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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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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介绍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作者:扈纪华等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11
 入库时间:2001-11-22
 定价: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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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修改情况(代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经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
月1日起实施。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三十次会议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的部分条文
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保护范围,加大
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标法》制定颁布后,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改革
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商标的所有权人保证商
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
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商标法实施的近二十年中,商标工作取得
显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第一,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大幅度
增长。1979年,全国有效注册商标仅为32589件,到1999年
底,全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1091228件。1980年,商标年申
请量仅为26177件,到1999年,商标年申请量达170715件。
1989年10月4日,我国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成员国,并开始办理商标国际注册。1989年我国的商标国际
注册申请仅为4件,1999年为11212件,商标申请量位居马
德里联盟成员国的第八位。我国已进入世界十大商标注册国行
列。第二,加强了商标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商标法制建设。改
革开放初期,很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商标管理部门,
全国商标管理人员仅有几百人,且多为兼职。现在全国基本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近7000人的商标管理队伍。
在商标法制建设方面,除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外,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形成了由商标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构成的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体系。第
三,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由行政核转制发展为以代理制为
主。我国国内商标申请工作,1993年以前一直由县、市
(地)、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三级核转。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
展,商标申请量日益增多,核转制已经不能适应商标法制建设
和商标事务的发展的需要。为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实现
行政职能与服务职能的分离,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1993
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商标代理制,并制定了《商标代理管理
办法》,对商标代理组织及其业务实行规范化管理。截止1999
年底,我国已有商标代理组织136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标
代理服务体系。据统计,1999年通过代理组织代理的商标申
请量约占申请量的73.1%。第四,企业的商标意识增强,产
生了一批驰名商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法律知识的宣
传与普及,企业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参与竞争的意识和能力明
显增强,并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出现了一批像“同仁堂”、“海
尔”、“长虹”等享誉国内外的商标,促进了民族工业的发展。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
行规定》,使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到目
前为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依法认定了196件驰名商
标。第五,加强了商标执法工作,有效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强商标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方面做了大
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商标专项治理等活动,有效地
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查处了一大批侵犯我国驰名商标和
外国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切实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
权益,树立了我国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良好国际形象。第六,积
极参与商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了我国在世界知识产
权领域的地位。从1980年起,我国先后加入商标领域的国际
组织或条约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护知识产权
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
服务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等。由于我国积极开展商标领域的国际交往,加入商标领域的
国际组织或条约,保持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提高了我国在商标领域的国际地位。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商标保护
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特别
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问
题是:第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问题。商标法及其实施
细则规定外国的自然人和企业都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而
对国内申请人规定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
伙,即自然人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形成对外国人的“超国民待
遇”。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应当与著作权、专利权一
样,允许自然人拥有,将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扩大到自然人.
从法理上和实践上都是必要的。第二,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
标和驰名商标问题。我国从1993年开始保护集体商标和证明
商标,商标法对此末作规定。实践证明,规定对集体商标和证
明商标的保护,有利于保护我国的传统产品,巴黎公约也要求
对集体商标给予保护;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中同样没
有明确的规定,而实践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颁布了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且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
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在商标法中规定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及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第三,关于行政执法手段力
度不够的问题。商标法中虽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
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但没有规定具体措施,致使一些商标侵权
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商标法应当具体规定侵权行为所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惩处措施。第四,关于对商标权人的损害赔
偿问题。《商标法》虽然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赔偿原则,但对商
标权人因此支出的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商
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商标法应当完善授权赔偿制度,使商标权
人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此外,关于注册商标的无效问
题,关于制止他人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问题,以及与国际条约
有关规定相衔接问题等,都需要在商标法中作出相应的修改和
补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商标
法》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
学者的意见,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
案)》。草案经国务院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审议
中,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
程,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进行适当修改
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常委会初步审议之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
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
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
律委员会于4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
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经委员会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草案经修改后提交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二次审议后,法
律委员会又在10月中旬召开会议,就法律草案逐条研究了常
委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在10月下旬提交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三审。商标法修改案草案经
过三次审议修改后于10月27日通过。
这次修改《商标法》主要涉及的内容有:一、对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的保护及相关含义作了具体规定;二、对商标的
构成要素作了更全面、具体的规定;三、规定禁止以官方标
志、检验印记作为注册商标;四、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明确
的规定;五、规定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商标;六、
对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作了规定;七、规定了司法审查和当
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八、对商标侵权赔偿的
范围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九、对商标的行政管理和临时措施
等作了规定。
修改前的《商标法》共有八章四十三条,修改后的《商标
法》为八章六十四条。修改后的《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我
国商标保护制度,将对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商标所有权人保
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
进经济的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书名:法官 检察官制度与实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作者:毕玉谦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12
 入库时间:2001-11-22
 定价: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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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法官
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
试制度。这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保证和提高法律职
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必
将发挥重大作用。同时也对拟于2002年初举办的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提出了新的要
求。
为了适应统一司法考试的实际需要,帮助考生全面、科学地学习与掌握考试内容,顺
利通过统一司法考试,我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检察官
资格考试大纲,并结合历年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的特点及试题模式,精心
编写了这本考试辅导用书。
本书在体例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官、检察官工作实务概要,通过它,读者可学
习与掌握司法审判业务和检察业务的基本知识与内容,对考试重点做到心中有数;第二部
分为自我测试题,通过它,读者可在短时间内高效率地学习、掌握与记忆司法审判及检察
业务基础知识,熟悉试题模式、命题方法,提高应试能力。此外,自我测试题后均配以试题
答案,以便考生自我检验。
本书的作者均是具有丰富的考试辅导经验的专家与学者,他们对初任法官、检察官考
试的内容及特点有着深入的研究,并多次参加命题工作,因此本书汇集了作者多年来辅导
考试的成功经验,具有内容全面、重点突出且针对性强的特点。相信本书能帮助考生走向
成功之路。


