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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
31
农历十二月二十星期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据媒体报道,当地时间2013年1月27日凌晨,巴西南里奥格兰德州圣玛丽亚市中心一家夜总会发生火灾,目前已造成230余人死亡,事故原因可能是在室内燃放烟花引燃屋顶隔音材料所致。由于火势迅速蔓延,且夜总会紧急出口不畅,造成大量人员死于窒息和踩踏,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等工作。

新春佳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巴西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54号)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一是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严禁在任何室内特别是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审批和管理,落实燃放主办单位和作业单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严禁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超标产品。二是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严禁集中、连片或在居民区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采购、销售非法产品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三是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节日停产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做好工房清理、库房看护、值班值守等工作,严防烟花爆竹产品及药物丢失、被盗事件发生。四是继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五是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在规定允许的时间、地点安全燃放,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近期公安部部署的“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生产经营性“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建筑施工工地、交通枢纽、节庆活动场所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及防火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日常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及作业人员执证上岗情况;坚决整治消防设施损坏关停,消防器材缺失,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宿舍、仓库等建筑物,消防安全设计未经审批,未申报消防安全竣工验收,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操作人员违章动火,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等严重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和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2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做实预案,落实责任,严加防范,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等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2013年1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在解决争议、维护权益、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一)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任务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权力公开规范运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工作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公信力与执行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行政复议作为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在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制约行政权力滥用,力求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三)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是强化行政监督和纠错职能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可以推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及时纠正行政主体不当、超越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处理失当的行政行为,发现行政机关管理中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改善管理与服务。要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内部层级监督作用,通过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保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是推进国土资源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和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要促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理念,不断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增强依法行使权力的觉悟,推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服务型、高效型法治政府建设。

  二、规范办案,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受理条件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内容;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尽量做好申请人的解释工作。

  (六)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行政复议答复书按照“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审核。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要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严格按照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七)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可以通过书面调查、实地调查或者听证等方式核实证据。实地调查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听证笔录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之一。

  (八)注重运用公开审理方式。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运用案件审查会等公开审理方式,由当事人质证辩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居中裁判;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探索灵活多样的简易程序审理。

  (九)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要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努力化解矛盾。和解、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依法公正作出裁决,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在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对有必要重新或者继续履行行政行为的,还要责令履行。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要明确办案各个环节的时限,责任到人,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审结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应当尽量做好解释工作,争取案结事了。

  (十一)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或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负责应诉,行政复议机构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应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协助办理。

  三、加强监督,切实改进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要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坚决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履行结果。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条件履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经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不履行理由不成立的,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经责令履行仍未履行的,要依法追究被申请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三)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但在审查中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或者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作出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要加大经行政复议提出改进工作情况的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要予以通报。

  (十四)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要注重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政策法律完善和适用、行政程序规范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通过政策制定、法律解释、法规清理等相关措施促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四、完善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

  (十五)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规范化建设。要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认真整理、评析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对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许可行为程序不规范、行政不作为等多发案件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审理标准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标准基本一致。

  (十六)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复议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387号)的要求,明确责任,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确保行政复议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

  (十七)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管理系统》软件已经正式发布,要认真推广使用,加大资金投入,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物质保障。要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和决定全过程的工作流程信息化,实现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统计和监督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五、建强队伍,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

  (十八)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要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配备、充实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建立行政复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复议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从事行政复议工作。要注意解决行政复议机构实际困难,行政复议人员可以比照信访工作人员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十九)加强人员岗位培训。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推动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培训,把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作为国土资源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在国土资源审批发证等岗位上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交流联系。要通过案例评析会、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交流联系,分享工作经验,交流工作心得,查找工作差距,以点带面,共同促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整体提升。

  六、加强领导,落实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要将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研究和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各项具体问题。

  (二十二)做好行政复议保障工作。要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办案设备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要保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为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保障。

  (二十三)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查,重点检查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制度建设、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等情况。对考核优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要不断完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主动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推进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2013年1月24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的通知


