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碧华 ]——(2008-7-6) / 已阅16543次
4、建立土地供应公示制度。除涉及军事秘密外,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出让、租赁或划拨的土地以及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位置、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条件、价格等在当地政务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出让结果也要向社会公开。
(六)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设定抵押。严禁私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租赁宅基地。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再行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依法签订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3、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中的收益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转让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应专项用于农民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总之,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我们要全面落实土地整治措施,念好“土地经”,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探索土地利用新路子,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资料:
1、《节约集约用地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必然选择》载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网站,www.upo.gov.cn2007-03-08//2008-0618.
2、茅于轼《要不要保护耕地》,载于《经济观察报》,2007年5月29日.
3、孙文盛主编:《谁给我们土地——节约集约用地100例(新编)》,2005年出版.
4、黄启才:《土地资源管理法律知识讲义》,福建省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编写《宣讲材料》,2008年6月.
5、攀志全:《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载于《光明日报》,20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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