编 者
2001年10月

 

 书名: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

 作者:罗豪才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10
 入库时间:2001-11-22
 定价: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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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百年的激荡、变化与发展,人类进入了21世
纪。新世纪伊始,回眸20世纪中国法学的发展历程,集
中总结和展示中国法学在理论上取得的成就,展望新世
纪中国法学的走向和前景,对于21世纪中国法学的进一
步发展和繁荣,无疑是一件十分重要而有意义的事情。
20世纪的中国,社会发展进程跌宕起伏,波澜壮
阔。在这一历史变迁过程中,中国法学走过了一条极其
曲折艰难的发展道路。20世纪上半叶,自清末沈家本修
律开始,近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学与“沟通中西法制”的
伟大事业相伴而生,并逐步发展起来。从最早的对西方
国家法学理论的单纯介绍,发展到结合中国法制的实
际,对法学理论分门别类地进行系统研究,以至建立起
一些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学科。经过一代学者的不懈努
力,到了40年代,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宪法学、行政法
学、民法学、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及犯罪学等学
科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学体系。当然,旧中国的法学研
究,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其成果无不打上
时代及西方学说的烙印。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学步
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新中国的法学,是在彻底废除国民
党旧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当时特殊的历
史背景,中国法学各学科的体系基本上仿照了前苏联相
关学科的体系。法学研究的重心也基本上放在了对前苏
联法学论著的翻译出版上。这种做法在当时对新中国法
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
在着对前苏联法学理论照抄照搬,以及脱离中国实际的
教条主义解释等倾向,并对以后中国法学的进一步发
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50年代末,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中国法学在
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初步发展之后,逐渐走向停顿,直至
十年“文革”荡然无存。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
百年中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根本的转折。正是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制定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加强社会主义民
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启动了为今天的中国
法学带来繁荣与辉煌的发展程序。尽管在改革开放之
初,中国法学的发展也曾受到诸如“左”倾思想残余及
传统法律思想等的影响,但总体上看,从这时起中国法
学已经走上了一条健康发展的道路。
在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学的发展历程中,思想解放对
中国法学的顺利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建国后,我
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以阶级斗争为纲,“左”的思想长
期禁锢人们的头脑,极大地影响了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
深入性,严重阻碍和延缓了中国法学的发展进程。直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八
字方针,在思想战线上开展拨乱反正以后,人们才开始
摆脱“左”的思想的束缚,逐渐告别了愚昧和幼稚。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深刻阐述了长期束缚人们思想
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进一步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
活跃了人们的思想,大大提高了人们的认识能力和认识
水平。思想解放极大地焕发了广大法学工作者的积极
性,使他们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投入到法学研究工作中。
思想解放使法学工作者勇于打破禁区,全方位地开展法
学研究。思想解放也使法学工作者能够以科学的态度面
对现实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理性地思考解决问题
的方法。思想解放更为广大法学工作者营造了一个从事
法学研究的宽松环境,而这正是中国法学能够顺利发展
的关键所在。可以说,没有思想解放就不会有中国法学
的恢复与发展,也就没有日渐成熟起来的中国法学。
20余年来,在广大法律、法学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下,中国法学取得了长足进展。第一,中国法学在整体
上已经摆脱了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初期那种照抄照搬
前苏联法律教科书观点的幼稚状态,并注意克服西方法
学思潮的影响,开始其正按照法学自身的特点及中国社
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开展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研究。第
二,改变了较长时间里注释法学的单一研究模式,学者
们将注意力更多地转移到各学科自身的理论问题上.注
重从理论上加强对实践的指导,从而有效保证了中国法
学理论发展的全面性与完整性,同时也因理论与实践的
有力结合而使中国法学充满活力。第三,已经建立了有
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形成了比较完整、科学和稳定的
法学学科分类布局,理论法学、应用法学门类齐全,法
学学科体系在不断调整中日益完善和成熟。第四,法学
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多元化。解释的方法、实证的方
法、推理的方法、演绎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及其他的方
法,已在法学研究中被广泛采用;从文化人类学、经济
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重角度进行法学研究,已经极
为普遍。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的多元化,有利于揭示中
国法学丰富的内容和内在的规律,也明显反映出中国法
学的进步。第五,形成了良好的学术氛围。“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方针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在法学理论界,
学术气氛浓厚,学术争鸣热烈,中国法学在“争鸣”中
不断进步。第六,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丰富。20余年来,
法学各学科共产生了数以千计的学术著作和数以万计的
学术论文,其中不乏代表各时期研究水平的高质量作
品。并且无论在研究问题的深度还是广度上,都呈现出
不断发展的态势,在理论上和制度上都有所创新。这些
成果对我国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学各学科
自身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第七,法学教育水平不
断提高。20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日趋齐全,结构
日臻完善。法学教育的内容适应形势变化不断更新,教