保监发〔2013〕5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现予印发,自2013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doc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月17日



附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

   
   问:保险公司依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所开展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应当如何计算最低资本?在最低资本表中应当如何列示?
   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计算和列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
   (一)不能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业务,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1%;
   (二)能够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业务,区分下述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A类风险共担安排: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存在封顶线,并且封顶线不超过105%,该类合同的最低资本为最近会计年度该类合同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10%;
   2.B类风险共担安排:如果保险合同约定,赔付率在X%以上的部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为Y%,其中,X%小于或等于95%,Y%小于100%,该类合同的最低资本为最近会计年度该类合同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10%;
   3.C类风险共担安排: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为在N年平均的情况下,上述A类或B类的风险共担安排,其中N大于1,该类合同的最低资本为最近会计年度该类合同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以下部分的(),以及1亿元以上部分的()。
   4.如果保险合同不具有上述A类、B类或C类风险共担安排,该类合同的最低资本为最近会计年度该类合同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以下部分的15%,以及1亿元以上部分的11%。
   5.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已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该类业务的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1)根据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和第4项计算的最低资本之和;
   (2)公司最近3年该类业务平均综合赔款金额8500万元以下部分的17%和8500万元以上部分的13%。
   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该类业务的最低资本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
   (三)保险公司应在最低资本表的“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部分中,增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低资本”项目,反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低资本;本部分的其他有关保费和赔款的项目中,不应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和赔款。调整后的最低资本表见本问题解答附件。
   (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附件规定的“明细表RC-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列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的有关信息。
   
    附件:1.最低资本表
        2.明细表RC-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



























附件1

最低资本表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序号 项 目 行 次 期末数 期初数
一 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      
最近会计年度的直接保费收入 (1)
分入保费 (2)
分出保费 (3)
自留保费 (4)=(1)+(2)-(3)
营业税及附加 (5)
净值:1亿元以下部分 (6)
净值:1亿元以上部分 (7)
最低资本A (8)=(6)×18%+(7)×16%
最近年度综合赔款金额 (9)
最近年度前1年的综合赔款额 (10)
最近年度前2年的综合赔款额 (11)
3年均值:7000万元以下部分 (12)
3年均值:7000万元以上部分 (13)
最低资本B (14)=(12)×26%+(13)×23%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低资本 (15)
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资本 (16)=max[(8),(14)]+(15)
二 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
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的负债 (17)
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的最低资本 (18)=(17)×4%
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的负债 (19)
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的最低资本 (20)=(19)×1%
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的最低资本 (21)=(18)+(20)
三 长期人身险业务      
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保险风险部分的期末责任准备金 (22)
保险合同的期末责任准备金 (23)
保险合同的最低资本 (24)=(22)×4%+(23)×4%      
投资连结及变额年金保单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 (25)
其他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 (26)      
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负债 (27)
非保险合同的保单的最低资本 (28)=(25)×1%+(26)×4%
+(27)×4%      
3年内的定期死亡保险合同风险保额 (29)      
3~5年定期死亡保险合同风险保额 (30)      
5年以上定期死亡保险合同风险保额 (31)      
未区分保险期的死亡保险合同风险保额 (32)      
死亡保险合同的最低资本 (33)=(29)×0.1%+(30)×0.15%+(31)×0.3%+(32)×0.3%      
其他保险合同的风险保额 (34)      
其他保险合同的最低资本 (35)=(34)×0.3%      
长期险最低资本 (36)=(24)+(28)+(33)+(35)      
四 最低资本合计 (37)=(16)+(21)+(36)


