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加重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 董振宇 ]——(2009-5-30) / 已阅19629次

    (5)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八种情节之一,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

      具备上述严重情节的抢劫案件,对行为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应考虑使用暴力手段的残酷性及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离开了暴力里手段特征,就失去了抢劫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就丧失了重刑应有的警戒和威慑作用,甚至产生副作用。因此,对普通抢劫犯,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注释】

    [1]张勇:《犯罪数额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2]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55页

    [3] 参见熊选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转引自杨子良、路金栋主编:《刑法适用与审判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445页。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完)



    (作者:董振宇,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河北省霸州市,联系电话:13785602135.)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