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召利 ]——(2008-4-9) / 已阅13586次
如前所述,矿山企业的股东变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范畴,不属于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范畴,不适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但是,矿山企业的股东变更后,并非意味着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如果矿山企业的名称、住所等事项随之发生变化,则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目前办理矿山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建议立即停止办理矿山企业的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以免出现行政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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