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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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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五月初二星期日


【西湖法律书店关于调整邮费和会员折扣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13〕46号



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合同对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研究制定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供保险公司使用。行业协会应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业鉴定机构对行业标准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调整机制。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评定标准全文,并注明“行业标准”字样。

  四、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定价回顾报告要求参照《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第七、八、九条执行。

  五、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确保产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3年6月4日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企[20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4月27日



附件: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推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七)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门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

  (八)其他。支持各地开展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试点项目。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

  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引导基金除外):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引导基金除外):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省级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应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本部门纪检或监督检查机构应全程参与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接受全面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连同上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工作开展情况等,按照因素法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公示结束后,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当年6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对各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特色产业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建立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要求,对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如实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特色产业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5/P020130607598639531854.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规划发【2013】349号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振兴和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物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加快发展物流业是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迫切要求。物流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当前,世界经济深度转型调整,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产业国际分工趋势日益明显,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进一步扩大内需、提高创新能力、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党的十八大把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作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任务,对物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物流业的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国物流业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整体基础薄弱,运行效率不高,加快现代物流的发展,全面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战略任务。
  2. 交通运输在推进物流业发展中具有基础和主体作用。交通运输是物流的基础环节和依托载体,是物流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现代物流在很大程度上由传统交通运输业发展演进而来,而现代物流的发展又给传统交通运输业带来重大变革,并将逐步融合,走向一体化。目前,我国物流业仍处于以传统交通运输为基础的初级发展阶段,运输结构、运输组织、运输装备等发展水平深刻影响着物流业发展的总体水平。交通运输在推进物流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和主体作用,必须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立足交通运输行业,主动作为,着力推进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3. 推进物流业发展是实现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物流业的发展对传统交通运输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当前,我国交通运输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基础设施网络衔接不畅,运输组织集约化程度不高,多式联运发展滞后,标准不统一,行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对提升物流整体效率支撑不足。以现代物流发展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是交通运输行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切入点和主要着力点。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确立在现代物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推进物流业发展,进而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是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的非常现实而又紧迫的任务,是交通运输行业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战略选择。
  二、总体要求
  4.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现代物流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快构建综合运输体系为战略重点,着力调整运输结构、优化运输组织、提升装备水平、整合物流资源,构建衔接顺畅的基础设施体系、互联互通的物流信息体系、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体系,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推进物流业发展中的基础和主体作用,推动交通运输与现代物流的融合,加快交通运输业转型升级,提升物流服务品质,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5. 基本原则
