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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案件的审判应当重新补课——从80 的“问题案件”说起

    [ 王礼仁 ]——(2009-5-31) / 已阅17500次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婚姻审判重要性的认识。在全国范围内婚姻家庭2008年占整个民事案件24.39%。 低于合同案件,高于侵权案件。我市法院2008年的一审婚姻家庭案占一审民事案件的30.76%。婚姻案件审判质量的好环,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质量的好坏。也就是说,正确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也就保证了25%——30%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与婚姻法有关的其它民事案件,如以夫妻身领取死亡补偿金,或者以夫妻身份行使署名权、代理权、悼念权、遗体处理权等,都涉及婚姻法。如果因是否存在夫妻身份发生争议时,则涉及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确认。因而,正确认定婚姻关系,对处理其他民事案件也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婚姻犯罪中的重婚、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伤害、婚内强奸等,也涉及到婚姻法理论。比如重婚罪就涉及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及事实婚姻的认定等。在我国,目前因登记程序引起的婚姻纠纷,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审判也涉及到婚姻理论。因而,研究婚姻审判问题,不仅有助于民事审判质量的提高,也有助于涉及婚姻的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

      婚姻案件又是直接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稍不注意,则会伤及社会,甚至酿成重大恶性事件和社会悲剧。正确处理婚姻案件,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进一步提高对婚姻案件复杂性的认识。

      审理婚姻案件,除应具有独特的审判艺术外,婚姻案件涉及的知识范围广、内容多,问题极其复杂。(1)涉及内容范围广,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子女抚养等诸多内容。(2)涉及法理复杂,除婚姻法理论外,还涉及刑法理论(重婚、虐待、遗弃罪等)、民法理论(包括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侵权与合同之债等)、国际法理论、行政法理论、“三大诉讼”理论以及社会学、伦理学等。(3)涉及法律法规多,包括刑法、民法、婚姻法、行政法、国际法、“三大诉讼法”,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利保护法等。
      台湾学者史尚宽指出:“亲属法有其特殊性质,而与债法、物权法大有径庭,尤其与民法总则之关系究应如何适用,殊堪研究”。 仅婚姻法与与民法总则的关系,要搞清,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中如何适用的争议,被认为:“此问题,大大苦恼了民法学者,尤其对研究亲属、继承者,堪可称为迎面就压得透不过气来的学问上重大压力”。 对于学者是如此,对于法官又何尚不是如此。
    婚姻案件之所以被认为是简单案件,只能说明我们没有掌握它、了解它,不知其深浅,把复杂问题简单化而已。

    (二)补知识课——熟练掌握婚姻法及其相关知识

      不了解婚姻法及其相关知识,缺乏必要的审判技巧和经验,也是造成“问题婚姻案”的重要原因。因而,婚姻审判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和知识积累。要熟悉修订后的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新内容,掌握婚姻法的一般知识;要熟悉民法的一般原理,特别是要弄清弄懂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关系;要掌握身份关系诉讼的一般特点,了解人事诉讼的一般知识和原理,正确区分财产诉讼与身份关系的异同及其在适用诉讼规则上的差异;要掌握与婚姻审判有关的其他法律和知识,包括社会学、伦理学以及民风民俗等各种综合知识;要掌握婚姻案件的审判艺术和技巧,注意婚姻案件的情感色彩和人伦特点,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地办理好每一件婚姻案件。

    (三)补调研课——加强婚姻理论研究,完善婚姻审判机制

      理论研究不够,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作用,是造成婚姻审判质量不高的又一原因。因而,必须加强调查研究,丰富婚姻审判理论,完善婚姻审判机制。
    1、应当重视婚姻理论研究,改变重财产法轻身份法的现象

      目前,对身份法(婚姻法)理论的研究,存在“两少”现象。

      一是身份法出版物少。在各种法学理论期刊中,很少刊载身份法研究文章,核心期刊刊载身份法研究文章更是凤毛麟角。我随手翻阅了2008年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评论》、《中外法学》、 《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等核心刊物的目录,没有一篇关于婚姻法的文章。在专著方面,研究亲属法的专著不多,有许多空白领域尚无人问津。至于研究单纯身份关系的专著更是空白。

      二是身份法研究学者少。由于我国没有完整统一的民法典,婚姻法与其它民事法律规范在立法上的分离现象,可能在客观上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民事法学的整体研究水平,造成学术研究的分离现象。又加之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影响,更加剧了财产法与身份法研究部不平衡的距离。研究民法(狭义)者,不研究亲属法,民法研究存在严重的偏科现象。除长期研究亲属法的一些学者外,多数民法学者不研究亲属法。近年来,虽有长期从事财产法研究的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余延满教授出版过亲属法专著,但多数民法学者,没有亲属法专著或论文,甚至有些民法学者对亲属法还是一个盲点,包括一些知名学者,在一些重要刊物或新闻媒体上,也常常发表错误观点。如认为亲子关系不能推定;民法上的欺诈等无效民事行为,完全可以直接适用婚姻等身份行为;甚至还有学者连人事诉讼最基本的特点和规律都不了解,著文建议取消离婚调解制度。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案件重视、研究也不够。在最高人民法院多年的科研项目中,一直没有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调研课题。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没有及时作出理论回应,司法解释滞后。这种现象应当改变,否则,婚姻审判就缺乏理论指南。

