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智名 ]——(2009-5-23) / 已阅20825次
(一)加强制度建设保护好公民权利来维护社会稳定
党和政府应该转变观念,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真正使人民群众成为改革发展的受益者。党和国家的施政方针,洋洋洒洒,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实际结合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何等地激动人心,鼓舞士气。但是,经过一级一级的党委政府的贯彻执行,最后很多变成了政策的对策,俗话说“好经都被歪嘴和尚念歪了”。有多少领导干部能象孔繁森那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执行政策真正做到“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了吗?有些领导干部前呼后拥地下基层考察调研,能解决什么实际问题?不给当地添麻烦就算好的。政府和官员的胡作非为层出不穷,按下百姓反应强烈痛心疾首的贪污腐败先不说,仅以去年年末的“苏州强拆报亭”小事件为例。看市委书记给出的拆报亭的理由:一是这些报亭这些年一直没有经过审批;二是审批是区级政府的职能,为了整体规划也是由区级政府实施拆迁的。政府一纸公文就将在多年的报亭全部拆除。难道区级政府不是市政府的下属?政府就可以以错易错而不顾及百姓的想法侵害他们的利益?为了“公共利益”是政府乱作为的很好的名堂。无论如何,为了公共利益非要拆除报亭,也可以人性话一些的,要考虑到百姓被侵害的权利和受到的损失以级对报亭的公众需求。中国的百姓并非那么刁钻和强硬的。我们公民权利的现状,类似于经济上,“国家有钱了”,可离“人民的普遍富裕”还相差很远。
在我看来,政治思想理论教育或者领导干部的内在素质,都不足以起到约束警示其廉洁奉公守法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作用,那要靠什么呢?我们认为靠得住的是制度。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迫切需要,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借鉴西方的宪政理论的合理部分,来完善我国的基本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美国的政客常讲“我们要用野心牵制野心”,即是以权力遏制权力。有权力就有野心,有权力就有腐败,有绝对的权力就有绝对的野心和腐败。我们要用制度约束人,使其在野心和腐败的成本在与正确运用权力之间倾向于选择后者。当他们行使权力侵害公民权利时,真真切切该付出代价的。如同平面之上三角形最稳定,这种框架是可以设计的。
(二)政府转变观念和职能,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力量
民主和法治是宪政中密切相关的重要内容。我们习惯于“青天大老爷”来“为民做主”,现在看要反过来,他们是人民的仆人,应该实行“民主”。近代的民主法治国家不能把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寄希望于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和魅力,不能因为领导人的变更而影响国家的安定,而是用一套完整实用的制度来延续政策的延续性和权力的平稳更迭。一个专制下的铁腕人物更容易比一个宪政体制下的能力平平的领导带给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中,虽然常提及“一府两院”,但并非真正的并列关系,政府是和党委、人大并列的。无论是人事、财政,司法机关都受制于地方政府,不可能不接受他们的管束。政府领导司法,司法行政化。政府因此就比较忙,管了不该管的事情。比如现在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多是民众可能还是喜欢找政府,尤其是依照司法程序难以改变的问题。上级司法机关不能作出改变,就找当地政府,因为他们认为政府可以管到司法机关的,政府也愿意越俎代庖。行政的决定就影响了司法,司法因为行政的介入而丧失威信。政府有权有钱,实在不行了,最后就来个花钱压上访,花钱买平安。在某些人看来,摆平就是水平。
这种状况应该改变,限制政府权力,规范公仆政务。政府的归政府,司法的归司法。如果是因为法律上的问题,最终的裁决就应该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政府包揽司法的事情,甚至宁可破财消灾,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甚至助长了无理取闹。某些部门忙而且烦,恐怕有些事情是自己找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着重解决的是司法的不公,是法律问题,政府以钱代法,但是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如果不能做到每个上访者的都得到钱,仍然不公平,都给钱,怕也给不起。我们不要堵塞、压制、掩饰出来的表面稳定,而是要通过疏导、化解、消除而出现的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本质稳定。先贤大禹治水尚知疏浚河道,不能一味地封堵,堵只能解决暂时的问题,难免水流量大时冲垮河道。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服务型政府,它以人本精神为理念,以行政法治为准则,以有限政府为模式,这与宪政所包涵的人权、法治、有限政府在价值追求、制度保障、外在形式上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同时,服务型政府所包涵的民众参与的治理以及政府服务方式的社会化、市场化,均体现了一种民主参与精神,而宪政的价值追求与制度安排,也贵在建设、重在落实,这都离不开公众参与,民主行政构成二者在建设途径上的契合。倾听公众的呼声,增加民众的参与,有助于依法行政,有利于社会稳定。
“人民政府”是为人民而不是管人民的,我的政府应该由“大政府”向“有限有为政府”转变,该是你管的管,该是你管的要管好,“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近几年,我国的政府治理观念有所转变,很多单位由原来的“管理”都加入了“服务”的字样,但是不仅要形式上的转变,实质的东西更重要。
我们需要的是一个高效、有限有为、服务的民主法治政府。
(三)处理好党、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保障法律的良好实施