学质量明显提高。与20年前相比,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
规模、质量、水平及效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第
八,法学对外交流不断扩大。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
施行,中国法学结束了长期相对封闭的状态。在不断学
习和引进国外先进法学理论的同时,中国法学也走出国
门,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经常化的对外学术交流,拓
展了学者们的视野,为中国法学带来了迅速的进步。第
九,法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20年来,我国培养了包括
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本、专科学生在内的大量法学
专业人才,形成了一支老、中、青相结合,年龄结构较
为合理的法学研究队伍。其中中、青年学者成长迅速,
一大批在新体制下用新思想培养出来的新型法学人才,
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中坚。
应当说,中国法学所取得的成就,是对中国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贡献。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中国
法学法律工作者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努力拼搏,积极
开拓,不断进取的结果;同时也在客观上适应并积极促
进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由此,我们不难看
出中国法学鲜明的时代特征:与时俱进。
今天,当我们回首20世纪中国法学不平凡的发展过
程时,不能不为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而欣喜和振奋。欣喜之后便产生了一种强烈的责任感:
应将中国法学曲折的发展历程和其举世瞩目的成就,以
及中国法学法律工作者的贡献,向世人作一集中介绍。
于是就有了这本《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
本书共收录了13篇文章,分别介绍了法理学、宪法
学等13个法学学科的发展状况。其中着重介绍了改革开
放20年来各学科理论研究中的一些重点问题,以及围绕
这些问题学者们争论的主要观点,并对21世纪法学各学
科的发展方向作了展望。从中不仅可以了解到我国社会
发展不同时期或阶段中国法学发展的基本情况,也可以
清楚地看到百年中国法学发展的那条清晰的轨迹。
本书的作者都是法学研究领域造诣深厚的学者。其
中多数是法学界资深望重的专家,也有改革开放后培养
出来、近些年担纲学科带头人的后起之秀。他们中的不
少人一生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社会变迁,其本身就是中
国法学发展历程的见证人。由他们领衔撰写法学各学科
发展状况的总结,应是当之无愧和十分恰当的。
21世纪的中国法学将如何发展,本书作者已就各自
学科的具体问题分别作了展望。有一点可以肯定,这就
是21世纪的中国法学在其发展道路上必将发生极其深刻
的变化。21世纪将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在经历了数千年
的农业经济时代和数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以后,人类又
将迎来这一前所未有的新的经济发展时代。知识经济时
代的到来,会使人类的物质生产方式及人类自身的生产
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引起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
方式、工作方式发生变化,以至政治、伦理、社会习俗
乃至语言、时空、距离等都产生很大约变化。所有这些
变化将会引发已有社会关系的深刻改变,同时也会产生
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因而必然引起社会的治理模式、
制度、法律、政策等发生相应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
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法学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深刻的
变化。此外,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在21世纪将进一步深入
贯彻实施。治国方式的变化必然会逐渐引发出许多需要
研究解决的深层次问题,这对中国法学的发展不能不产
生深刻的影响。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社会的发展,社
会关系的变化,依法治国方针的深入贯彻,经济全球化
进程的加快,亦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
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相信,中国法学的发展将永
远与时俱进!
中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仍然需要依靠广大法律、
法学工作者的继续努力。如果把法学研究当作一片不断
获取收成的沃土,广大法学工作者就是这片土地上辛勤
的耕耘者。我们期待着21世纪能够在这片土地上取得更
多、更丰厚的收获。