附件2

明细表RC-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期末数 期初数
1.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
  1.1保单负债 (1)
  1.2最低资本 (2)=(1)*1%
2.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
2.1具有A类风险共担安排的保险合同的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 (3)
2.2具有A类风险共担安排的保险合同的最低资本 (4)
2.3具有B类风险共担安排的保险合同的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 (5)
2.4具有B类风险共担安排的保险合同的最低资本 (6)
2.5具有C类风险共担安排的保险合同的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 (7)
2.6具有C类风险共担安排的保险合同的最低资本 (8)
2.7不具有A类、B类或C类风险共担安排的保险合同的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 (9)
2.8不具有A类、B类或C类风险共担安排的保险合同的最低资本 (10)
2.9公司最近3年该类业务平均综合赔款金额8500万元以下部分的17%和8500万元以上部分的13%(仅适用于经营该类业务已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 (11)
2.10最低资本 (12)=max{(4)+(6)+(8)+(10),(11)}
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合计 (13)=(2)+(12)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环发[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301/W020130130527978232875.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25日





附件


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


2013 年 1 月


目 录

一、面临的形势……………………………………………………………………………5
(一)“十一五”以来工作进展……………………………………………………… 5
(二)主要问题…………………………………………………………………………9
(三)挑战与机遇………………………………………………………………………11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12
(一)指导思想…………………………………………………………………………12
(二)基本原则…………………………………………………………………………12
(三)规划目标…………………………………………………………………………13
三、主要任务………………………………………………………………………………13
(一)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13
(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16
(三)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18
(四)强化国家及区域生态功能保护…………………………………………………19
四、重点工程………………………………………………………………………………22
五、保障措施………………………………………………………………………………23
(一)完善法规制度……………………………………………………………………23
(二)推动部门协调联动………………………………………………………………24
(三)完善生态保护政策………………………………………………………………24
(四)加大生态保护投入………………………………………………………………25
(五)加强科技支撑……………………………………………………………………25
(六)促进公共参与……………………………………………………………………25
附表 “十二五”生态保护重点工程………………………………………………… 27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 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 作的意见》,加强我国生态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提 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一)“十一五”以来工作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将维护国家生态 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十一五”以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综合治理措施,持续加大 生态保护力度,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恶 化态势趋缓,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呈现改善的势头。
1.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工作得到加强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 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和《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先后颁布实施,加强国家重点 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成为我国生态保护的战略任务,甘南黄河水 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展了综合治理。自然生态系 统保护与恢复力度不断加大,各类生态系统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 气候变化的响应和反馈研究工作全面铺开。
   资源开发的生态监管不断加强。国务院颁布实施《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条例》,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 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和《全国生态旅游发展纲要》等重要文件,加强了矿 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监管。
   生态补偿政策实践取得积极进展。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关于 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积极参与和推动生态补偿立 法。财政部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2010 年, 对 451 个县实施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浙江、宁夏、海 南、江西等多个省(区)开展省域内的生态补偿政策实践探索。跨 省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于 2010 年底启动。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启动。逐步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 价工作,以及太湖、巢湖、滇池及三峡库区的藻类水华监测工作。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河流健康评价体 系研究工作以及汶川灾后和玉树震后的生态环境评估、保护和恢复 工作先后开展。
2.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推进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成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 护国家委员会,完善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和生 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布实施《全国生物物种资源 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成功开展 2010 国际生物 多样性年中国活动。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联合相关部门 开展了全国重点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完成了相关物种编目和调查报告,指导 31 个省(区、市)开展生物多样性评价,生物多样性科研 和监测能力得到提升。
