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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红军 ]——(2008-11-2) / 已阅12873次

    毒树不除,正义难在。

    第六篇、仔细分权——为了司法的正义
    但说回来,宪法规定的这一条例错了吗?
    我认为它并没有错。在社会之中,若指单方面的讨论理论上的制衡,而不理会人情中的瓜葛,这是不现实的。他别对于宪法而言,作为一个纲领性法律,它必然要保证它的宏观性,已适用于人们生活中的众多环节。这样的制定,其本身既没有违反原则,也近乎人情,所以是可行的。但对于它所产生的弊端我们应该如何面对?我们先把话说开来。
    人们常说宪法是母法,而普通法是子法。宪法之于普通法就如同大树之于枝干。但我们知道保证一棵树的存活光靠主干是不行,枝叶为其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条件。相同,维持社会的运转光靠宪法是不可以,同时也要依靠普通法的保护和维持,以形成相互维持、相互扶助的关系。所以当我们所讨论的这个宪法条例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并不是要马上把它改变或者废除,我们应该分析它的合理性和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人说“法律本就是一种改良的手段”,我是同意的,因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以量变逐渐变为质变。于是,我们就不如先想一想如何先改良一下。
    方法很简单,法律既让有约束的作用,那我们不如就根据这个宪法条例,扩大其可行之处——是公检法可以在一定规范约束下积极配合;同时约束其不可行之处——明确规定公检法哪些方面是不可以配合的。以此为凭,使这三个国家机构非“法”勿行。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的大体上是不错的,指导思想也是正确的,而宪法本身就需要重视其稳定性,所以对其改动须谨慎,不可过多。当务之急,纲举目张,我们应以宪法为纲,加强其他法律的完备。法是“维护私权,限制公权”的,而事实上研究私权(民法)的资源很多,但在公权(刑法、行政法)方面我们确有众多缺失,不论在人力还是物力都是十分匮乏。在此值得警醒和重视。
    为了司法的正义,我们要认真对待权力,在法律限制下合理分权,仔细协调各方面国家机构所具有的权力。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老百姓才有好日子过。
    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刑诉铁三角是我国社会安定的基石,务必加以约束和规范才能使其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不加以配合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与其让他们胡乱的配合,不如给他们约束好路子,让他们来走。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行为规范的体现,当规范一个机构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时候,这个机构,便也会逐渐有章法起来,成熟起来。
    无论怎样,我们的目的很简单——让老百姓有好日子过,因为我们就是老百姓其中的一个。若是哪一天,当某人对簿公堂之时他的心中有了底。他不会因自己违法而渴望侥幸脱逃,也不会因自己无辜而担心受冤。在他知道,将会得到真正的判定之时,我们才算成功。这是社会的需求,更加是我们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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