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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诉微软案(最后修订稿)

    [ 宋飞译 ]——(2008-4-7) / 已阅18682次

    政府和各州选择忽视法律已经够糟了。但是,他们也忘了历史的教训。我们不得看得太远以评估自由市场对产业政策在培育电脑产业的改革和技术进步的负面效应。你可以回想一下,那一试验开展于20世纪80年代。日本人选择了产业政策和政府干预;在我国(美国),我们让市场力为产业定型。尽管20世纪80年代许多人敬畏日本,而美国选择被认为不正确。20世纪19年代证实了在胜败之间,市场的确比政府运行得好。也许当今的司法部当权者的傲慢如此普及以致于他们确实相信--连串的反托拉斯律师和经济师会在日本专家失败的地方成功并设计出比西海岸的“书呆子(nerds)”更棒的电脑。幸好,对消费者来说,法院是站在政府与其这样一套繁琐的政策工具指责之间的。

    什么处于危险中?
    这句问话像是对美国的剩余产业的有趣的大不恰当的概括。毕竟,它难以和一个给它的主要拥有者净余价值400亿美元和已使超过2000万雇员成为百万富翁的公司强调多少同情。然而,不要陷入自满。现在的打击会针对Redmond(红宝石),但它的辐射尘将会更宽一些。
    如果政府突然胜诉(或者如果他们在法院有机会啪地一声放下微软案件之前继续在其他产业中坚持这些理论),你会看到接下来的。记住,主管部门(美国反垄断法的主管部门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译者注)在Staples(主要产品)/Office Depot(办公室的停车场)一案中认为像“办公用品超市”这样的一个市场是由三个运动员垄断的,即便那三个运动员在办公用品的总销量中只占很小份额。主管部门在对零售商有单方市场力的地面玩具‘R Us一案中也继续坚持这一观点,即使它在玩具总零售量中只占不到40%的份额。简言之,主管部门的确准备在最不起眼、发展空间最狭小的行业发现垄断大权。
    如果我是怀疑,那么请原谅。但是,我觉得只有一个经济部门最终一定受益;幸运的是,对我和迪克来说,无论如何,那个部门碰巧是由反托拉斯律师和经济师组成的。