   生物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协作机制, 开展外来物种调查和治理除害工作,对黄顶菊、薇甘菊、福寿螺、 紫茎泽兰等 22 种具有重大危害的农业外来入侵种进行了全面普查。 联合中科院发布《中国第二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在重点地区开展 重点转基因作物环境释放及其潜在危害的监测调查,联合国家质检 总局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保用 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取得成效。积极履行国际公约,提交了多次履 约报告,顺利履行了有关国际公约的各项规定义务。积极参与国际 谈判和相关规则制定,开展中国-欧盟生物多样性项目(ECBP)等一系 列合作项目,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保护政策和技术 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3.自然保护区管理显著加强
   自然保护区的布局体系初步建立。“十一五”期间,新建各类自 然保护区 192 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76 处。到 2010 年底,我 国已经建立 2588 个自然保护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总面积为 149.4 万平方公里,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 14.9%,其中,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 319 个,面积约 93 万平方公里。已初步建立了 布局较为合理、类型较为齐全的自然保护区体系,85%的陆地生态 系统类型、40%的天然湿地、85%的野生动物种群、65%的野生植物群落,以及绝大多数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自然遗 迹都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了保护。
   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 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制定实施了 《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的通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 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等管理规章和技术规范。健全了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机制。强化涉及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管,严 格自然保护区项目准入,组织开展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联合执法 检查和管理评估。
4.生态示范建设成效显著
   生态示范建设蓬勃发展,全国已形成生态示范区、生态建设示 范区、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三个梯次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体 系,三个阶段既相互联系,又循序渐进,标准逐级提高。“十一五” 以来,分四批命名了 362 个生态示范区。15 个省(区、市)开展了 生态省(区、市)建设,1000 多个县(市)开展了生态县(市)建 设,38 个地区获得国家生态县(市、区)命名,15 个园区获得国家 生态工业示范园命名。53 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开展了生态文明建设 目标模式、推进机制方面的探索。
   生态示范建设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 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关 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以及《国 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技术资料审核规范》,修订了《生态省(市、县)建设指标》,开展 了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的研究工作。
(二)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生态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恶 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根本遏制。
1.部分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不断退化
   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一些地区不合理开发活动,导致部分重要生 态功能区森林破坏、湿地萎缩,河湖干涸,水土流失、荒漠化和草 原退化严重,部分区域生态功能仍在退化。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 积达 356 万平方公里,年均土壤侵蚀量高达 45 亿吨。2009 年,全国 荒漠化土地总面积 262.4 万平方公里。全国约 90%的天然草地存在不 同程度的退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将严重影响 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
2.生物多样性面临严重威胁
   我国野生高等植物濒危比例达 15%—20%,裸子植物和兰科植物 高达 40%以上;野生动物濒危程度不断加剧,233 种脊椎动物面临灭 绝,约 44%的野生动物呈数量下降趋势。遗传资源不断丧失和流失, 部分珍贵和特有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畜、禽、鱼等种质资源流 失严重,一些地方传统和稀有品种资源丧失。外来入侵物种严重威 胁我国的自然生态系统,初步查明我国有外来入侵物种 500 种左右, 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约 1200 亿元。
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部分地区自然保护区覆盖不足,部分自然保护区存在面积、范围、功能分区等不合理现象。 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加大,部分自然保护区被非法侵 占。部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原住民较多,对自然保护区的 保护效果造成影响。
3.生态保护监管能力薄弱
   生态环境统一监管能力有待提高。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范体系尚需完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不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机制还需建立健全, 区域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的矛盾仍较为突出。
   生态保护能力建设滞后。人员队伍、技术力量薄弱,生态监测 技术体系与评价方法、规范标准建设落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的生态监测和评估体系滞后, 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亟待加强。
   生态保护投入严重不足,生态保护日常的监督、管理和运行维 护费用尚未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设施设 备建设滞后。生态补偿机制尚需完善。
4.生态示范建设水平有待提升
   一些地方的生态示范建设认识不足,创建工作对各领域的协调 发展统筹不够,需更加紧密地与落实科学发展观、“两型”社会建设 相结合。部分地区生态保护的意识和认识亟需提高。生态功能综合 保护和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理念尚需进一步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大 局。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挑战与机遇
   未来五年,我国传统的粗放经济增长方式难以快速彻底扭转。 随着经济增长和人口增加,资源能源消耗和人为活动干扰对生态环 境的压力将不断加大,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承载力不匹 配、不协调的矛盾依然突出,产业转移和资源开发对部分生态脆弱 地区可能产生新的生态破坏。人民群众对生态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 同时,全球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影响愈发明显,生态系统更加脆弱, 进一步影响了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国际履 约压力不断加大,关于增加我国环境保护国际责任的呼声日益增强, 履行国际公约的任务将愈发艰巨。
