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盛秋 ]——(2008-10-14) / 已阅21140次
建立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制度,这是一切高效监督制度的基本保证。长期以来,我们对监察人员的执行义务强调得较多,而对他们的身份保障却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直到今天,对监察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仅仅在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中作了一些远未完善的规定,至于对监察人员的身份保障方面的规定几乎空白。这种立法上的缺陷,使一些秉公办事,刚直不阿的监察人员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造成监察人员处理到关系复杂的监察对象的案件时就心有余悸。笔者认为,对监察官法律保障的内容应包括:
第一,积极创造条件,对监察公务人员逐步由任命制向选举制过渡,并实行较稳定的任期制。第二,对监察公务人员行使职权实行免责制,即非重大过失不被免职,保障行政监察人员的言论表决自由、人事任免、人身安全、合法行为不受任何机关的追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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