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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合同中存在的9大不平等格式条款

    [ 吴 宇 ]——(2009-3-13) / 已阅12478次

      徐汇××村《购房协议书》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若乙方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付甲方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并扣乙方定金人民币叁仟元;乙方退房款,需等待甲方在30日内将乙方所购房款退清。
      
      点评: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利用购房者不懂法律,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购房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虚假宣传不负责

      上海××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
      
      点评: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条款还以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批准为依据,堂而皇之地逃避自己的责任,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作 者: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吴 宇 律师
    地 址:上海市莘庄地铁站北广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
    网 址:http://www.fch365.com
    电 话:159 2121 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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