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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实务操作

    [ 吴宇 ]——(2008-4-1) / 已阅15290次

      首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行为。


    作 者: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吴 宇 律师
    地 址:上海市莘庄地铁站北广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
    网 址:http://www.fagunet.com
    电 话:159 2121 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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