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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提单欺诈及其对策

    [ 牛鹏 ]——(2008-4-7) / 已阅26344次

    4、减少中间环节,尽量争取不要中间商。[6]
    中间环节越多,被欺诈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在不得已需要中间商的情况下,也要选择那些资信状况良好、财力雄厚的中间商。
    (三)银行对伪造提单的防范
    1、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 严格控制授信额度, 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 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 的密押或印签, 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 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2、在积极扩大国际业务网络的同时,保持高度警惕,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四)提单欺诈发生后的补救措施
    1、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权人在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可以对船舶实施扣押提单持有人如认为承运人应对提单欺诈的产生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就有权申请扣押船舶,以获得足以挽回其因提单风险所致损失的担保。但在上述情况下申请扣押船舶时,申请人应依照实施扣押地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其海事请求权。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申请人因提单风险而请求扣押船舶时,须遵循以下规则:(1)确属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时,申请人才能向法院申请扣船;(2)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3)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至于该项责任是否能最终得以成立,取决于法院的终审判决或仲裁庭的裁决;(4)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2、申请银行支付令。这种做法最先始于英国,这就是通过Mareva禁令来冻结骗子银行的户口[7]。
    1975年英国NYK.Vkageorgis一案的审结,确认了法官可以用禁令来东借他人财产的做法;1981年的英国正式立法也对此作了明文规定。英国的这一做法影响很大。但是,申请禁令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他的获准通常要满足几个条件:(1)用禁令的大原则就是公道,必须保证人们合法公正的权益。(2)禁令的单方申请必须有一份律师的宣誓书,一般有大律师来写,因为需要详细陈述支持申请的理由,并且不能有漏洞和错误。(3)申请人要提供反担保,以便在禁止令错误时赔偿银行和对方的损失。(4)在宣誓书中须说明冻结是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如果不冻结,将来就拿不到赔偿,并且还要说明不冻结是不公道的。
    (五)完善防范提单欺诈的立法建议  
    1、制订防范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  
    目前尚无一部针对提单欺诈的具有强制性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公约,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对付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从法律上谋求对国际贸易和海运秩序的维护。这样一项国际公约应包含以下方面的规定:(1)提单欺诈行为的定义、提单欺诈的罪行、司法管辖与引渡;(2)使用与提单欺诈行为的刑罚。(3)初审;(4)向对付提单欺诈组织提出的通知;(5)国际公约的适用。我国近年来进出口贸易飞速发展,但同时也深受海事欺诈特别是提单欺诈之害。因此应积极推动国际公约的出台,使惩治海事欺诈罪犯在世界范围内达到一定的统一,使欺诈分子难逃国际法网,为我国贸易安全营造良好的国际法律环境。  
    2、国内立法  
    英美等海运强国对提单己有较全面的立法。但我国并无一部专门针对提单欺诈的法律,法律界对提单欺诈也无具体概念。司法机关一般套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往往造成侧重刑事制裁,对经济惩罚和挽回经济损失无侧重规定,同时在对提单欺诈量刑方面较轻微,无疑给欺诈分子带来极大的空子可钻。因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惩治海事欺诈犯罪有法可依成为当务之急。鉴于提单欺诈与海事欺诈相比有其独特的特点,因此提单法的制定应解决几个问题。首先是提单的性质问题,提单到底有哪些作用,代表哪些权利和义务。其次是提单的运行规则问题,提单如何签发、转让、注销,提单行为的代理如何处理,提单如何更改和提单遗失的处理等。再次是提单当事人问题,明确如何判断提单关系的主体。最后是罚则,对不遵守提单法的各种行为规定如何处罚。为了交易安全,这部法律应该是强行法,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免除。此外,对施诈者和失职者应承担的责任也应做出具体规定,其中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应按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在行政责任方面,对于某些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为欺诈者造成可乘之机并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提单欺诈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秩序,阻碍了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提单欺诈的频发也是对提单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的巨大挑战。然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提单制度也不例外。随着提单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的不断完善;国际贸易实务人员对提单欺诈认识的深化和防范能力的不断提高,提单欺诈不断恶劣的情况将会有所改善,其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邢海宝. 提单欺诈的形式及效力分析[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2): 49.
    [2] 亏杰,张建良. 论海运包函的法律问题[J].法学评论,1998,(3):108.
    [3] 唐颖侠.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问题探析[J].上海大学学报,2002,(5): 63.
    [4] 郭瑜. 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出版社,1997.139.
    [5] 于群、陈震英. 海事欺诈及其对策[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79.
    [6] 迟平. 提单欺诈及其防范[J].外汇理论与实务,1999,(8): 36.
    [7] 杨良宜. 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M].大连: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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