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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个人信用信息的范畴

    [ 罗亚海 ]——(2008-5-9) / 已阅19283次

    2、个人信贷交易信息
    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该部分信息根据征信信息的关联性和客观性标准,对保障征信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应该作为征信信息的组成部分。虽然是作为个人隐私权存在的,但是可以以法律的方式给与保障。

    (二)按照私权抗辩惯例或者约定能作为征信信息的内容

    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按照惯例或者约定,对征信信息风险对抗具有实质意义的信息,该信息并不是个人隐私的范畴,也没有被任何法律所禁止。这些个人信用信息,能推断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这类信息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能直接推断出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如个人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支出情况、信贷信息、缴费信息等;另一类是间接推断出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如职业、家庭情况、居住情况等。如《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见该办法第6条。]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1)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2)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3)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4)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5)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具体到个人征信信息制度的构建,这样的信息就成为约定形式存在的征信信息形态存在,如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经执法、仲裁或公证部门确认的对方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行政、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法供公众查阅的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在贸易、投资、服务等经济活动中形成的, 反映自身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能力和信用行为等等信息。在该类信息的适用上,援用主体必须考虑到该信息产生单位的信誉,对于信息创始单位本身信誉有瑕疵的情形,就要被排除在约定征信信息的范畴之外,当然,该种约定需要信息采集者的有原则的裁量。

    (三)绝对不能作为作为征信信息的内容

    个人隐私权的范畴,该信息对个人征信风险的抗辩,没有积极的意义,该信息就因该被看做个人的隐私权,而不能被以任何的方式采集。如《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见该办法第8条。]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下列个人信息:(一)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二)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根据同样的判断标准,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如如身高、体重、体态、疾病史,公民的个人活动,性生活、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公民的社会关系、公民的档案材料、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种族、家庭出身、个人收入、宗教信仰、性取向、计划生育信息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其他信息。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征信信息的适用,只能援引隐私权范畴以外的信息,充分的尊敬信息对象人的隐私权保护,援用的个人信息作为征信信息抗辩实现,不能以损害相对人的意思利益,如果援用隐私权范畴的信息,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否则即使引用也不能成为实质征信信息功用的理由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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