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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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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2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一)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四)删去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2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内容,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9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五项;将第九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和实收资本”。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将第三款修改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六)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九)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删去第九章。
  (十一)第十章改为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三)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十五)删去第七十六条。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八章的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年度检验”和“年检费”。
  (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第四项修改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第三十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六)删去第三十二条。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六章的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六)删去第四十三条。
  七、对《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以及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总局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表格文书等进行了全面修订,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122号)和《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文书格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53号)届时废止。现就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此次调整,本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等内容的修改以及其他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更加突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便利化和登记管理系统工作的规范化,将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由98页减少到82页;各类企业需填写的申请书、登记表由31套213页减少到9套37页;登记机关出具的通知书、内部审核表由26页调整到17页。这次对三大类文书进行的大幅度合并及调整规范,旨在方便企业填报时一目了然,高效快捷,申请各类登记注册也更加明确和清晰,切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能够促进工商部门进一步规范登记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修订,是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改革不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广大当事人切身利益,也与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务必把实施新的登记规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与原有规范相比,这次修订变化幅度较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是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性规范文件。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组织好对登记人员的培训,重点掌握调整后的具体变化,不断提升企业登记管理水平。二是要加强宣传。除按照政府有关信息公开要求公示外,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让企业和当事人了解知晓新的规范要求,让市场准入环境变得更加公正、透明。三是做好相关配套工作。这次修订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到登记软件和相关配套工作的重大改动,要精心组织,注重落实,确保登记工作顺畅有序进行。

现将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等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外资局。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

 


工商总局

2014年2月18日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wstzqyj/201402/P020140227562094461929.doc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rar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wstzqyj/201402/P020140227562094723615.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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