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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 商家泉 ]——(2009-5-20) / 已阅16451次


    九、对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及抗辩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赔礼道歉不是商标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如此,但不少法院仍会判决赔礼道歉,关键在于,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责任最终承担基本都是登报,最终责任形式过于近似。
      消除影响的适用条件是公民、法人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或者社会评价降低。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一致。为消除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如登报声明)应当是公开的,以在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中消除不良影响。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商标权人诉求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判决无疑应当支持公开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如果商标权人诉求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其本意仍然是以此清除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信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只是商标权人分不清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这两种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登报声明以清除影响;当然,如果法院经释明已明确告知恰当的诉讼请求应当是公开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而商标权人仍坚持其诉讼请求是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而不是公开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则法院就不应再判决公开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很确,商标权人诉求的不是消除影响而是赔礼道歉,由于赔礼道歉不是商标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故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承担,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还是一种对财产的损害,要严格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而吴汉东教授则认为要把握住三点,“一是不限制适用范围,二是要做原则性规定,三是供当事人选择”。

    十、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此条对于有第二含义的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允许注册,如“红河”
      商标等。但又实际上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他人产品上将注册商标作为地名合理性使用。
      同时,商标的价值可以分为商标作为文字、标识本身所具有的符号价值和经营者通过经营行为附加的能够将商标与商品以及商品的生产者之间建立联系的区别价值。商标专用权的禁止权的范围,应该排除掉那些正当地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的基础符号价值的部分。一般来讲,抗辩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1、抗辩人主观上善意;2、对商品仅做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3、并非作为商标或包装装潢等使用;4、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十一、诉讼时效的超期
      诉讼时效超期,一般是被告的绝对抗辩事由。对于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侵权及赔偿起诉,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侵权的持续状态。在此前提下,可以判决被告侵权成立,但是赔偿数额则由起诉之日起向前倒推两年为限计算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情况。

    十二、关于域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转让、注销、停止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包括拼音)域名的诉求,一般依据《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中“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条款予以抗辩,即原告商标必须证明构成驰名商标,而被告不认为原告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其次,被告也可证明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或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同时,ICANN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规定,被诉人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如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即可证明其对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有效对抗投诉人的投诉:“A、域名注册人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已经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或者证明准备使用域名或者某个与域名相对应的名称;B、域名注册人(不论其为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虽然域名注册人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C、域名注册人出于合法目的使用域名或者属于合理使用,并非为谋求商业利益而误导性地吸引消费者或者贬损有关商标的声誉。”
    最后,被告可证明其对域名网站作非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类别商品且非为盈利性电子商务使用,即非为商业性目的使用,也是有效抗辩理由之一。
    此外,由于CNNIC域名不得转让的规定,但又不能不正视域名转让的现实,规定法院可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系争域名,而不是判令被告向原告转让域名。对于这样的判决,如果域名注册商是国内机构尚可执行,如果域名注册商是国外公司,则判决很难执行。而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域名,则亦没有对被告的实质性影响,因被告可予以转让给关联企业或他人继续使用,这既履行了法院判决,又得以保留域名。

    作者:王正志 商家泉 律师
    单位: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电话:845128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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