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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
28
农历十月廿六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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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9日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商务部



商秩发[2013]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推进执法队伍建设,加快推动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人员专职化。大力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执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围绕市场秩序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维护了群众利益,促进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但是,执法体制不顺、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一些领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商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强化执法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下一步,全国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要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为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强化市场监管

  (一)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贯彻与执行机制,加强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执行不到位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每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能得到有效执行。抓紧对拍卖、典当、商业特许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原油市场、成品油市场、零售商促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家庭服务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国内外贸易及国际经济合作领域赋予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进行梳理,逐项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尽快把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工作,抓紧对取消的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研究采取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做到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三)集中整治突出问题。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领域,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迅速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抓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商业特许经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成品油市场等领域整顿治理。同时要做好生猪屠宰监管职能调整与衔接工作,确保调整到位前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二、改革商务执法体制,着力提高执法能力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大力整合、充实商务行政执法力量,抓紧建立精干高效的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尽快形成省、市、县三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商务行政执法体制。已建立商务行政执法队伍的地方,要保证机构和人员稳定,加快扩展实际执法领域。

  (五)全面推行综合执法。理顺商务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抓紧将分散在各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处罚职能集中起来,交由商务行政执法队伍统一承担,实行综合执法。采用委托执法形式开展综合执法的,要依法履行委托程序,明确委托执法范围,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监督。下设多个执法机构的,尽快合并为一个机构。

  (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制订实施执法队伍分级建设标准,统一执法队伍建设要求,规范执法队伍名称和标识。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支持,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将日常执法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

  (七)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清退不合格人员。严把执法人员选拔录用关,依法淘汰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人员,优化执法队伍人员结构。制订实施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建立分级培训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流通知识及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办案技能。完善执法人员工作考核与奖惩机制。

  (八)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快建立执法与行业管理内部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审批与监管相互脱节问题。坚持属地管辖原则,下移监管重心,合理划分上下级商务主管部门执法管辖权限。建立跨区域执法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切实发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协调机制作用,建立跨部门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执法合力。

  三、坚持依法行政,大力规范执法行为

  (九)完善执法管理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环节和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研究制订商务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加快形成完善的执法制度体系。

  (十)确保执法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违法执法现象。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逐步实现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办案结果四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十一)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建立案件核审、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和备案制度,规范执行听证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依法逐项细化、量化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完善适用规则。统一商务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加强执法档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完善监督与制约机制。

  四、创新执法方式,推进监管信息化

  (十二)建好用好12312举报投诉网络。省、市两级商务部门要加快建设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畅通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尽快形成覆盖全国的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网络。狠抓日常运行管理,确保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正常运转。完善案件受理及转交督办机制和流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不断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

  (十三)打造执法信息化平台。升级改造商务执法信息系统,打造纵向贯通、横向连接的全国商务执法信息化平台,逐步推行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管理。建立商务执法在线教育系统,开发政策法规解读、典型案例分析、视频课程、在线咨询、业务交流等功能模块,提供方便快捷的远程学习与交流渠道。适时推进商务执法信息系统与当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与相关部门间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十四)积极探索信息化监管。依托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企业和经营者诚信档案,根据不同主体不同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肉类蔬菜和中药材追溯体系等各类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加强市场秩序动态分析研判,完善预测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探索运用移动执法、视频监控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五、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开展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的地方,要将加强商务行政执法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十六)完善商务立法。加快制定、修订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立法层级,明确执法的具体内容与权限,强化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措施。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增强商务立法的科学性。

  (十七)加强政策支持。继续推进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大对市县的指导和推进力度。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强化工作保障。

  (十八)强化评议考核。将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完善的评议考核与奖惩机制。商务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

                                                        

商 务 部

2013年11月22日

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研[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深入推进培养模式改革,加快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目标

  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二、改革招生制度

  坚持招生制度改革为人才培养服务的方向。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分类招生。建立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的选拔标准,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办法,重点考查考生综合素质、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职业发展潜力。拓宽和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渠道。

  三、完善培养方案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培养单位应依据特定职业领域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以及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科学制订培养方案并定期修订。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须分别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和培养环节,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鼓励培养单位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自身优势,制订各具特色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应有相关行(企)业专家参与。

  四、改进课程教学

  培养单位应紧密围绕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框架,优选教学内容,突出课程实用性和综合性,增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创新教学方法,加强案例教学、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完善课程教学评价标准,转变课程考核方式,注重培养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着重考察研究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实践基地建设

  培养单位应积极联合相关行(企)业,建立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共同建立健全实践基地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晰各方责任权利。明确研究生实践内容和要求,健全实践管理办法,加强实践考核评价,保证实践质量。促进实践与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的紧密结合,注重在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六、强化学位论文应用导向

  培养单位应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意见,分类制定专业学位论文标准,规范专业学位论文要求。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专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专业学位论文应与学术学位论文分类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七、推进与职业资格衔接

  对具备条件的专业学位类别或培养单位,积极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和实践考核与特定职业人才评价标准有机衔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内容与特定职业人才工作实际有效衔接,推进专业学位授予与获得相应职业资格有效衔接。

  八、充分调动研究生积极性主动性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鼓励培养单位引导研究生制订职业发展规划、提高对职业领域及岗位的认识。鼓励培养单位开展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激发研究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研究生早实践,多实践,在实践中提升职业胜任力。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创业能力培养,完善就业指导。加快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体系,创造有利于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氛围。

  九、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培养单位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聘请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及国(境)外专家,组建专业化的教学团队。加强教师培训,选派青年教师到企业或相关行业单位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鼓励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导师按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分类制订评定条件,分类评聘,逐步形成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大力推广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探索导师组制,组建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和行(企)业专家组成的导师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

  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育人责任。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科学合理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将优秀教学案例、教材编写、行业服务等教学、实践、服务成果纳入专业学位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培养单位是质量保证体系的主体。培养单位应完善校内质量监督机制,建立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保障制度,加强专业学位毕业生就业质量和职业发展跟踪。根据专业学位类别,分别设立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规范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来自行(企)业的专家。

  国家按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制订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建立与特定职业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质量监管制度,加快建立管理服务平台,推进招生、培养、就业信息公开。

  十一、鼓励开展联合培养

  鼓励培养单位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企)业开展联合招生和联合培养,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多元一体的合作培养模式,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十二、支持开展改革试点

  支持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和培养单位结合行(企)业和区域人才需求,开展培养模式改革试点,树立专业学位特色品牌。案例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等改革试点成效将作为培养单位申请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及专业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的重要内容。

  支持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开展培养模式改革研究,加强对培养单位的指导,统筹编写教材、制定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建设案例库、定期开展教学研讨等工作,推动本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案例库建设和师资培训。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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