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健全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统筹物流基础设施、运输服务体系和产业政策规划,强化顶层设计,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做好政策储备。以典型试点示范为抓手,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应用。
因地制宜、创新驱动。根据不同领域、地域和企业特点,探索差别化发展路径和多样化发展模式。进一步深化改革,注重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提高物流业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发挥科技引领作用,推动先进技术的应用,实现智能、集约、绿色、可持续发展。
立足行业、协同发展。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推进物流业发展中的基础和主体作用,主动作为,开放包容,加强部门间、产业间、区域间协同联动,形成推进物流业发展的合力。
  6. 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便捷高效、安全绿色的交通运输物流服务体系,传统交通运输业转型升级取得明显突破,物流效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实现交通运输与现代物流的融合发展,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具体体现在:
  ——运输结构不断优化,运行效率和质量显著提高。基本形成以综合运输大通道为骨干、以重点港站枢纽为节点、以各种运输线网为支撑、以城乡配送网络为基础的物流基础设施体系;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多式联运、甩挂运输比重稳步提高,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市场主体快速成长,组织化程度大幅提升。初步形成以若干全国性龙头骨干企业为引领、以区域性中小企业联盟为主体、以零散小微运输业户为补充、以货运中介为纽带的物流市场主体结构,物流组织的网络化、集约化程度大大提高。
  ——科技引领作用增强,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形成以标准化的车辆船舶为主体、标准化和专业化的设施设备为基础的现代化物流装备设施体系;信息化技术得到充分应用,基本实现企业信息、政务信息、港站信息、公共物流信息的互联互通。
  ——重点领域加快发展,专业服务能力明显增强。重点物资、城市配送、农村物流等重点领域物流服务水平显著提升;集装箱、大件、快递、冷链、危险品等专业物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交通运输与现代物流融合的新兴业态成长迅速。
  ——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交通运输物流管理体制,推动形成国家产业政策、行业部门政策、地方配套政策协调统一的政策体系,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诚信的市场体系。
  三、主要任务
  7.加快完善交通基础设施
  不断完善综合运输通道和网络。大力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着力改善交通基础设施薄弱环节,全面加快内河水运和重要通道的铁路、民航建设,加快国家公路网建设,提升通道和网络的综合运输能力。强化国际运输通道和口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物流节点设施建设。加快推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站场枢纽等物流节点建设。研究提出支持物流节点建设的政策措施。制订和完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强化规划实施和评估。研究制订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及服务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加快传统货运站场转型升级,推动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内陆无水港”、“公路港”、陆路口岸物流园区及邮政、快递作业枢纽建设。
  优化并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开展集疏运体系建设示范工程。重点推进高等级公路与港口、铁路货运枢纽、大型机场、大型物流园区的衔接。积极促进铁路与主要港口及具备条件的综合物流园区的衔接。
  8. 大力创新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
  积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深入推进铁水联运、空陆联运,积极发展滚装运输、驮背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加强多式联运设施设备技术标准、信息资源、服务规范、作业流程等方面的有效对接,加快培育多式联运承运人,推动货物运输的“无缝衔接”和“一单制”。加强煤炭、矿石、粮食等重点战略物资多式联运体系建设。
  加快发展甩挂运输。深入推进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开展渤海湾、长江沿线等重点区域的滚装甩挂运输、公铁联运甩挂运输、跨区域网络化甩挂运输、甩挂运输联盟等示范工程。鼓励发展挂车租赁,制订挂车互换的有关制度和规范。加快完善甩挂运输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
  9. 有效提升运输装备技术水平
  提升标准化水平。修订制约车船运输效率提升的技术标准。推动建立健全车型标准化工作协同机制,完善商品车运输、冷链、城市配送等专业运输车辆车型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推荐车型制度及相关工作机制。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全面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
  提升专业化、清洁化水平。积极推进厢式、冷藏、散装、液罐等专用车型的推广应用,鼓励发展滚装等专用船舶。推动修订相关法规标准,大力发展标准化载货汽车。开展双挂汽车列车的应用技术研究。促进轻量化车型及天然气等节能环保车船的应用,系统研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车型、船型的相关支持政策。
  严格货运车辆和船舶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研究制订营运车船综合性技术标准,依法严把营运车船的市场准入,加快淘汰低效率、不合规、带有安全隐患的营运车船。研究推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修订工作,完善道路货运车辆结构和车型分类,健全各类半挂车、货运车辆附加装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推进货运车辆与托盘、装卸平台等物流设施装备的衔接与匹配。
  10. 着力优化市场主体结构
  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引导传统货运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服务范围,拓展经营网络,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大型运输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增设经营网点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向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型发展。支持港航企业延伸服务链,向全球或区域物流经营人转变。促进铁路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转型,支持国内民航运输企业拓展国际和国内民航快递等物流业务。引导邮政、快递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鼓励中小企业联盟发展。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联盟、联合、兼并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扭转市场主体过散、过弱的局面,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抗风险能力。加强中小企业联盟有关制度、运营模式研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联盟在站场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运输装备更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规范货运中介经营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货运代理、无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等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货运中介对物流资源的整合作用。推进货运中介向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变。
  11.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好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作用,制订平台建设纲要、实施方案和区域交换节点建设指南,出台平台标准化建设方案,进一步深化对平台建设、运营和管理模式的研究。完善平台基础交换网络,加快推进跨区域、跨行业平台之间的有效对接,实现铁路、公路、水路、民航信息的互联互通。深入推进东北亚物流信息服务网络(NEAL-NET)建设。依托平台开展物流园区信息联网工程建设。
