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国 ]——(2009-5-18) / 已阅16417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侵权的救济途径除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还应包括对收费行为和数额不服时的申辩、陈述、异议以及要求听取意见,还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
(1)行政复议制度 当缴费人认为收费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审查,若发现行政收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相抵 触,应在职权范围内撤销或者改变,以纠正错误。。
(2)行政诉讼 缴费人对收费行为不服或者行政复议不服,可以以收费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涉及财产的行政行为在受案范围之外。行政诉讼是收费的最终救济手段。法院应审查收费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有法定依据,审查收费是否越权、是否是滥用职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
参考文献
[1] 庞磊.当前我国收费制度的目标和重点[J]. 广东商学院学报,1999(3)
[2] 边翠兰 .关于我国收费改革的探讨[J].天津社会科学,2002(5)
[3] 皮纯协.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0,341—346
(作者简介:尹振国,1981年生,西南政法大学2004级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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