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相互关系,是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共同难题。其难点在于如何既保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又不致损害司法工作应有的独立性。
宪法与政党之间的内在关联是:一方面,宪法源于政党,宪法是政党活动的产物,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政党制度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宪法制度;另一方面,政党依赖于宪法,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尤其依赖于宪法提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6] 党和政府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不得逾越宪法和法律。
保障司法独立,既要靠党的领导保障,也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改善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无非是把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注意力从个案的协调督办转移到对司法工作的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领导,将党的主张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党的领导是,具体而言,司法机关是由党委政法委领导的。目前政法委成为了党内唯一一个直接凌驾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的专门组织。政法委在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平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领导职能和作用,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应该是宏观的原则性的,不该插手个案的评判。如果本来平稳的公检法三角形的关系,政法委在外部施加一个作用力,整体就会沿着其推动的方向变化了。政法委员会对公检法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构成了一种对司法机关有约束力的权威。当具体的个案处理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存在不同意见和做法时,政法委的协调作用变得非常重要。然而,三机关从意见分歧到协调行动,意味着其中某个机关要作出让步,全部或部分放弃自己的主张。如果放弃自己的主张在具体的个案中意味着放弃法律的原则,那么,政法委的协调实际上削弱了司法的独立。协调的过程,既是矛盾的解决过程,也是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紧张关系的产生过程。在党内,“法检两长”职位应高于公安局长,最起码也应处于平级地位。公安机关领导不应兼任地方党委常委和政法委书记,可以兼任副市长序列职务。既然政法委能指导协调司法机关,就能影响到司法,这里确实有个度的问题。在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的问题上,如何教好地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还需有识之士进一步探究。
司法的独立本身既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又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司法的不独立,司法的行政化,容易受某些权力部门影响而致使法律被“瞎折腾”。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大会上,中共总书记胡锦涛提到“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全场报以会心的笑声。当国内外舆论还在就“不折腾”的含义进行折腾的时候,现实生活的折腾接二连三,令人大跌眼镜。富豪黄光裕被拘押之后,涉案高官郑少东是“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的提出者。陈绍基正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建言者之一。或许他们的言论及建言当初听来似乎没有问题,却经不起事后放到黄案背景下的联想。官商勾结是否已进入影响政策制定、以政策保障联盟利益的“高级阶段”?随之而来的是相关某省检察院公布类似的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意见。笔者绝非要恶意度人,更不认为该检察院的初衷就是要为罪恶提供保护伞,但五个“正确区分”加上“六不准”,某些罪恶完全可以瞒天过海,甚至挟天子以令诸侯。更何况在中国,上纲上线是拿手好戏,打擦边球更是蔚然成风。此处所谓的“不折腾”,主要意思应该是讲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包括政策与法律的连续和稳定。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面对金融危机,司法机关半路横刀杀出,是保障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还是让某些企业、甚至有犯罪情节嫌疑的企业管理者得到荫庇?种下龙种,收获跳蚤,结局难以推测。还有某省高级法院院长要求法官脱下法袍走群众路线。穿不穿法袍形式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实质——法官能否公正司法。
