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厚先 ]——(2008-5-2) / 已阅17144次
允许对制售假药犯罪适当的“证据推定”,以改变目前制售假药案件证据过于简单,缺少充分证明力的状况。如过去较为贫穷因制售假劣药品成为暴发户的人员,可根据查证属实的经济收入等情况,推断口供的真实性,并据此对其供述的制售假劣药品数量进行累计计算,在具体量刑时可以认定其属于坦白而予以从轻处罚。制售假劣药品犯罪多数是“单对单”的交易,又多采用化名,中间环节多,难以查清上线,因此对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有必要实行特殊的证据规格。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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