  推进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完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行业信息系统,推进互联互通,增强一体化服务能力。制订行业物流信息采集、交换、服务等标准,强化与相关领域信息标准的对接。鼓励车联网、船联网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建设。深化交通电子口岸、港口集装箱多式联运和内河航运综合信息服务等系统建设。
  鼓励企业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导规模化企业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优化和服务升级。支持开发和推广通用物流软件,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推动物流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信息标准统一和系统对接,提高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
  12. 加快推动重点领域物流发展
  提升传统运输枢纽的物流服务能力。引导铁路和公路站场、港口、机场加快转型升级,支持由传统运输和装卸业务向现代物流服务功能延伸。依托港口、“内陆无水港”等口岸资源,着力提升国际物流服务能力。鼓励铁路和公路站场、港口、机场与后方物流园区、产业园区等联动发展,提高物流服务配套能力。加强与海关、国检等口岸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建立联合查验机制,促进一体化通关。
  支持农村物流发展。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统筹交通、商务、供销、邮政等农村物流资源,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服务体系。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大力发展农村邮政物流。加大对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农村物流市场主体。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村物流的支持。研究制订推进农村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不同区域的农村物流试点示范,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物流差异化发展模式。
  推进城市配送发展。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大公用型城市配送节点建设扶持力度,完善城市配送基础设施网络。制订城市货物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办法和城市配送企业运营服务规范,完善经营许可制度,健全运力投放和通行许可机制,优化车辆通行管控,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研究制订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技术标准,推动城市配送车辆向标准化、清洁化、专业化发展。开展城市配送试点工程,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夜间配送等配送模式,探索城市配送的管理方式。
  支持和规范快递业发展。制订实施快递与电子商务、制造业协同发展意见,促进信息沟通、标准对接和业务联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研究制订利用相关交通工具从事快件收投业务的技术规范,推动城市管理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加强危险品运输监管。建立危险品运输信息化管理和业务管控系统,深入推进危险品运输跨区域联网联控,逐步实现危险品货运车辆和船舶的全程监管。研究支持危险品专业物流园区发展相关政策,重点支持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危险品专业物流园区发展。研究节假日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对策。
  引导冷链运输健康发展。大力支持和培育冷链运输企业发展,研究制订冷藏保温车辆分类及技术要求、冷链运输服务规范、冷链运输温度记录与装备监控技术标准等,着力解决冷链运输断链问题,为实现全程温控管理创造条件。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发展,将经济适用的农产品温控设施建设与农村三级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
  规范大件运输管理。修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统一运输过程中各环节、车辆、装备、服务等标准规范。加快出台大件运输跨省联合审批办法,统一审批标准,建立综合协调和互联互认机制,规范跨部门、跨省审批程序。推动解决大件运输特种车辆获取牌照及享受标准保险费率问题。进一步完善大件运输护送机制。研究调整大件运输收费标准,避免重复收费。在条件适宜的地区,适时开展大件运输示范通道建设。
  13. 切实改善发展环境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出综合运输法规体系框架,尽快出台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统筹和引导各种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全面清理和修订阻碍企业做大做强的行政法规,消除区域分割和行政壁垒。加快推进《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强化对集装箱运输、零担快运、冷链运输、大件运输、城市配送等市场的规范。开展《道路运输法》等前期研究。修订出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点加强对收费标准和年限的调节机制、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合理回报及建立低费率长期限收费机制可行性等的研究。
  落实和完善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快落实国务院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物流业发展中面临的用地、融资、税收、保险、通关等问题,完善交通运输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政策,减轻运输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政策。开展货车不停车收费相关技术与政策研究,探索不停车收费技术在公路货运车辆中的应用。强化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沟通与协调,形成政策合力。
  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重点解决有法不依、以罚代管、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建立健全全国执法联动机制,强化跨区域执法信息共享。创新监督手段,强化执法监督。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加快交通运输诚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诚信系统的有效对接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许可、市场信用、市场监测等体系,完善社会诚信管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
  14.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协调解决物流业发展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积极推动在各级政府层面建立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发展的组织体系,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加快形成多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15. 完善统计体系。开展行业物流相关统计理论和方法研究等基础工作,完善货类、货量、货值、流向、运价和行业贡献等统计指标,着手建立健全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注重对物流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趋势的跟踪研究,加强物流运行的监测、分析和评价。
  16. 加大政策支持。进一步研究制订推进物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重点加强物流枢纽、物流信息化、运力结构调整、农村物流、多式联运、零担快运、中小企业联盟等方面的政策研究,鼓励先行先试、典型引领。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物流领域。
  17. 注重人才培养。注重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物流专业学科及研发中心建设。支持校企合作,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国内外著名企业联合建立物流综合培训和试验基地,多渠道培养复合型物流高端人才。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教育,保障合法权益,稳定物流队伍。
  18. 发挥协会作用。强化相关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协调和服务等职能,充分发挥在政策建议、规范市场行为、统计与信息发布、交流与合作、资质评定和人才培训、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成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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