   在存在不足和压力的同时,我国生态保护工作也面临着重大的 历史机遇。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任务,十八大把生 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十 二五”规划》、国家第七次环保大会等重要文件、会议确立了保护生 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促进经济发 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总体思路,为生态保护服务经济社 会发展大局以及将生态环境监管贯穿于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的全过 程和各领域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维护国 家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以严格生态环境监管和环境准 入为手段,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 护优先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和恢复区域主要生态功能,严格监管 资源开发活动和生态环境准入,预防人为活动导致新的生态破坏, 深化生态示范建设,构筑生态安全屏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 基础。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以生态环境承载力 为基础,规范各类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活动,防止造成新的人为生 态破坏和生物安全问题。同时,要坚持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 重,使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设工程长期发挥作用。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 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相衔 接,统筹考虑近远期、城乡间的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抓好国家重点 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的建设、管理、 评估等重点问题。
   统一监管,各司其职。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生态保护统一监管 的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衔接,推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制定 法规标准、保障投入、提高能力,加强重要领域与重点区域的生态 保护和监管。建立健全政策和机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生态 环境保护。
(三)规划目标
   到 2015 年,生态环境监管水平明显提高,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 下降趋势得到遏制,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示 范建设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取得成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 区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扭转。
   具体工作目标包括:初步建立起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为 核心的生态监管体系;完成 25 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动态评估, 初步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和标准体 系;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比例稳定在 15%左右;90% 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保护,80%以上的就地 保护能力不足、野外现存种群量极小的受威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 建成生态县(市、区)不少于 50 个,生态市不少于 10 个,力争个 别地区基本达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要求,2-3 个跨行政区域建 成协同高效的生态文明联动机制,1-2 个行业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 设示范标准;建设 50 家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 区。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
1.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和管理
   通过生态省、市、县、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夯实生态文明的建设 基础,以生态市、县、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为重点推动区域生态环境、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良性互动。按照四个“80%”的体系要求1,做好 生态示范建设的细胞工程。
   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分级管理,推动不同地区有重点地开展生态 省、市、县、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工作开展较 早的地区继续深化各项工作,加大创建力度。中西部地区以及建设工 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地区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编制并实施生 态市、县建设规划,建立工作机制,推动创建工作取得实效。省级和 市级环保部门加强对生态市、县、乡镇、村以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 作的指导、管理和评估。加强对已获命名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监督管理, 逐步建立健全生态建设示范区动态管理和奖惩机制。
2.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
   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扩大生态 文明建设试点范围,已经建成生态市、县的地区,自动成为国家生 态文明建设试点;丰富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类型,逐步开展跨行政区 和行业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形成行政区、跨区域、多行业相结合的 多层次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体系。
颁布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区指标体系。试点地区要科学编制生态
  1生态省应有 80%的市达到生态市的建设标准,生态市应有 80%的县达到生态县的建设标准, 生态县应有 80%的乡镇达到生态乡镇的建设标准;生态乡镇应有 80%的行政村达到生态村的建设 标准。
文明建设规划,要建立规划实施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规划建 设目标与任务的责任考核,保障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引导典型区域生态文明联动建设试点。在环太湖地区以及长沙 大河西先导区开展跨行政区协调联动的生态文明建设,并逐步扩大 试点区域。探索跨行政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机制,支持区域联合 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建立区域协调发展的机制,统筹区域产业 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开展规划环评,促进区域产业互补和错 位发展。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保基础 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优势互补。探索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环 境一体化监管体系和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启动重点行业生态文明建设试点,推动生态文明生产方式的形 成。研究制定煤炭、建筑、旅游等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标准,建 立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互动工作机制。 推动建设行业生态文明示范基地、生态文明技术中心和生态文明推 广中心,开展相关技术、产品、管理的交流以及推广应用。对旅游 业、服务业等重点行业推广节水节能低污染或无污染技术及产品, 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开展生态文明水平评估
