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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商业银行中的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 李纯贵 ]——(2002-5-13) / 已阅52481次

    (2)低押不能变现
    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竣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
    (3)质押不能实现
    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主要原因为:质物被盗窃质物的损坏,灭失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拔出,但质款未生效质押无效
    (4)保证虚置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
    保证的设立应具血法定形式及要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保证人应与债权人订立书而保证合同
    2. 保证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3. 保证应对有效债务的设立
    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
    (5)担保无效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
    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
    (6)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其运用资金放款获取利润中,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不可预测使其经营的收入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
    国家政策具有目标性与阶段性,一事实上阶段的政策从长远来看又有不稳定性,加之各国的政策更是千差万别,因此商业银行在其业务中对政策的结算与实际有一定的偏差,从而扩在其贷款风险。
    (7)利率的风险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商业贷款利率变动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损益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各国受日趋严重的通贷膨胀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率波动较大,金融机构很少贷出利率固定的长期贷款,因为放出长期贷款需要相应的资金来源支持,而资金来原主要是短期贷款,短期贷款利率控制了市场利率,因此在通贷膨胀情况下,短期利率会不断攀升,借入短期贷款而致出长期贷款的机构自然要承受风险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在国际信贷业务中逐渐形成了长期贷款中按不同的利率计息,主要有变动利率,浮动利率与期货利率,这些利率却有按金融市场行情况变化而变化的特点,因此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放出贷款的机构可由此得认降低损失。
    如果以Po表示初始投资,Fn为名义未来值,Fr为实际未来值,r为名义收益值,Pr为实际收益率,g为通货膨胀率,以单个投资同期计算,则:
    Fr=Fn÷(1+g)
    即:Po(1+Rr)=Po(1+r)÷1+g
    所以:Rr=(1+r)÷(1+g)-1
    投资者实际收益率=(1+投资者名义收益率)÷(1+实际通贷膨胀)-1
    但对于因开展国际商务活动而需筹指资金的参与者而言,就应根据具体采取不同对策,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仨计已达顶峰,有回跌趋势,则以先借短期贷款或以浮动利率借入长期贷款为宜,这样专利率回跌时就可再更新短期借款,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较低时,并有回升趋势,则应争取设法借入固定利率的长期借款。由于对金融市场行情观察角度不一,认识深度不一,对行情趋势的分析也会不同,因此,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从事商务活动所承担的利率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三、贷款风险的防范
    1. 严格审查制度,分级审批,集体审批。
    贷前审查是信贷员对贷款可行性初审,是整个贷款审批工作的基础。他包括对借款单位来质,借款单位实力,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等在内全面审查。
    贷款的审批是贷款发放的关键环节,审批的权限按贷款资产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支行审批权限内贷款的审批程序:
    信贷员支行营业部(或办事处,分理处)信贷管理科(股)贷款评审小组贷款评审小组组长(支行行长) 起支行审批权限贷款审批程序信贷员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信贷管理科贷款评审小组贷款评审小组组长信贷管理处(科)分行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分行行长)
    2. 杜绝人情贷、关系贷
    关系人是指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系人贷款中,由于权力,人情等因素干扰,常有审查不严,忽略担保,不当优患种种弊端,而且容易滋生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现象,由于关系人贷款可能使贷款金融机构承担更大风险,所以各国却予以严格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根据修理改后《刑法》违反规定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3. 追踪贷款用途,不合用余而又高风险使用贷款的必须尽快返回。
    贷款了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定期到借款单位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通过审阅企业的购销合同,实地调查,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是否具有带来盈利的积极意义等相关情况并向领导反映,若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将借款挪作它用,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部分,按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加收50%的罚息。
    4. 完善担保制度,重视担保物的资产评估。
    贷款的担保与抵押是银行为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而采取得必要措施。凡经银行发放的贷款应依法办理财产抵押或信用担保手续,由借款单位自行落实担保单位或抵押物品。
    对担保物的资产评估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验证抵押物品所有权证书,b.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财产处理权,c.抵押物是否投资,没有投保的要办理保险,d.审查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材料,抵押物必须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不易损坏的财产,对抵押物进行上述各项内容审查后,按规定的抵押率和公式计算抵押贷款额。
    5. 跟踪担保物状况
    a.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人转
    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如果抵押人违反了其作为抵押人和出卖人所负的信息告知义务,没有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则抵押物人转让无效,b.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c.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d.当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六、加强贷款业务内部控制
    (一)贷款业务内控系统设计原则
    贷款业务内控系统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牵制原则,贷款业务操作各个环节,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制衡机制;
    2.相互协调:贷款业务操作各岗位,各环节、各权力之间要有一个统一目标,共同回绕这个目标
    3.式定位原则:贷款业务各个环节,岗位人员有明确分工,授权批准,互相之间不能越权,入系统回修贷款业务控制环节和线路要相互照应,形成一个整体,成本效益原则,贷款内控系统设计必须讲究效益,降低成本,避免功能过剩。
    (一)贷款业务内线控制系统构成要素
    1. 贷款审贷分离机构控制,具体表现为机构权力制衡,贷款权力可划分为五类:决策权、调查权、审批权、监督权(前面已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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