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日刊logo
2013年2
28
农历一月十九星期四

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3]11号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20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2/P020130226540406872175.doc


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行为,提高期货公司服务能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限期整改或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监管措施,最近1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二)申请日前3个月及申请审核期间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模拟计算新设营业部后的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申请日前3个月及申请审核期间,期货公司未因自身原因发生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重大预警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期货保证金安全的情形;
   (四)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
   (五)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六)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拟任用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七)拟设营业部的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的经营计划相适应;
   (八)拟设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和设施符合期货业务需要;
   (九)符合反洗钱相关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营业部申请书;
   (二)拟设立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三)营业部的设立方案,包括拟任营业部负责人、拟任用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拟设营业部的业务岗位和营业场所、设施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说明;
   (四)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五)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申请日前连续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及模拟计算新设营业部后的风险监管报表;
   (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合规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拟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在做出决定前,拟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营业部设立条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征求意见。
   第五条 期货公司在获准设立营业部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开业准备,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期货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开业准备和工商登记手续的,可以向拟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期限届满未完成开业准备或者工商登记手续的,营业部设立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部《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和设立批复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领取《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前,营业部不得对外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自领取《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营业部开业准备情况的报告;
   (二)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三)营业部业务岗位及人员配备符合《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1〕3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营业部营业场所和设施符合《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营业部《营业执照》和《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31号)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节〔201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引导企业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促进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向绿色低碳、清洁安全转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重要意义

  生态设计是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力求产品在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材料,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活动。

  生态设计是实现污染预防的重要措施。污染预防是改变“先污染后治理”发展方式的根本途径。研究表明,80%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取决于产品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现有技术条件、原材料保障等因素,优化解决各个环节资源环境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实现资源节约,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

  生态设计是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要求。推行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可以使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就综合考虑污染预防措施,采用合理的结构和功能设计,选择绿色环保原材料和易于拆解、利用的部件,从而更好地履行产品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的责任,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把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到实处。

  生态设计是提升产品竞争力的迫切要求。在全球资源环境压力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提供绿色环保产品已成为国际潮流和趋势,迫切要求我国加快推进产品生态设计工作,开发、制造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绿色环保产品,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生态设计有利于绿色技术创新。生态设计作为先进设计理念,更注重应用先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技术实现节能、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目标;同时,也对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绿色材料、资源利用效率高和环境污染小的绿色制造技术等提出需求,推动相关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树立源头控制理念,以产品全生命周期资源科学利用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技术进步和标准体系建设为支撑,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试点,建立评价与监督相结合的产品生态设计推进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推动,促进企业开展产品生态设计。

  (二)主要原则

  ——坚持试点先行。针对产品清洁生产现状,选择有代表性的产品开展生态设计试点,积累相关经验,逐步拓展产品范围,丰富评价内容,推动工业产品生态设计不断深化。

  ——坚持科技支撑。引导、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投入力度,开发一批关键共性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材料(产品),加大应用和推广力度,提升产品的生态设计水平。

  ——坚持企业主体。引导企业把开展生态设计作为提升产品竞争力、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措施,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建立有利于企业开展生态设计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初步建立政策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工业产品生态设计推进机制。生态设计推进工作有序展开,制定一批产品生态设计标准;初步建立生态设计产品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开展产品生态设计试点,发布生态设计产品评价结果清单;开发、应用和推广一批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材料(产品)以及清洁生产工艺技术。

  三、重点工作

   (一)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试点。综合考虑资源消耗、环境影响、清洁生产技术水平、社会关注度等因素,选择汽车、电子电器等产品,制定相应生态设计评价实施细则,开展生态设计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积累、总结相关经验,逐步拓展评价内容和试点产品范围。

  (二)编制重点产品生态设计标准。研究产品从设计到回收处理各环节的典型案例和共性经验,提出产品生态设计标准体系框架,组织编制产品生态设计通则。选择一批生产过程资源消耗大、污染物排放多、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高的重点产品,研究制定生态设计标准。

