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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暴利与反暴利的法律思考

    [ 尹振国 ]——(2008-12-8) / 已阅19230次

    垄断行业或者企业经常凭借其自身的垄断地位,获取大大超过平均利润的暴利。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众多政协委员公开指出医疗、电信、留学、房地产、民航等行业存在着行业暴利,行业垄断者同行议价、哄抬物价、欺行霸市、限制自由竞争。严重侵害了其他竞争、消费者的权益。行业垄断也造成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造成社会的不公平。

    (四)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该法只对低价倾销作了规定,而对暴利及其暴利行为没有规定。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缺憾。1995年1月25日国家计委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是国内第一部反暴利法规,虽然该法对暴利行为及其测定方法作了规定,但是这些测定方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需要对制定该规定的实施细则。另一方面,由于暴利牵扯到各方面的利益,仅靠一个部门法规规制全国的暴利行为是不现实的。因此,反暴利需要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如《反暴利法》。

    (五) 畸性的消费心理和文化

    社会公众的贪便宜的心理、片面追求高消费、名牌 ,虚荣 、比阔的心里更加助长了暴利的产生;目前存在的无约束的公款消费,不问价格,随意挥霍,不仅助长了腐败,而且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利益。暴利的存在,严重倾斜社会心理,扭曲道德观念,毒化社会风气。暴利的诱惑使人们幻想不通过诚实劳动、诚实经营一夜暴富,暴利鼓励经营投机取巧。经济上,暴利导致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的下降,扭曲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正常的物质利益分配关系。

    2、反暴利的法理依据

    (一)民法依据 等价有偿是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将等价有偿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这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过程中进行等价交换。暴利行为以远远超出商品或服务自身价值的价格与交易方进行交易,是不等价交换,是对等价交换原则的公然违反;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和欺骗对方当事人。经营者为牟取暴利,不惜运用欺诈手段,是对市场信用体制的严重破坏。国外立法也有把暴力行为规定为违反例如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的,例如日本民法规定;;利用欺诈性交易方法、不正当劝诱方法及其虚假容易使人误信的广告、宣传、表示,只是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和的行为。《德国民法典》将暴力行为作为违反善良风俗的特例加以规定。该法典第138条规定:①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的行为无效;②特别是,法律行为与乘人之危的强制状态、无经验、判断力欠缺或者显著一直抱若,使其对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给付作为财产上利益的约定或转接,而此种财产上利益比之于该给付显失均衡者,该法律行为无效。〔3〕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58、59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似乎可以作为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进行权力救济的法律依据。

    (二)竞争法和垄断法依据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对暴利行为作出规定,更没有对暴利行为进行规制的条文。但是,国外的竞争法和垄断法对此有所涉及: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日本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既确保公司交易法》、这些法律明确规定,暴利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且规定对违反者予以严厉的经济处罚、甚至刑罚。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凡非法谋取暴利者,如果参与这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并给予受害者以3倍的赔偿.如果参与者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者三年以下监禁。〔4〕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了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商品交易中,生产经营者最求得是商品价值的实现,消费者追求的是商品使用价值的满足。由于生产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较大的市场优势,为公平交易起见,对消费者权利的倾向性保护,是实现正义和公平和体现法律价值的应有之意。
    从本质上说,暴利是通过价格脱离价值的虚高交易来实现的,不是价值的增量,根本没有创造社会财富。相反,暴利行为破坏了公平交易的规则、误导社会经济资源的流动、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这才是反暴利的价值之所在。

    三、如何反暴利

    暴利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给社会、经济、文化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治理各种暴利行为。

    1、 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问题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反暴利,必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体制。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强化市场的统一性,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2、 反暴利的法治建设

    1995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是国内第一部反暴利法规,虽然该法对暴利行为及其测定方法作了规定,但是这些测定方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需要对制定该规定的实施细则。民法规定过于抽象,对价格行为的规则不可能面面俱到,往往适用权益受损较为严重的消费者。需要制定统一的《反暴利法》和《价格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依法打击暴利行为。

    3、 价格的宏观调控

    在西方市场几经国家,基本上都建立有价格监管机构,以维护市场的正当竞争。例如法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成立了竞争、消费与反诈骗稽查总局,对地方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其下属机构涵盖全法国33个地区95个省。德国设有卡特尔局,主要职责是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稽查暴利行为。〔4〕在反暴利问题上,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授权。因此,应在指定《反暴利法》的时候,明确价格部门的职权。

    行政手段是反暴利的有力手段,必须建立价格宏观调控机制,建立、健全价格信息服务机构、建立价格监测机制 ,经济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抑制暴利。

    4、 理性的消费文化建设

    理性的消费是对抗暴力的重要手段。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通过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打击暴利,更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去引导人们进行理性消费。比如商品消费信息的公开、巨型价格听证、对高消费征收高消费税。

    5、 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建设

    加强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维权新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书目:
    〔1〕曾凡华.暴利问题的成因及整治对策研究.〔J〕.消费经济,1997,(3) .
    〔2〕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钟明霞.反暴利及其法律适用的思考〔J〕. 政法论坛 .1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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