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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

    [ 李华菊 ]——(2002-5-11) / 已阅19424次

    侵害债权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财产及财产利益的损失,即债权预期的全部财产利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及造成的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等,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如第三人以侵害债权为目的,故意毁坏保管物,应予以全部赔偿,对于侵害债权造成的间接损失也不能忽视,如第三人以侵害债权为目的,故意毁坏租赁物而造成的债权人预期受益的损失,也应赔偿债权人。对于侵害债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的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第三人以侵害债权为目的,故意毁坏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标的物,给债权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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