  (三)建立产品生态设计评价监督机制。研究制定产品生态设计评价管理制度,逐步规范产品生态设计评价管理工作;推动开发基于生态设计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支持产品生态设计水平评价与监督信息化水平;组建专家队伍,为评价和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四)夯实生态设计基础,推进技术开发应用。收集、分析重点产品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排放相关数据,逐步建立产品生态设计基础数据库;试行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研发一批生产、回收处理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和易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绿色环保材料;推广易拆解、易分类的产品设计方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责任明确、共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推动本地区企业积极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有关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所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应主动建立全流程生态设计管理制度,提高产品生态设计水平。

  (二)完善鼓励措施。开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发布生态设计产品目录,研究建立优秀生态设计产品奖励机制,支持生态设计产品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市场竞争力。研究制定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生态设计的财税政策,优先考虑将有关产品列入政府采购名录,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应用与推广。优先支持对生态设计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技术改造项目,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对接,将相关项目列入绿色信贷支持计划。

  (三)开展国际合作。跟踪国际贸易规则变化,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推动产品生态设计评价标准及检验、检测、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支持生态设计产品拓展国际市场。开展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各层面的国际交流,加强技术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工业产品生态设计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生态设计相关技术和政策的专业培训,提高企业生态设计能力和管理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生态设计理念和产品的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购买生态设计产品,培育绿色消费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5个选举单位共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87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审议确认2987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

现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2月27日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旅发〔201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示范文本以旅游实践为基础,以简单实用为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国内旅游“一日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对于规范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关系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结合实际积极推行示范文本。各地要将推行示范文本工作与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印制和发放示范文本,国家旅游局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调研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三、各地在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 1月17日







附件:《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3- 2405 )

http://www.cnta.gov.cn/files/lin/2013/one-day%20tour.docx


GF-2013-2405

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旅行社 名 称 许 可 证 编 号 导游员 姓 名  导游证号 手 机






排 成行团号 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线路及景点 景点是否含购物 含购物景点名称

交通安排 使用形式 车牌号码 驾驶员姓名 标 准
合车游( )包车游( ) 空调()、无空调()面包车()中巴()大巴()

餐饮安排 早 餐 午 餐 晚 餐
地点
标准    荤 素 汤( 人/桌) 荤 素 汤( 人/桌)

旅游费用 成人 人× 元/人+儿童 人× 元/人= 元。
含:景点第一道门票、 午(晚)餐费、往返车费、导游服务费 ;不含: 。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 银行账号
特别提示 1.行程线路须注明道路名称、途经地等信息;2.行程景点须注明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最短停留时间;3.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如果景点本身包含购物,需向旅游者明示;4.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5.旅游者可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争议解决
方 式 1.协商。旅行社客服电话 ;2.投诉。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
协商或投诉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约定
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1.旅游者名单表;2. 旅游行程单。
是否已阅读并同意下述(合同责任)条款:
旅游者(签约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是否已阅读并同意下述(合同责任)条款:
旅行社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 同 责 任
   
  
  第一条 旅行社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之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3.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行社在行程中弃置旅游者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并承担弃置期间给旅游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费、餐饮费、返回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
  6.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
  7.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
  8.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总游览时间×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出现其他《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旅游者
  1.旅游者不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总计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
  3.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经济损失的,旅游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违反合同约定妨碍旅游行程,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游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当方式解决争议,妨碍旅游行程、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旅游者其他过错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况处理:
  1.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未实际发生费用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已实际发生费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剩余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回出发地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时使用。
   2.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解除合同的方式、退还旅游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期限等本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3.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2》软件,收录1949-2012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2012版新增“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藏浏览过的法规。《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 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 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 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本软件为收费软件,您可以先下载软件,付费后我们根据您注册的用户 名为您开通每日更新服务。详细
最新图书
《新法规速递》日刊(免费版)
    《新法规速递》日刊每日精选重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背景资料,将全文汇总发送到您的邮箱。
    电子杂志每日一期。只需输入您的邮箱地址,即可免费订阅,并且随时可以退订。
    内容:法律法规全文,立法背景资料
    刊期:每日一期(工作日)
    免费订阅
《法律图书馆》周刊(免费版)
    《法律图书馆》周刊包括一周最新法律法规、法律图书出版信息、法治动态新闻等相关法律资讯,以目录和摘要形式发送,可点击链接阅读全文。
    电子杂志每周一期。只需输入您的邮箱地址,即可免费订阅,并且随时可以退订。
    内容:法律法规、图书、新闻目录和摘要
    刊期:每周四
    免费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