    2、加强重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婚姻审判制度和机制

      婚姻审判中需要研究的问题相当多, 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婚姻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

      目前我国婚姻案件审判体制的基本现状,概括起来就是“三无”与“多头主管”和“分散审判”。 “三无” 即无家事审判程序、无家事审判机构、无专业家事法官 。“多头主管”,就是法院和民政部门都主管婚姻纠纷。“分散审判”, 就是法院内部的婚姻案件实行民事与行政分离的“民行分离”模式 。这种现状,是否应当改革和完善,值得研究。
      首先,是否应当消灭或废除婚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对婚姻处理机制,是否可以这样改革,即除婚姻机关的婚姻侵权案件(拒绝合法婚姻登记等),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外,一切涉及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即登记瑕疵)、有效与无效的案件,都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因为这些案件,都是典型的民事案件,婚姻登记机关不宜处理、也难以处理。登记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又必然滋生所谓的婚姻行政诉讼案件,造成恶性循环,浪费社会资源,并制造法院内部“民行分离”现象。而运用行政诉讼学解决婚姻纠纷,也存在诸多弊端,难以胜任。如果废除婚姻纠纷行政复议程序,可以从根本上消灭行政诉讼和法院内部的“民行分离”现象。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制度和重大体制改革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调研,依法解决。在尚未完成法律修改前,可以运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婚姻登记纠纷,先为行政诉讼“断奶”。

      其二,是否应当设立人事诉讼程序或家事诉讼程序。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专门的人事诉讼(家事诉讼)制度。我国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开始分野,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则,提出了自认不适用身份关系诉讼案件。但这仅仅是就证据层面而言,在其他方面,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还有什么区别,尚无规定。从而导致在证据认定上区分财产诉讼与身份关系诉讼,而在其他方面,则又不区别财产诉讼与身份关系诉讼的混乱和矛盾现象。身份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相对称的诉讼程序保障。目前,是否应当建立独立的身份关系诉讼规则(即人事诉讼程序或家事诉讼程序),以及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诉讼程序,都是当前婚姻审判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其三,与人事诉讼程序或家事诉讼程序有关的还有家事审判机构的设置和家事法官的配备问题。在国外,设置有专门的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并对家事法官的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我国台湾设置的是家事法庭。根据台湾“家事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家事法庭的“庭长或法官,应遴选对家事事件具有研究并资深者充任之。候补法官及未曾结婚之法官,原则上不得承办”。目前,我国不少法院在民庭内设立了婚姻家庭合议庭,但多数有名无实,人员亦不固定,很不规范。那么,我国是否应当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以及家事法官的配备条件等,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2)婚姻家庭方面的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颁布的民事案由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案由很不全面。比如亲子关系、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离婚无效、解除同居关系等,都没有在民事案由中规定。而这方面的案件,又不能包括在其他婚姻家庭案由中,需要补充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既有非婚子女认领之诉、也有婚生否认之诉。离婚无效之诉,主要是对民政部门离婚登记效力提起否认之诉。比如一方雇请他人冒名顶替协议离婚、精神病人协议离婚等,一方认为其离婚无效,而提起的诉讼。亲子关系诉讼、离婚无效诉讼,已经相当普遍,应当成为独立的案由。还有,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或与婚外异性同居中合法配偶,有权提出解除配偶与他人的同居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规定解除同居关系的案由。
      设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案由,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明确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外的婚姻登记瑕疵,如果不能承认其婚姻效力,则不能再冠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名称。否则,就会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相冲突。而婚姻登记瑕疵,主要是违反婚姻登记程序,所涉及的主要是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问题。按照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这类纠纷,更为科学。

    (3)婚姻审判中的重大理论和热点问题

      如民法通则中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能否适用婚姻等身份行为,这是司法实践中令人头痛的问题。它直接涉及到婚姻瑕疵行为和其他身份瑕疵行为的效力问题。如在实践中,有的对他人代理或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等,按照无效民事行为宣告婚姻无效,有的则认为婚姻有效。还有婚姻审判中职权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和审级;合同婚姻、身份约定、“夫妻忠诚协议”、 附条件结婚协议、附条件离婚协议、没有办理离婚婚登记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程序;亲子鉴定程序;婚姻诉讼的合并与反诉等,都是当前婚姻审判中面临的新课题。都需要进行理论论证和司法解释,以规范司法。

      还有一些司法解释需要修改和完善,如亲子鉴定结果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问题,尚是1987年以前的司法解释。1987年前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当时的鉴定技术而言的,显然已经不适用现在的情况。又如,1989年司法解释中关于事实婚姻的离婚标准等,都有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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