   研究制定生态文明水平评估办法,逐步在全国范围开展省级生 态文明水平评估,动态反映一定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副省级城市的生态文明水平。在全国统一评估体系的基础上,推动 各省(区、市)深化、细化地方生态文明水平评估方法与标准,建立自上而下、一级评一级的生态文明评估格局,促进形成上下联动、 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局面。
(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1.强化优先区域的监管
   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 和《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加 大生物多样性保护投入,切实将战略与行动计划和规划纲要确定的 重点任务和优先项目落到实处。推动各地编制完成和发布省级生物 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明确本地区的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和 优先领域。
   明确 35 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具体范围和保护重点。组 织开展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估,查清 8-10 个优先区域本底 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初步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 评估和预警体系。
   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和减贫示范。在自然本底状况较好、 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探索保护与发 展双赢模式。在生物多样性重要、生态环境脆弱敏感但已经受到不 同程度破坏的区域,开展恢复示范工程,探索社区公众参与的生物 多样性恢复模式。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的贫困地区,开展减贫示范工 程,通过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提高发展水平,探索保护、发 展和减贫相互促进的管理模式。在人类活动强度较大的、未采取保 护措施的重要野生植物遗传资源分布地、重要生物廊道、野生动物迁徙停歇地等敏感区域,研究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小区予以保护 。 “十二五”期间,力争建立 30-50 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小区和 10-15 个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和减贫示范点。
2.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监管
   完善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制度。编制生物物种资源出境管理名 录,严格控制珍稀、濒危、特有以及具有重要生态或经济价值的野 生生物物种出境。探索建立生物资源采集、运输、交换等环节的监 管制度。加强生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场所的监管。逐步建立生物遗 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加强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调查 和整理,逐步实现文献化、数据化。
3.深化生物安全管理
   加强转基因生物、外来入侵物种风险管理。制订转基因生物环 境释放环境风险评价导则,科学评估转基因生物对生态环境和生物 多样性的潜在风险。建立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监管机制,组织开展 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跟踪监测。开展自然环境中外来物种调查和风 险评估,建立数据库,构建监测、预警和防治体系。认真落实《进 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出台环保用微生物环境 安全评价技术导则,加大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监管力度。
4.推动履约和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相关会议和谈判, 切实维护国家权益。组织开展“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 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适应气候变化、生物燃料生产、海洋与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公海保护区、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转基因生 物跨境转移环境影响等国际履约热点问题的跟踪研究,为履约工作 提供支撑。加强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
(三)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
1.提高管护水平
   实施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进一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的 管理体制,健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分级 分类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选择一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 示范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健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通过典型示 范,全面带动自然保护区提高管护水平。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原住民 自愿、政府鼓励的生计替代示范。
   继续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与评价工作。对所有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的边界范围和功能区划进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推动土 地确权。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工作,对前次综合科 考已满 10 年的自然保护区,系统开展一次科学考察,到 2015 年, 70%以上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 40%左右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按要求完 成科学考察。开展保护区数字化工程,制定数字化规范标准,建立 全国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2.优化空间布局
   积极推进中东部地区自然保护区发展,在继续完善森林生态系 统自然保护区布局的同时,将河湖、海洋和草原生态系统及地质遗 迹、小种群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通过建立生态 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间的联通性。探索新建自然保护区的新机制, 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推动跨界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与周边 国家的合作交流。
3.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制度,逐步开展地方自然保护区的管 理评估。构建“天地一体化”自然保护区监控体系,对自然保护区 内自然生境变化开展生态监测,对开发建设等人类活动及其影响实 施严格的监督管理。继续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对自然保护 区典型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通报或挂牌督办。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工 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强化国家及区域生态功能保护
