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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健力宝集团与裕兴科技公司、祝维沙等财产之争的法律思考

    [ 马绪良 ]——(2009-2-21) / 已阅11939次

    1. 张海虽然采取犯罪行为占有、使用公司资金,但张海与祝维沙之间的确存在借款关系,除非能够证明张海与祝维沙在职务侵占及挪用方面构成共犯,否则,不宜以追赃为由直接破坏已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张海个人违反财务制度以公司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关系无效或可撤销。
    2. 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能不能直接在民事诉讼中加以认定和适用?
    在法学理论上讲,法院判决应当保持一致性,法院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原则上也应当保持一致,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但是,也应当注意到,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出发点及侧重点不一致,故在认定事实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判决书并不能直接在民事诉讼中加以适用,法院仍要进行审理判断。
    此部分的详细理论问题留待后论。
    (三)该案透出的法律反思
    第一,在“国退民进”的改制过程中,应当谨慎选择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重视对投资者收购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审查,并适当设置改制过渡期,赋予或引入第三方财务监管制度,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及承诺进行监控,避免从一开始就“埋下祸种”。
    第二,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立法,赋予监督机构及人员足够权力,严厉惩罚不守诚信的行为。试想,如果在年审时,工会代表、股东大会、审计机构等能够及时提示风险,被侵占和挪用的资金能够轻易转移?试想,如果在办理股权登记时,登记机关能够认真审查董事会决议等文件,5100万股股权还能够轻易被变更登记吗?
    第三,完善公司立法,明确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认真研究法律保全措施,讲求方式方法,认真制定法律诉讼策略,避免无效诉讼或错误诉讼。
    2009-02-19


    [跋] 在写作的过程中,我时刻都有“不吐不快却难以下笔”之感,虽时刻提醒自己不要过多地深陷隐秘细节,但当置身于事件过程中时,我却长久不能自拔,为健力宝公司的命运而唏嘘,为改制时期“国退民进”的决策草率而惊奇,为资本玩家操纵公司不计后果的个人行为而感叹,为公司法律制度及司法执行公正性而发杞人之忧,更为众多无辜中小投资者的“一厢情愿”而追问。这样的写作是对事实和法律的冰冷拷问,更是对我原有认知的无情震撼和揭错。文章虽然暂时写完,但事情远没有结束,期望着有更好的论述陆续出来,还世俗一个真实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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