    译者提示:
    1、美国政府诉微软垄断案案情介绍: 1975年,微软公司创立。1980年,微软公司被选择为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的个人电脑设计操作系统,逐渐占据了全球磁盘操作和视窗操作软件制造领域的优势地位。 1990年, 微软公司与IBM公司PC操作系统发生争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是否把MS—D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展开调查,指控微软在其操作系统中故意设置隐瞒代码,妨碍竞争对手应用程序的运行。1993年,联邦委员会两次调查受挫,司法部接管调查。这一时期正值微软开发“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之际,许多软件厂商认为该软件将使微软更加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把调查重点放在了视窗系统上。1994年7月,司法部对微软第一次提起反托拉斯诉讼,称微软与原始设备制造商(OEM)签订排他性和反竞争性的授权协议,阻止OEM使用微软竞争对手的操作系统。经过法院审理和双方协商,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据此作出同意令(Consent Decree),微软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生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同意令1995年生效。根据这项协议,微软公司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视窗95”(windows 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他条件,但这并不阻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integrated products)。1996年9月,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着手对windows95整合软件IE浏览器的销售方式进行调查。这一时期,全球因特网服务领域崛起包括网景公司、太阳微系统公司在内的优秀企业。这些公司的迅速发展使微软很快意识到自己的失误,于是微软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迅速从80%降到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因此招致网景等公司的极大不满,也引起司法部的注意。
    1997年10月,美司法部向哥伦比亚联邦法院提出申请,称微软公司将安装IE作为电脑制造商申请“windows95”使用许可条件的做法严重违反了1995年签订的协议,要求法院判决微软遵守1995年生效的同意令。微软认为,IE不仅是windows95上运行的应用软件,而且属于操作系统的整合部件,IE扩展了windows95的现有部件,不能简单卸载。12月,杰克逊法官作出初审判决,认为同意令没有就“整合产品”给予明确定义和限定范围,司法部没有充分证明微软违反了同意令中的禁止规定,于是驳回司法部的请求。但是,法官宣布了另一项临时裁定(Preliminary Injunction),在法院做出进一步判决之前,禁止微软把安装IE浏览器作为PC制造商申请其操作系统使用许可的条件,迫使微软公司暂时停止捆绑销售计划。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部长和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开始了“世纪末的审判”。司法部对控微提出6项指控:引诱网景公司(NETSCAPE)不与其竞争;与因特网服务商和在线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与因特网内容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在合同中限制电脑制造商修改和自定义电脑启动顺序和电脑屏幕;与windows95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与windows98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从1998年10月19日开始至1999年6月24日,在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分别指派证人出庭就双方的指控或者辩护进行作证。在此期间,美国在线公司宣布与网景公司合并,在此计划宣布后,南卡罗莱纳州推出了诉讼联盟。1999年11月5日,杰克逊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书”,也称初步判决书,认为:微软非法利用了自己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来排挤竞争对手,排除自己面临的潜在危险以继续维持自己的垄断。
    2000年4月3日,微软被判违反《谢尔曼法》。4月28日,美国司法部和17个州要求杰克逊将微软分割为两家公司。6月7日,杰克逊法官作出裁决,要求微软必须拆分为两个公司,一家经营windows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另一家经营office等应用软件和包括IE浏览器在内的网络业务。2001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分割微软的判决,但维持了微软是一家违法垄断公司的判决。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科林•科拉尔•科特琳被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案的审理。9月6日,司法部宣布不再寻求通过分割的方式来处罚微软,并且撤销了有关微软非法将其网络浏览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的指控。11月上旬,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条件是:微软同意PC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微软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竞争者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2002年11月,科特琳宣布,同意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托拉斯和解协议的绝大部分内容。和解协议内容包括:阻止微软参与可能损及竞争对手的排他性交易;要求电脑制造商使用统一的合同条款;允许制造商和客户去除标志一些微软特征的图符;要求微软公布部分技术数据,使软件开发商编写的Windows应用程序能够具有与微软产品相当的性能。2003年10月,微软声称同意支付约2亿美元作为对5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和解费用。此前,微软已就10个州的集体诉讼达成了和解,和解费用总计为15.5亿美元。(以上背景资料由谷歌搜索引擎提供)
    2:我在译文中写道:“记住,主管部门(美国反垄断法的主管部门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译者注)在Staples(主要产品)/Office Depot(办公室的停车场)一案中认为像“办公用品超市”这样的一个市场是由三个运动员垄断的,即便那三个运动员在办公用品的总销量中只占很小份额。主管部门在对零售商有单方市场力的地面玩具‘R Us一案中也继续坚持这一观点,即使它在玩具总零售量中只占不到40%的份额。简言之,主管部门的确准备在最不起眼、发展空间最狭小的行业发现垄断大权。”
    -----------这段引用的案例如下:
    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 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 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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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篇译文我从2000年11月18日构思,2001年暑假用金山快译翻译了前一部分,2005年下半年将下一部分用诺亚舟翻译了后一部分,于10月份完成并打印。但是错误依然存在。欢迎懂计算机英语和法律英语的高手前来指正!

    文章简介:作者查尔斯.F.儒勒,美国反托拉斯集团首脑。这篇演讲是他于1998年3月在克利夫兰城市俱乐部发表的。本文系摘译其谈论微软垄断问题这一部分的演讲内容。译者水平有限,不吝赐教!
    译者简介:译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华中科技大学毕业,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枏与<罗马法原论>》、《盖尤斯与<法学阶梯>》;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

    参考《法律界名人英语经典演说辞》 项阳编著(5元丛书第五辑 主编 马德高 张晓博 范希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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