1.划定生态红线
   在重要(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 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生态红线管制要求, 将生态功能保护和恢复任务落实到地块,形成点上开发、面上保护 的区域发展空间结构。研究出台生态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制定生态 红线管理办法。
2.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
   以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为抓手,加强青藏高原生态屏障、 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和南方丘陵地 带以及大江大河重要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两屏三带多点”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保护与建设,加大对水质良好或生态脆弱 湖泊,以及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的保护力度,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 境恶化趋势。启动和实施 5 个左右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 理试点。
   严格区域环境准入,根据不同类型的生态功能保护和管理要求, 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区域产业环境准入标准,制定发布各类重点生 态功能区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名录,提出更严格的生态保护管理规 程与要求,提高各类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城镇化、工业化和资源开发 的生态环境保护准入门槛。
   严格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在区域开发规划、行业 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开发建设活动对区域 主要生态功能的影响评估。制定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生态保护与恢 复治理方案,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和完整性。建立健全关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限批 制度。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综合评估。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保护综合调查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区域生态功能综合评估机 制,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和考核, 定期评估主要生态功能的动态变化。
3.强化生态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
   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 年)遥感调查与评估。 摸清全国生态环境现状,系统获取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动态变化信息,评估和阐述十年来全国、省域和典型区域的生态系统分布、格局、 质量、服务功能等状况及其变化,编制中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国家 报告。深入分析生态环境变化特征及其胁迫因素,揭示存在的主要 生态环境问题,提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推进建立定 期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体制机制。
   以十年评估成果为基础,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建 设。加强生态保护相关领域的基础调查、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健 全卫星环境监测体系,整合、建立和完善地面生态系统观测站点, 全面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体系。加强人员 培训,壮大专业队伍。全面开展生物多样性、外来有害物种等生态 监测。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监测方法和技术体系,开展区 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连续监测和定期评估。
   启动全国易灾地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开展易灾地区生态 环境功能调查评估,全面摸清易灾地区生态环境背景状况,提出洪 涝、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山洪地质灾害的生态减灾综合对 策,保障易灾地区生态安全。适时启动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级风景 名胜区生态功能状况评估试点。
4.开展流域生态健康评估与管理
   结合流域规划,编制流域生态健康行动计划,探索建立流域生 态健康评价标准和制度,努力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的新理论和新 方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流域生态承载能力相适应,维持健康的 流域生态系统。在西部和北方水资源短缺地区,加强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加强水电开发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管。 建立健全水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
5.强化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监管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以稀土、煤炭等为突破口强 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执法检查与评估,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系统 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破坏状况开展系统的调查 与评估,制定全面的生态恢复规划和实施方案,监督企业对矿山和 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次生地质灾害区、大型工程项目施工迹 地开展生态恢复。加强生态恢复工程实施进度和成效的检查与监督。 加强对矿产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的评价和监管,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 生。
   强化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加大旅游区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情况的检查力度,做好旅游规划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指导、督促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敏感区域旅游 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建设,完善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地 方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办法,规范旅游开发活动。
四、重点工程
   为实现规划目标和落实规划主要任务,“十二五”期间,要实施 好生态文明示范建设重点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工程、自然保 护区管护重点工程和区域生态功能保护重点工程等四大工程。要充 分利用市场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确保工程投资到位。工程投入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为主,中央政府区别不同情况给 予支持。



