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松南 ]——(2009-4-28) / 已阅13990次
在多式联运单据和联合运输单据上,UCP600首次将其列为第一种运输单据,这和现在的集装箱运输的趋势相一致,完全采用港至港的运输方式已经不是主流的运输方式。UCP600就至少两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至少有如下强行性的要求:
首先、在提单的出具人身份上作出了明确要求,UCP600要求此类单据必须显示系由承运人或船长签出具的提单。在实际签发人身份上要求非承运人或非船长的签字也必须显示其代理的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从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来分析,代理是民法当中经常出现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作出代理权限下的意思表示后,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UCP600要求代理人签发是显示被代理人身份,则相关当事方可明确找到该提单的实际出具人,从而为相关当事方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良好的基础。众所周知,现在航运业竞争激烈,货运代理、承运人、船东等之间有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如果提单的签发人不能表明实际承运人的真实身份,将直接导致提单法律关系的混乱。
其次、运输单据上必须显示货物的状态。多式联运的运输单据下,承运人收到货物即应当履行将货物从相关地点发运至目的地的义务。所以此类单据在货物的状态上要求必须注明货物时否已经收到或者已经发运等时机状态。上述日期都将被视为提单的发运签发运输日期。
再次、在货物的装卸港等问题上采取了宽松的态度,只要运输单据上显示了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发运地或目的地,都将被视为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
在货物是否发生转运的问题上,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运实际上出现最为频繁,从海路转陆路,再转其他的运输方式等,所以在多事联运的运输单据下禁止转运实际上时不可能的,也是和实际商务惯例相违背的。
(欢迎共同探讨)
作者单位: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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