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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 胡源生 ]——(2008-10-27) / 已阅19606次

    3.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一个商标所有人,注册几个互相近似的商标。例如,若有人把“ ”注册为商标,则他同时把“ ”、“ ”、“ ”等不同方向、不同颜色组合的相似图形均注册成商标。这为商标反淡化提供了纵向保护,堵住了傍名牌者设计相似商标的路。这是一种有效的商标保护方法,只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关于联合商标注册的规定,但并不禁止商标权人自己注册多个相似的商标。只是法律没有明确承认联合商标,这为商标注册后的使用带来一定的麻烦,因为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明确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如果企业为满足连续使用的要求而被迫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似但不同的商标,对企业创名牌也并非是好事,企业可根据实际参考之。
    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将商标在所有商标分类(大多数类别的商品实际上商标权人并不经营)上注册,以达到阻止他人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用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的可能性。如“可口可乐”在美国即注册了防御商标。根据我国目前的商标法规,商标所有人在所有类别上注册同一个商标是没有禁止的,但我国商标法规并没有防御商标的定义,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后同样会在使用的要求上遇到和注册联合商标相似的麻烦。
    在明确允许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国家,一般都有规定,联合商标中的任一商标使用、防御商标在任一类商品上使用,即视为所有商标、在所有类别上满足使用的要求,在注册和续展费用上,也不同于单独注册商标的费用。从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变化上看,似乎有接受防御商标注册的趋势,原来规定相同的商标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应该分别填写申请书,现在则允许在同一份申请书上就同一商标申请注册多个不同类别,这为注册防御商标提供了可能和便利。企业应密切关注这一趋势。
    4.正确使用商标
    正确使用商标,是指商标权人以恰当的方法使用商标,谨慎保留商标的显著性,努力增强其知名性。商标不正确使用,有可能会淡化商标,甚至造成商标退化的严重后果。这在国内市场上有着惨痛的教训。现在大多数的普通大众,听到“优盘”时可能不会把它和朗科公司联系在一起,相反,更多的人可能会联想到“三星”、“爱国者”等优盘的著名商标。深圳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优盘的发明人,早在1999年8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优盘”商标注册,于2001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尽管不少专家都认为,“优”通常用来标示商品的质量,“盘”字属于计算机存储设备的通用名称的一种,如“光盘”、“软盘”、“磁盘”等,因而以“优盘”作为商标缺乏先天显著性。但朗科公司作为优盘的发明人、世界上第一款优盘的制造者,经过长期使用,使其获得了后天显著性,根据我国《商标法》可以获得注册,并且也成功注册了。但这却为以后的争议埋下了隐患。更严重的是朗科此后对该商标的不当使用,使该商标日益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朗科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项中,始终把“优盘”列为其所经营的一项商品名称,期间虽然多次变更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但这一项却从未改过。朗科在其商品包装盒及促销宣传材料上多数印着“朗科优盘”或“优盘”,后面并没有别的商品名称,容易使社会公众将“朗科”当作商标,而把“优盘”认读为一种新型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的商品名称。因此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即“爱国者”优盘的生产商)“优盘”商标已成为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等为理由于2002年10月23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 “优盘”商标。中国电子商会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优盘”已经成为产品通用名称不宜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反映》建议书[11]。
    知名商标所有人应该爱惜商标,尽力维护商标的知名性,努力促进其发展。绝不能为了一时之利,舍弃长远利益。我国《商标法》允许注册商标转让,也允许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商标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都能带来一定的现实利益,商标转让易主后,原商标权人和商标再无法律上的关系,本文暂不评论。商标权人应该本着非常慎重的态度进行商标许可交易。商标最重要的功能,是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即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后,势必造成同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不一、质量各异的混乱局面,这对名牌商标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从另一种意义上看,这也是淡化形式的一种。因此,商标许可使用要特别慎重,要精神挑选合格的厂商,要严格监督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5.其他方面
    商标的价值体现在其所代表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誉,体现在其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上,体现在消费者对它的认可上,最终表现在销售力上。销售力的大小,却并非完全由商标体现,它同表现在厂商的商号,商品的包装、装潢、外观设计等方面,并且它们密不可分,即我们不可能分别评估出商号、商标、外观设计各自所占商誉的百分比。因此,维护和发展商标的价值,不单单体现在商标的使用上,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宜使商号中关键字部分一致,比如“海尔”商标和海尔集团,这样更能体现商标的识别性。特别是,同样成本的广告效果肯定比商标和商号不一致时要好,例如宣传海尔集团的同时,也就宣传了“海尔”商标。相反的,“爱国者”是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著名商标,但宣传“爱国者”时,普通大众并不必然能联想到“华旗资讯”,反之亦然,广告效果自然要打折扣。第二,商标以显著性为前提,但包装和外观设计却不能不顾及美感。第三,企业在注意维护商标权益的同时,也应注意维护商品的外包装、装潢、外观设计等。这些权益的保护,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给予解决。维护好这些权益,有助于商誉的提供,当然也有助于提高商标的价值。第四,保持适当的广告量。第五,互联网域名的保护。第六,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我国已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按该条约规定,申请国际注册相当于向该条约所有成员国提出注册申请,只要不违反成员国法律之有关规定,就能在该成员国获得与该成员国国民注册商标同等的保护。
    对欲创名牌或者欲维护名牌的企业来说,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诚信为本、守法经营、勇于开拓、锐意创新、贴心服务,只要能不断推出令消费者满意的产品和服务,那么企业的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就永远不会褪色,任何淡化的手段面对在这种企业时都将是苍白无力的。


    [1]《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孔祥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424页
    [2]《商标淡化问题研究》,刘晓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3] 同上
    [4]《论驰名商标的淡化及反淡化保护》,来婧华
    [5]《商标与商标权辨析》,刘春田
    [6]《知识产权法》,郑成思,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第207页
    [7]《缺乏内在显著性的著名商标是否受反淡化法的保护》,张颖,《法道》总第6期
    [8] 同[4]注
    [9]《The theory about trademark dilution should be limited to use》
    [10]《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M]》,杨立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11]《商标淡化苦果难咽 朗科“优盘”何以解忧》,马津,中国工商报

    注:引文若没注明发表刊物,则来自互联网,其中注[9]文章来源处没有标明作者,本人无法查明,在此致以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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