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 洪碧华 ]——(2008-7-6) / 已阅16543次

    4、建立土地供应公示制度。除涉及军事秘密外,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出让、租赁或划拨的土地以及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位置、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条件、价格等在当地政务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出让结果也要向社会公开。
    (六)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设定抵押。严禁私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租赁宅基地。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再行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依法签订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3、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中的收益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转让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应专项用于农民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总之,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我们要全面落实土地整治措施,念好“土地经”,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探索土地利用新路子,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资料:
    1、《节约集约用地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必然选择》载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网站,www.upo.gov.cn2007-03-08//2008-0618.
    2、茅于轼《要不要保护耕地》,载于《经济观察报》,2007年5月29日.
    3、孙文盛主编:《谁给我们土地——节约集约用地100例(新编)》,2005年出版.
    4、黄启才:《土地资源管理法律知识讲义》,福建省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编写《宣讲材料》,2008年6月.
    5、攀志全:《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载于《光明日报》,2005年12月14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