专栏:“十二五”生态保护重点工程

   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工程。包括生态市、生态县、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生 态文明建设试点、跨行政区的生态文明连片建设、行业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生态 文明水平评估等工程。
   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工程。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调查和评估,生物 多样性保护示范区、恢复示范区、减贫示范区建设,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监管, 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生物安全管理等工程。
   自然保护区管护工程。包括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控 和评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字化建设、自然保护区布局优化等工程。 生态功能保护工程。包括生态红线划定与管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 管理试点、生态环境地面定位监测站建设、生态环境十年(2001-2010)遥感调 查和评估、易灾地区生态综合评估、流域生态健康评估和管理、资源开发生态环 境监管等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制度
   积极推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生物 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 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办法、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安全 管理办法、外来入侵物种环境管理办法、养殖业应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二)推动部门协调联动
   充分发挥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 公约》工作协调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等现有的部门合作机制,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促进部门间协同联动与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部门协 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的国家重点生态功 能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与办法。完善自然保护区 建立、调整、评审、评估等工作机制。针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环 境保护等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或年度的部门联合执法检查 制度。
(三)完善生态保护政策
   推动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加 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 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比例,明确受补偿地区和行业的 生态保护责任和目标。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 的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的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参与并推动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继续推进 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支持地方建立流域上下游市场化的生态补 偿机制。以《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 制定差异化的生态保护管理政策。推动重大区域性和行业性发展决 策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四)加大生态保护投入
   推动加大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投入。推动各级政府把 生态保护和监管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完善市场 化投融资机制,推动建立国家、地方、企业和社会的多渠道投入的 机制。推动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财税政策,鼓励和 吸引国内外民间资本投资生态保护。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的 生态保护合作,健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 台(IPBES),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生态保护理念、管理模式、技术 和资金,推动我国生态保护工作。
(五)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现“减负修复” 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加强重点领域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加强对 科研院所的科研能力建设支持,优先安排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与关键 技术科研课题。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对经实践验证具有较好 效果的成熟技术模式,进行推广与应用。推动设立生态保护科技重 大专项,重点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的方法与技术模式、 生物多样性与生物安全支撑技术、生态产业发展、生态修复技术、 生态系统监测评价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展大型、特大型城市以及 城市群的生态保护和生态安全问题的研究。
(六)促进公共参与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国情、国策教育,加强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 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生态保护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世界环境日、国际 生物多样性日等重要时期,精心组织自然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制定并完善生态保护的公共参与政策,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与监督。充分发挥相关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 量共同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






附表

“十二五 ”生态保护重点工程



 重 点 工 程 工 程 名 称 内 容

生态文明示范 生态建设示范区 建成生态县(市、区)不少于 50 个,生态市不少于 10 个,建设 50 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建设重点工程
生态文明建设试点 个别地区达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要求,2-3 个区域启动跨区域的生态文明连片创建,启动一
                     批生态文明建设行业试点。
        生态文明水平评估 开展省级行政区和副省级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评估。
生物多样性保 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调 查清 8-10 个优先区域本底状况,开展生物多样性价值评估。
护重点工程 查和评估
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建设 建立 10-15 个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和减贫示范点和 30-50 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小区。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监管 开展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调查和整理,建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开展迁地保护
场所的监管评估;编制生物物种资源出境管理名录,完善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制度。
生物安全管理 开展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试点调查,实施转基因生物安全监测与管理,实施养殖业应用微生物
                     环境安全管理工程。


自然保护区管 护重点工程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示范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控和评估

建设 100 个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所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和功能区划进
行确认。
建设“天地一体”的自然保护区监控体系,开展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评估。




重 点 工 程 工 程 名 称 内 容



自然保护区管 护重点工程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字化

自然保护区布局优化

建立全国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物种资源数据库和自然保护区空
间布局数据库的建设。

提出自然保护区空间整合方案、生态廊道建设方案,建设 1-2 个跨国界自然保护区。

区域生态功能 划定生态红线 划定生态红线,建立生态红线管理制度。

保护重点工程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 在 3-5 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示范建设,研究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标准和规范,
管理试点示范 划定生态红线,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政策。
生态环境地面定位监测站建设 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和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等类型区域,
              建立生态环境地面定位监测站。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原则,“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建设 10
              个“生态环境监测分站”,同时采用“一站多点”模式,每个分站设置 4 个生态环境地面定位监
              测点。
全国生态十年(2001-2010) 开展近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动态变化评估,揭示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提出我国生态环境保
遥感调查和评估 护的对策与建议。
全国易灾区生态评估 开展我国易灾地区的县域生态综合评估,提出易灾地区生态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流域生态健康评估和管理 编制流域生态健康行动计划,探索建立流域生态健康评价标准和制度,并开展流域生态健康评估
和管理试点工作。
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 对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破坏状况开展系统的调查与评估,制定全面的生态恢复规划和实施方案;
重点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敏感区域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完善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 办法和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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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2012》软件,收录1949-2012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2012版新增“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藏浏览过的法规。《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 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 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 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本软件为收费软件,您可以先下载软件,付费后我们根据您注册的用户 名为您开通每日更新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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