司法改革就要去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有必要使中国的司法机关做到真正的独立,并且司法官个人也要独立,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官之上只有法。早就有学者提出司法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这或许是一个权宜之计。现在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案因此就修改了原来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审理行政案件,添加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点,这是中国法治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不仅要去除司法的行政化,还要对行政进行法律监督。在民主法治社会,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并列的,其行为可以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在进一步酝酿司法改革的今天,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可以明确纳入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的衔接问题,虽然有已有相关规定,但从目前实践看,各级行政机关的查办案件数逐年增加,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却与之并不相称。要想达到理想的效果,不能限于操作层面取得的进展,还要在体制层面取得突破。令人欣喜的是,“两法”衔接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已被列入今年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
(四)厉行法律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
我们不讲权力制衡,实行的是权力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一种内部监督,但是没有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外部监督更直接、更关键。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如何做好法律监督,确保正确行使权力保障权利,“有法可依”的中心环节要靠“违法必究”来保障。
法治所追求的价值是公平正义,正如罗尔斯在他的《政治自由主义》导论中所指出的,正义——“公平正义”——“构成了民主社会制度最恰当的基础”。[7]不公平的社会就造成民众的不满,就会积攒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追求权力的公正行使,当以社会制约为保障。社会制约的实质是形成对权力的社会上的多元制衡,而不仅仅是权力之间的制衡,社会力量的监督也是不可或缺的。
现实中,执法落实和监督环节处于疲软,在诸多行业领域都不同程度存在,如我国相继颁布了20多部环保法规,可江河湖泊仍被污染的不成样子;安全法规也不少,可缺少严格落实导致事故频发;食品行业的法律法规更是规范,但监管缺位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民众忧“食”冲冲等等。法律没有被落实和执行,这是立法的失败,是有法不被信仰、不被尊重。
为什么会出现“有法不依”?一些执法者并不敬畏法律。有多少出了事情的领导,或者暂时压下,避过风头,或者异地调换,掩人耳目,身甚至很多带病提拔,没多久东山再起。只有建立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责任制度,包括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切实做到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才能使权力行使者不敢恣意妄为。
在社会力量的监督中,网络媒体远远胜于传统媒体,在监督上显示了其强大的力量,是一把极具威力的杀手剑。网络使普通百姓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从而真正实现了公民的舆论监督权。网络方便快捷,大大降低了普通百姓表达和传播个人意见的“门槛”。网络的匿名功能使得网民在表达个人意见时能畅所欲言、直抒胸臆,而不必有所顾忌。我国网民人数众多,分布广泛,网络舆论往往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
频繁召开的各种会议上,发言十分钟,八分钟是赞歌,两分钟或许提出点实质问题,用法学名师房保国的话来说“貌似都是正确的废话”。黑暗里滋生出来的东西见不得光,在了解社情民意,检举揭发,申诉请愿方面,网络显示了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强大力量。尽管互联网鱼龙混杂,但不能因此抹杀它的贡献和功劳,如今网络已经成为非常重要、不可替代的新闻来源和最早的黑幕揭发者。如果没有网络,不知有多少矿难难见天日,不知有多少食品安全事件继续被忽视。所以,我们要感谢互联网。虽然网络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们要善待网络。某些人以各种名义限制封堵网络,最终阻挡不了网络监督的强大生命力。我们该创造更多的途径,利用网络的巨大优势,让各种言论都能加以充分表达,最终应当相信人民的判断和选择能力,才是合理的解决之道。“让人民说话,天不会塌下来。”“只有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才不会人亡政息。”毛主席的这两句话值得“狂顶”。刚刚被“双规”的某省纪检委书记说的很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也该顶。
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就的今天,与之相适应的,彻底解决上述一系列问题的有效之道,是搞好政治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李步云著:《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P2。
[2]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
[3]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P5。
[4]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P95。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P154。
[6]江泽民.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 P31。
[7]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P3。
作者:王智名 男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311600 电子邮箱 kjq777@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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