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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原物与孳息的区分原则

    [ 盖阔 ]——(2009-6-11) / 已阅24131次

      我们在理解孳息取得不以原物消灭为代价的必然时,应当认为这个必然的条件是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议以外的必然,这个条件是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以外的条件。
    (1)、因意外事件灭失
      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虽然在客观造成了一定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称做意外事件。原物因此种没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情况下损坏的,原物所有人仍可取得原物的对价或者替代物,并收取孳息。
      例如,甲出租一台冰箱给乙使用,乙用该冰箱在路边卖冷饮。一日,丙骑车经过,突发癫痫病,自行车失控,直接撞上冰箱,造成冰箱损坏。在该案件中,对冰箱损坏,没有人任何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意外事件。甲仍可要求乙支付使用期间的租金。甲取得了孳息,可自己的原物却灭失了。但这个原物的灭失,是出于意外事件,我们仍旧认定为冰箱与租金之间具有原物和孳息关系。
      该案件中,冰箱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构成租赁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考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不问违约原因。因此,该案件中的出租人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出租人损害。而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侵权关系,但是,因第三人并无过错,却致使承租人蒙受损失,双方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综上所述,原物在因意外事件灭失的情况下,原物所有人仍可以依照法律关系获取孳息。而原物的损失则可以以代物清偿的方式实现。此种灭失,从客观上看是物的消亡,但却代以他种给付,挂念上看,原物并未受有损害,不应当视为原物的灭失,不影响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2)、因不可抗力灭失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母牛生小牛的案件中,母牛因难产而亡,客观上看原物是消灭了。但是,我们要考虑的是原物的消灭是不是必然。也就是说,这个难产事实是不是必然消亡的条件。显而易见,按照自然生殖规律,母牛是生小牛是正常规律,难产是正常规律的以外,是一种不可抗力。因此,母牛生小牛因难产而亡,孤独的小牛仍旧是母牛的孳息。

    四、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自然规律必然取得的,偶然取得不是孳息。
      所谓必然取得就是指在行为以前,就知道该项收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自然规律必然获取。就此问题,基于孳息取得的原因,应当区分两种必然:第一,法律上的必然;第二,自然规律上的必然。比如张三存款20万元,到期后银行要支付本金和利息。本金就是原物,利息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收取的孳息。
    1、依照法律规定的必然
      在原物和孳息关系中,依照法律规定的必然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以前,已经知悉法律规范对孳息的收取做出规定,行为人依照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实施行为,必将获得相应孳息。该孳息系法令明确规定的法律后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获取孳息租金,亦即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必然。
      彩票中奖,所得的奖金是不是孳息呢?
      第一,彩票发行人对购买彩票的彩金的占有
      彩票买受人购买彩票,要向彩票发行人支付对价。该行为属于双务、有偿民事法律行为。表面看,符合买卖合同的要件。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买卖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有偿、双务、诺成合同,出卖人要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
      如果购买彩票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则彩票购买人就是在购买彩票这个物的所有权。然而彩票属于射悻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候,并不知道必然中奖,能否中奖具有赌博色彩。彩票买受人之所以支付给彩票发行人对价是基于射悻合同法律关系,购买彩票的价款则是依照合同关系而为的给付。而彩票本身是法律关系的一个凭证,而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而以其他形式设定的,彩票本身只是这个射悻合同关系的证明。买受人并非是购买所有权,而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给附义务。

      第二,从物权关系分析购买彩票的价款
      假设彩票中奖的奖金是孳息,那么,中奖人在领取奖金时候(不考虑个人所得税),依照孳息取得不以原物消灭为代价原则,则应当支付奖金,并返还购买彩票的价款。而实际上,中奖人只能主张支付奖金,而无权要求返还购买彩票的价款。
      如果,承认彩票中奖所得奖金是孳息的话,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彩票发行人对彩票买受人购买彩票的价款就成立了物权占有,彩票买受人可以依照物权请求权,请求彩票发行人返还购买彩票的价款,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那么,则彩票制度根本无法存在,不论彩票买受人是否,中奖,都必须返还原物。
    综上所述,彩票法律关系属于射悻合同法律关系,彩票是射悻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彩票购买人支付购买彩票的价款是履行射悻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彩票和奖金不构成原物和孳息关系。
    同理,股票和股票投资收益亦不构成原物和孳息关系。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的凭证。股东有权依照股票记载获取红利,承担风险。向公司投资,成为公司股东,能否取得红利,则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情况。红利就是因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收益。既然是经营行为决定红利能否取得,就要看经营行为本身是否能必然产生收益。众所周知,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即可能亏损,也可能盈利,是不具有收益必然性的。因此,股票收益,不是孳息,是偶然所得。

    五、为了有利于交易效率,应当承认观念上的原物与孳息分离
      效率(efficiency),也有人称之为效益,是指在一种状态下总收益和总成本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还有另外一种效率,即在不让另外一个人处境更糟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的处境更好。这就是所谓的帕雷托效率。既然如此,效率显然是权利人追求的价值,在全社会实现效率当然更是理想,它应当成为配置物权时应当遵循的原则。⑩
      原物和孳息上文中指出,必须分离成两个独立的物才能称谓原物和孳息。而不分离,是一个物,原物权利人又如何在原物与孳息未分离前,获取孳息对价?
      例如,甲在6月时候,将自己一颗接满苹果的果树出卖。在与买受人乙磋商过程中,甲主张,要将苹果作为孳息,一并作价出让。而乙则主张苹果,还没采摘,是树的一个部分,不能作为孳息。显然,按照乙的主张则,则甲、乙之间根本无法成交,违背民法交易效率原则。
      如果按照原物和孳息理论,甲想获取孳息价格,必须等苹果采摘后,才能实现。这样,甲想及时出售树木的交易则因孳息障碍而无法实现。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必要将原物与孳息的分离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事实上的分离,即从苹果树上采摘下来的苹果;其二,观念上的分离,即原物权利人在处分原物时候,已经知道孳息未来必然获得,而推定其转让原物,则将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民法上关于物的交付,除现实交付外,仍有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等观念上的交付,此种交付方式就是为了提高民事交易的效率,虽未有现实交付行为,但立法上却设置发生此种情况,视为交付,也就是我们所称的观念交付。鉴于此,我们对原物和孳息的分离,亦可借鉴之。
      引入观念分离理论后,再分析苹果树转让案件。则甲完全可以在苹果采摘前,将未采摘的苹果在观念上视为已经与苹果树分离的孳息,一并作价出让。在出让价格中,已经包含了孳息的对价。以实现交易效率,达到公平合理的法律效果。
      综上所述,原物与孳息的划分,是基于物的衍生与被衍生关系,此种衍生关系是依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原物与孳息必须是各自独立的全异关系,以区别于主物和从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衍生和被衍生关系要求原物衍生出孳息,原物仍旧就独立存在,以维系全异关系,成为各自独立的两个物。在把握衍生和被衍生关系时候,必须正确认识该关系的必然性是有条件的必然,这个条件就是除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以外的必然。同时,为了维护民事交易的效率,我们可以在观念上承认原物和孳息的分离,以达到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参考书目

    ①、王传海等编著、《普通逻辑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P226;
    ②、王利明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P144;
    ③、王利明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P144;
    ④、王元明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P300;
    ⑤、杨国为著、《人工生命模型》、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P98;
    ⑥、王泽鉴著、《民法物权》、台北出版社、1992年版,P46-47;
    ⑦、王利明主编、《物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P255;
    ⑧、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P155-156;
    ⑨、张世英著、《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P322-323;
    ⑩、(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林毅夫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P 18、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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