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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新时期下中国检察制度的内涵、特色、优越性及其如何完善的新思考

    [ 袁向民 ]——(2008-11-28) / 已阅19092次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其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检察工作中要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④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道路,落实科学发展,加大各项检察工作与其它工作的统筹兼顾力度,为和谐社会建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因此,我国检察制度是从中国国体、政体和国情出发,在吸收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其法律监督的性质,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项职能,既体现了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共性,又体现了中国的特殊性,因而具有科学和先进的内在品质。⑤当然,我国的检察制度也有不完善之处,但不能因此就否定我国的检察制度,我们应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创新理论,澄清模糊认识,针对那些主张削弱甚至取消法律监督,的错误观点,从理论上正本清源。作为检察干警,我们应该提升自身的执法能力和执法业绩,用事实证明我国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上面我们分析了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的特色和优越性。当然在新时期下它还需要不断完善。惟其如此,才能适合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检察机关应当怎样坚持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服务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呢?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精神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自2006年5月党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一直贯穿于我们党法治建设思想的始终。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使用“公正、高效、权威”三个词修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继十七大报告再次沿用这一表述之后,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代表座谈时明确要求: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⑥
    作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制度的建设同样需要紧紧围绕这一思想,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在巩固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一)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事实上,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却由于经费受制于地方、人事无法独立等原因,实际上并无法完全摆脱行政机关的影响,这也是检察机关在某些方面法律监督乏力的重要原因。为此,应当改革领导体制,落实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按照宪法第132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实现上下级之间的直接领导关系,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个方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各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包括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案件方面的工作;人事任免和人员管理、培训方面的工作;经费保障和设备装备配备及管理使用方面的工作等。与此同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既是增强检察机关抗干扰能力的最有效的措施,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必然要求。
    (二)改革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检察机关特有的职权。在今后的检察改革中,应当针对立法上和实践中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问题,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特别是要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手段、途径和方式,以增强诉讼监督的效力和效果。包括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的监督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制度;加强机制建设的目的在于理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相互关系和检察职权的运作方式。要强化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将现有的反贪、法纪两个部门合并,侦查员实行司法警察化。自侦部门的检察人员整体划转为侦查人员,建局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样既有利于解决职务犯罪侦查员与检察官的角色混同问题,也有利于侦查人员的专业化管理。在检察机关履行司法弹劾权时,侦查人员配属于检察官,听命于检察关官的指挥。立案权、强制措施决定权、侦查终结决定权都属于检察官。同时捕诉合体,完善以主诉检察官为刑事诉讼核心的新机制。现行的刑事诉讼机制中,主诉检察官居于一种主导地位,既要行使控诉的职能,又要负举证的责任。侦查部门的任务就是搜集证据,目的是为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而这些工作都是通过检察官出庭公诉来实现。因此侦查取证活动都要围绕出庭公诉的要求来考虑,侦查和出庭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有必要取消批捕部门,赋予主诉检察官决定或审查决定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应权力,通过一体化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积极创设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机制。这是民事行政检察发展的趋势。如果仍然把民事行政检察的重点放在抗诉上,监督的力度不够,效果也不一定理想。因此,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从单一抗诉逐步转向抗诉和提起诉讼上来,特别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既可代表国家,也可以代表社会公益,行使诉权,运用检察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科学、先进的内在品质,最终要用检察工作的实际成效来体现和证明,因此,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首先就要发挥好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要努力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职能,并用十七大精神推动各项工作的发展,不断用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成效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认同、理解、关心和支持。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好的队伍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组织保证。要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专业化建设,把检察队伍建设成政治坚强、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公正的优秀队伍。
    参考书目: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第219页。
    ②《列宁全集》,第33卷,第326页。
    ③(《考量和谐社会对司法的和谐需求——促进稳定和谐社会的法律师事务所问题》 龚成 代正 新化网,2006年6月1日)
    ④(《法制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孟大川 人民网 2007年5月8日)。⑤(《构建和谐社会与维护司法权威》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院长 李庆友 发布时间:2007-11-08 )。
    ⑤《政治学》主编肖立国 胡宣,第31页1994年8月第1版。
    ⑥《保障司法权威若干问题研究》由课题主持人上海政法党校副校长、教授陈金鑫发表于上海法学网上。



    作者单位: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333000 电话:0798-838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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