罗豪才 孙琬锺
2001年5月

 书名:证据法的经济分析

 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 著 徐昕 徐昀 译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10
 入库时间:2001-11-22
 定价: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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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I939年生,现任
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首席法官,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讲座
教授,美国法律经济学协会主席,美国艺术和科学研究院、美国
法学会特别会员,美国经济学会、美国文学及文学批评学会、世
纪学会、Mont Pclerin协会会员,英国科学院通信会员,《美国法
律经济学评论》编辑。曾获耶鲁大学文学学士(1959)、哈佛大
学法学硕士(1962)、锡拉丘兹(Syracuse)大学(1986)、杜克森
Duquesne)大学(1987)、乔治顿大学(1993)、耶鲁大学
(1996)、宾西法尼亚大学(1997)法学荣誉博士(LL.D.
[Hon.])、根特(Ghent)大学(1995)法学荣誉博士(Dr.Honoris
Causa)、布鲁克莱恩(Brooklyn)法学院(2000)法律荣誉博士学
位。
波斯纳是美国法律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世界最著名的法律经
济学家之一。其核心思想是以效率诠释正义,以法律引导效率,
将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价格理论等简明的经济原理运用于法学理
论以及具体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研究,为美国乃至世界法律经
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并因此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
越的贡献。波斯纳也是一位以著名学者身份进入法院担任法官的
少数人之一,他十分完美地将这二种高尚的职业结合起来,在裁
判中坚定地贯彻其以效率诠释正义之学术思想。
波斯纳著作等身,共有著作三十余部,在法学、经济学等重
要期刊上发表论文200余篇,另有书评、评论及其他文章140余
2 证据法的经济分析
篇。他运用以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价格理论等简明的经济学原理
全面分析和研究了美国的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财产法、侵
权法、契约法、反托拉斯法、公司法、证券法、贸易法、税收
法、刑法、劳工法、证据法、法律程序、司法制度字几乎所有法
律问题。代表著作包括:《法律的经济分析》 (1998,1992,
1986,1977,1973)、《反垄断法》(2001年第二版)、《正义的经
济学》(1981)、《法律与文学》(1997年第二版)、《法理学问题》
(1990)、《法律的经济结构:理查德·A·波斯纳法经济学文集》
(三卷,2001)、《法学理论前沿》(2001)、《法律与道德理论的疑
问》(1999)、《性与理性》 (1992)、《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
(1996)、《英美的法律与法学理论》(1996)、《超越法律》
(1995)、《霍姆斯精选》(1992)、《卡多佐:盛名之由来)(1990)
等。其中《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法理学问题》已译成中文,在
中国影响较大。另外,苏力教授翻译的《超越法律》、《法律与道
德理论的疑问》、《性与理性》、《正义的经济学》,即将由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译者简介
徐昕,清华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博士研究生、律师、经济
师。自1992年起先后在《比较法研究》、《法律科学》、《现代法
学》、《清华法律评论》、《北大法律周刊》、《法学》、《政治与法
律》、《证据法论坛》、《经济研究参考》、《当代经济科学》等刊物
发表法学、经济学论文40余篇,多篇论文获奖,论文和著作200
余万字。主要著译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
讼》(2000年法律出版社)、《外国证据法选译》(2000年人民法
院出版社,合译)、《证券法学》(1996年广东经济出版社,合
著)、《金融犯罪与防治》(1997年广州出版社,合著)、《英国民
事诉讼规则》(200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证据法的经济分析》
(2001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合译)等。
徐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法官。1997年毕业于西南政
法大学。自1997年起在《半月谈》、《人民日报》、《法制日报》、
《人民政协报》、《云南法学》等报刊发表法学论文十余篇,其中
多篇论文获省级奖励。
读者可通过以下E—mail与译者联系: xulawyer@263.net 

