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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起草、审查和修改的六十六条禁忌

    [ 武志国 ]——(2008-9-22) / 已阅11236次

    47)忌版面难看,编排小气,条款排列组合不合理,不便阅读查找或引述。
    48)忌只顾蒙头审查合同,而不了解合同当事人的真正需求,不能围绕缔约目的或当事人的意图和关注的主要内容;
    49)忌审核者合同审核意见书不规范,不及时整理工作底稿;
    50)忌因审核意见非必要性地导致交易或合同谈判失败,或过于追求严密性致合同谈判成本增加;
    51)忌未充分考虑合同签订后的变更可能性;
    52)忌未明确交易的程序,各方履约顺序不明确;
    53)忌不争取合同起草权;
    54)忌验收条款不明确;
    55)忌过分推崇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56)忌合同文稿不进行多重审校,不使用编辑软件查错;
    57)忌忘却双方均加盖骑缝章;
    58)忌验收和付款节点不衔接;
    59)忌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一个“筐”;
    60)忌未约定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赔偿条款的独立性;
    61)忌未约定打印稿排除非打印的手写图文;
    62)忌不与同事同行同学交流合同审核遇到的问题;
    63)忌未明确价格构成,未明确费用负担;
    64)忌单纯以当事人好恶为合同质量的判断标准;
    65)忌表述口气不礼貌或不尊重或过于强硬;
    66)忌未充分考虑合同的税收和财务问题。

    作者:内大法律系毕业,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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