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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朝武 ]——(2002-7-17) / 已阅14824次

    探视折扣变回扣

    陈朝武

    近几年我院侦办的贿赂案件中,因在经济往来中,将折扣变回扣,而构成贿赂犯罪案件的占50%。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分析,使我们对折扣变回扣的产生原因及手段有了进一步认识。
    一、折扣变回扣的标志
    1998年7月18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提出了处理我国回扣问题的政策界限和具体办法:对商品物资交易,如需给买方优惠,可尽量用价格折扣办法处理。如要采用回扣的办法,只能在单位之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公开进行,严禁回扣在暗中进行。交易双方支付或收受回扣的款项都必须如数入帐。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法给予个人回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否则按行贿受贿从严惩处。1993年9月2日公布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交本单位财务入帐,而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在经济交往中,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采用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或者收受对方在价格上的优惠,即通常所说的"打折",也叫折扣。折扣有利于促销,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种合法行为;如果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或者暗中收受对方在价格上的优惠,即为回扣,是一种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行为。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没有遵守会计法关于"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帐目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载。这也是折扣变回扣的标志。
    二、折扣变回扣的手段
    从我院侦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而构成犯罪的案件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
    一是以合法名义掩盖支付回扣。即销售单位以现金支付回扣以后,在财务上以工会活动、招待应酬、虚假单据等做支出帐,抵消支付的回扣数额。收受回扣一方不出任何收据。
    二是在财务帐上只记载"业务开拓费"总额,而隐瞒收受回扣的具体单位和人员及金额 。这种情况是销售单位的销售人员在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回扣比例领取"业务开拓费"后,直接将现金交给采购一方的经办人。
    三是支付方如实记载,收受方收款后不交公。即销售方在财务帐上如实记载了买方单位和折扣金额 ,买方业务经办人员在支付凭据上签名后便领取现金,收款后不交回本单位,损公肥私。
    四是支付方如实记载,收受方收款后进入小金库。即销售方在财务上如实记载买方单位和折扣金额 ,买方出白条收据收款后,将款项进入单位小金库。由于小金库只有少数几个人知情和掌握,小金库的帐又极为简单,有的甚至没有建帐,所以这部份钱有的被少数几个人私分。
    五是单位业务人员为本单位采购商品后,将销售方给的回扣变为"佣金"或"劳务费",然后以中间人的身份在销售方领取,占为己有。
    三、折扣变回扣的原因
    在当前商品购销活动中,打折优惠让利的现象已司空见惯,其中将折扣变为回扣的问题也是严重的,有的行业回扣比例高达18%,有的一个企业每年付出的回扣金额上百万元。究其原因有三:
    1、有的采购人员和分管采购的领导置本单位利益于不顾,利用有权决定在哪家单位采购和商讨价格的职务之便,主动向销售方索要回扣,就是抬高商品价格或明知采购的劣质产品也在所不惜。销售方有的处于无奈,有的求之不得。还有的单位为了解决小金库来源,也与对方商定采取回扣的办法。
    2、销售方为了推销商品,将回扣作为一种提高竞争力的手段。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不得不采取这种手段。有不少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抱怨说,他们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也不高,可在销售上就是不如别人,买方就愿意去找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买一些质量较差,价格也不低的产品,其中的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
    3、有少数地方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了提高本地或本行业的竞争力,对回扣问题睁只眼闭只眼,有的甚至采取不恰当的措施加以保护,助长了回扣现象的蔓延。
    四、折扣变回扣的预防
    我们认为,折扣变回扣的预防,应从宣传教育、改革购销运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执法力度进行综合治理。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针对有的干部和群众存在的折扣就是回扣的模糊认识,进一步宣传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使干部群众明确折扣是国家允许的合法行为,而回扣是腐蚀干部队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行为,从而增强抵制回扣的自觉性。
    2、采购大宗商品和重要的物资,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也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提高透明度。
    3、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以促使购销双方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
    4、对采购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采购有不合格或劣质商品要予以追究;发现有吃回扣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不能包庇放纵,搞"内部消化"。

    (作者单位: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系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邮编:4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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