目 录

中译版导言:
事实发现的效率维度
——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解读…………徐 昕(1)
证据法的经济分析……………………………………………(29)
第一部分证据的经济分析……………………………………(36)
一、如何进行分析…………………………………………(36)
二、搜寻模型………………………………………………(37)
三、成本最小化模型………………………………………(43)
四、有关上述经济模型的一些补充思考…………………(44)
第二部分 事实探知的结构…………………………………(51)
一、纠问制与对抗制:特别以美国式的
陪审制为考察重心……………………………………(51)
(一)“纯”体制的比较研究…………………………(51)
(二)混合型诉讼体制与可行的改革…………………(72)
(三)总结性比较………………………………………(78)
二、证明责任………………………………………………(82)
(一)提出证据的责任…………………………………(82)
(二)说服责任…………………………………………(85)
(三)统计证据…………………………………………(92)
1.公共汽车案…………………………………………(92)
2.统计上的非偶然性…………………………………(96)
(四)概率的乘积规则…………………………………(99)
2 证据法的经济分析
(五)偏倚的事实发现者和律师要求
陪审员回避的强制异议………………………………………(103)
三、法官与陪审团:抑或什么是事实?………………………(105)
第三部分 《联邦证据规则》………………………………(109)
一 、无害错误………………………………………………(112)
二、限制性指示………………………………………………(117)
三、关联性……………………………………………………(122)
四、品格证据…………………………………………………(127)
五、修理与和解要约…………………………………………(134)
(一)事后修理规则和认知错觉问题…………………………(134)
(二)和解要约不具可采性……………………………………(138)
六、传闻………………………………………………………(138)
七、证据特权及证据排除规则………………………………(140)
(一)婚姻关系特权……………………………………………(141)
(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特权…………………………(143)
(三)非法获取证据排除规则…………………………………(145)
(四)反对强制自我归罪之特权………………………………(146)
八、专家证人…………………………………………………(150)
(一)依附性……………………………………………………(153)
(二)易理解性…………………………………………………(157)
(三)专家的抵消效果…………………………………………(160)
(四)专家证言追加的社会成本………………………………(161)
(五)改革建议…………………………………………………(162)
结 论…………………………………………………………(164)
附录:理查德·A·波斯纳的主要作品目录…………………(174)
后 记…………………………………………………………(196)

 书名:公司法比较研究

 作者:毛亚敏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11
 入库时间:2001-11-22
 定价: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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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公司法与公司概述…………………………………(1)
一、公司法概述……………………………………………(1)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1)
(二)公司法的立法模式…………………………………(4)
(三)各国公司法的发展…………………………………(6)
二、公司概述………………………………………………(13)
(一)公司概念之比较……………………………………(13)
(二)公司的能力…………………………………………(22)
三、公司类型之比较………………………………………(36)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类型…………………(36)
(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类型…………………(54)
第二章 公司设立制度之比较………………………………(59)
一、公司设立制度概述……………………………………(59)
(一)公司设立的含义……………………………………(59)
(二)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59)
(三)公司设立的原则……………………………………(60)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61)
(五)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61)
二、公司的发起人…………………………………………(62)
(一)发起人的概念………………………………………(63)
(二)发起人的人数及资格规定…………………………(65)
(三)发起人协议…………………………………………(67)
2 公司法比较研究

(四)发起人的权利…………………………………………(68)
三、设立中的公司…………………………………………(69)
(一)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发起人合同的
法律效力……………………………………………………(69)
(二)发起人的权限范围……………………………………(74)
四、公司章程………………………………………………(76)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及作用………………………………(76)
(二)公司章程的订立………………………………………(79)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81)
五、公司的名称和住所……………………………………(85)
(一)公司的名称制度………………………………………(85)
(二)公司住所………………………………………………(91)
六、公司设立的程序………………………………………(92)
(一)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公司设立的程序………………(92)
(二)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设立的程序………………………(115)
七、公司设立的责任及设立无效…………………………(115)
(一)公司成立时的责任……………………………………(115)
(二)公司不成立时的责任…………………………………(118)
(三)公司设立无效…………………………………………(120)
第三章 公司与股东的关系……………………………………(122)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122)
(一)股东的意义……………………………………………(122)
(二)股东名册………………………………………………(124)
(三)股东资格的取得………………………………………(126)
(四)股东资格的丧失………………………………………(127)
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127)
(一)股东的权利……………………………………………(127)
(二)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142)

