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昭 ]——(2009-6-11) / 已阅21134次
(三)掌掴诱发他人病发死亡,其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出现主观上没有罪过
犯罪嫌疑人采取“打耳光”、令其下跪、语言辱骂等轻微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不足以伤害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权,仅仅是对人格的侮辱,精神的伤害,从其采用的手段和方式来看,不具备故意伤害的犯意,更谈不上故意杀人。其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犯罪嫌疑人没有主观的故意和过失。故综合全案来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侮辱罪。
撰稿: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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