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监狱执法中因注意的法律知识点

    [ 周青江 ]——(2008-12-14) / 已阅17725次

    由于《监狱法》对罪犯工伤处理的规定较笼统,不具体,2001年司法部出台了《罪犯工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对罪犯工伤补偿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其后,各省、自治区相继又制定了地方规章,更具可操作性。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系统因工伤残罪犯劳动酬金补偿暂行办法》,对罪犯劳动酬金作了具体规定。
    (三)罪犯工伤补偿的法理依据。
    针对工伤罪犯或其亲属对监狱处理意见的异议,应从以下几点加以解释。罪犯工伤与企业职工工伤相比,有以下本质上的不同之处。
    1、造成罪犯工伤与企业职工工伤产生的劳动前提具有本质的区别。

    罪犯是因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接受刑罚的惩罚而参加劳动改造的,其劳动具有强制性,不具有可选择性。而企业职工的劳动具有可选择性,其可以参加某一企业的劳动,也可以不参加,其劳动是为获取物质收益(工资)。所以二者产生工伤的劳动基础具有本质的区别,不具有可比性。

    2、罪犯工伤补偿与企业职工工伤补偿的目的、作用不同。

    由于产生罪犯工伤与企业职工工伤劳动的前提基础不同,也就决定了罪犯工伤补偿与企业职工工伤补偿的目的、作用不同。罪犯工伤补偿具有适度补偿性,其工伤刑满后的生活问题由政府承担。《监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而企业职工工伤补偿是一种补救,具有生活保障性,其目的、作用是使伤残者的生活有保障,使死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3、罪犯与企业职工和各自所在单位的关系不同。

    罪犯是因接受法律的惩罚在监狱服刑而参加劳动改造,与监狱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不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而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职工的辛勤劳动,而企业职工的物质生活来源要由企业支付,企业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企业理应对工伤职工的生活保障负责(通过工伤保险解决)。

    4、罪犯与企业职工各自所在单位的性质有本质的区别。

    监管罪犯的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职能是监管、惩罚、教育改造罪犯,不以创造经济利益为重点,而企业通过职工的劳动,以创造最大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因此,二者对工伤者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有区别的。


    参考书目:
    1、《监管工作适用法律法规制度汇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编 2001年6月第1版
    2、《工伤保险宣传手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汇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 2004年11月
    4、《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手册》(第三辑)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组织编写,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