(三)股东平等的原则及其例外……………………(144)
(四)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45)
第四章 公司组织制度之比较…………………………(148)
一、公司组织制度立法模式之比较…………………(148)
(一)英美模式………………………………………(150)
(二)德国模式………………………………………(151)
(三)法国模式………………………………………(152)
(四)日本模式………………………………………(152)
二、股东会……………………………………………(153)
(一)股东会的意义…………………………………(153)
(二)股东会的种类及职权…………………………(154)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157)
(四)表决权…………………………………………(163)
(五)股东会的决议…………………………………(165)
(六)反对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167)
(七)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169)
三、董事会……………………………………………(172)
(一)董事会的性质、地位及权力…………………(172)
(二)董事会的组成…………………………………(177)
(三)董事会会议……………………………………(194)
(四)董事长或代表董事……………………………(196)
四、监事会……………………………………………(199)
(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199)
(二)监事会的成员…………………………………(205)
露五章 公司资本制度之比较…………………………(209)
一、公司资本的含义…………………………………(209)
二、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210)
(一)资本确定原则、资本授权原则及资本
认可或折衷授权资本原则………………………………(210)
(二)资本维持原则………………………………………(213)
(三)资本不变原则………………………………………(213)
三、资本的最低额…………………………………………(214)
四、公司资本的构成………………………………………(215)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方式……………………(215)
(二)股份与股票…………………………………………(217)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225)
六、公司资本的发行………………………………………(226)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认缴……………………(226)
(二)股份的发行…………………………………………(227)
七、出资与股份的转让……………………………………(232)
(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转让…………………………(232)
(二)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233)
八、公司自己股份的取得及其限制………………………(237)
九、股份的质押……………………………………………(241)
十、股份的注销、转换、合并、分割……………………(243)
第六章 公司债………………………………………………(248)
一、公司债概述……………………………………………(248)
(一)公司债与公司债券的概念…………………………(248)
(二)公司债券的分类……………………………………(250)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让与清偿………………………(254)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254)
(二)公司债券的转让……………………………………(261)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262)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262)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263)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267)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268)
四、附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券……………………………(268)
五、公司债的信托…………………………………………(270)
(一)公司债信托的概念…………………………………(270)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责任………………………(271)
(三)受托人的任免………………………………………(273)
六、公司债债权人会议……………………………………(273)
(一)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及其权力………………(273)
(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274)
(三)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274)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及财务监督制度之比较……………(276)
一、各国对公司财务会计的法律规制……………………(276)
(一)美国…………………………………………………(276)
(二)英国…………………………………………………(277)
(三)法国…………………………………………………(279)
(四)日本…………………………………………………(279)
(五)中国…………………………………………………(280)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281)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281)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送交、
置备、承认………………………………………………(287)
(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与股东、
债权人的权利……………………………………………(289)
三、公司的公积金与公益金…………………………………(291)
(一)公积金………………………………………………(291)
(二)公益金………………………………………………(293)
四、公司利润的分配…………………………………………(293)
(一)可分配利润的确定…………………………………(293)
(二)股利的分配………………………………………(20)
五、公司财务监督……………………………………(299)
(一)英国、法国模式…………………………………(300)
(二)日本、德国模式…………………………………(308)
(三)美国模式…………………………………………(310)
(四)对我国财务监督制度的反思……………………(311)
第八章 公司的变更、解散与终止……………………(314)
一、公司的变更………………………………………(314)
(一)公司合并…………………………………………(314)
(二)公司分立…………………………………………(320)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322)
(四)公司资本的变更…………………………………(326)
(五)公司形式的变更…………………………………(330)
二、公司的解散………………………………………(335)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335)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335)
(三)公司解散的效力…………………………………(339)
(四)公司解散的撤销…………………………………(340)
三、公司的清算………………………………………(341)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341)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342)
(三)特别清算程序……………………………………(346)
第九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350)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350)
(一)外国公司与分支机构的概念……………………(350)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法律
地位……………………………………………………(351)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352)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必须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352)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的程序……(353)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解散与清算……(355)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解散…………(355)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356)
第十章 公司法律责任制度之比较……………………(358)
一、公司法律责任的特征……………………………(358)
二、罚则之比较………………………………………(364)

参考书目…………………………………………………(390)
后 记……………………………………………………(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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