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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 刘成江 ]——(2008-8-16) / 已阅16271次

    1860年,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在天津望海楼设立教堂,吸收恶棍入教,拐骗人口,强占民地,激起民愤。1870年6月21日天津人民因育婴堂虐待死婴儿数十名,聚众到教堂说理。法国领事丰大业持枪往见北洋通商大臣崇厚,并开枪恫吓,又在路上向天津知县刘杰开枪,击伤随从一名。群众怒不可遏,打死丰大业,焚烧法、英、美教堂及法领事署。事件发生后,法、英、美等七国军舰集结天津、威海一带示威。清政府对侵略者屈服,将天津知府和知县革职充军,将爱国人民当作凶手查办,杀死20人,充军25人。赔偿教堂洋楼修造银二十一万两,殡葬银两二十五万两。
    还有一例,1895年5月28日,成都人民过端午节举行掷果会,英美传教士将掷果小孩捕入教堂,民众派三人到教堂交涉,亦被扣押,激起众怒,当晚即将英美传教士住宅及教会医院焚毁,并将天主堂内埋藏的尸首送官府检验。接着有数十地发生反洋教斗争。法、英、美各国派军舰在长江示威,并向清政府恫吓。清政府媚外投降;将四川总督刘秉璋,乐山、灌县、大邑、冕宁及新津等各县知县撤职,又将朱瑞亭等六人杀害,其他17人充军。并赔成都各教堂银七十万两、川南各教堂银二十万余两、四川其他英、美各教堂十万余两。另外,比较著名的还有扬州教案、曹州教案、清浦教案、酉阳教案等,结局大致都是如此。
    弱国无外交。今天看来,这一系列教案给我们感受最深的可能是清政府的软弱无能。但在这一系列教案解决的同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内外交困下的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问题。以天津教案为例, 1858年,法国通过《中法天津条约》在华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因此,法国侵略者在天津为所欲为,有恃无恐。天津教案中,广大爱国官民对法国领事及传教士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坚决抵制。此类华洋冲突事件,根据领事裁判权“华民如何科罪,应以中国法论之。”法国侵略者无法亲自对中国人民定罪,但在尝到战争带来的甜头后,早已摸透了清政府的心理。便动用军事力量,强行要求清政府惩办“凶手”,对中国人民定罪。而清政府为取悦侵略者,更置家国主权和司法主权于不顾。
    且不说清政府如何丧权辱国,单说清政府对爱国人民的“惩办”,便与当时的清朝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很大差距。
    关于民众聚众事件,嘉庆十五年(1810年),嘉庆为有效弹压不法闹事,通过颁布条例,严厉规定:“刁民……约会抗粮……借事罢考、罢市,……(或)同谋聚众,转相纠约,下手殴官者”,为首“斩立决”,为从“绞监侯”。[12]但爱国人民的行为实在难以适用此法规。再来看看刑法的规定,“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侯),故杀者,斩(监侯)”。[13]那么,即便打死了激起民愤的法领事,至多也就是“斩监侯”,还要待每年秋审与朝审后在决定行刑与否。也决不可能“即行正法滋事人二十人,发配安置二十五人”,并“所杀领事及英法各国人以殡葬银两二十五万两”。二者之间相差可谓不小。
    对于爱国民众焚烧的教堂洋楼,根据《大清律例》“并记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锉赔偿,还官给主”。那么,烧毁的几座教堂和洋楼价值又怎能高达银二十五万两?显然是侵略者在趁机明目张胆的掠夺钱财。对于将“天津知府和知县革职充军”,我们先来看看《大清律》是怎么规定的,“至刁民滋事,其同城武职不行捉拿,及地方文职不能弹压抚恤者,俱革职;该管之上司文武官徇庇不即申报,该督抚、提镇不行题参,俱交部议处”。[14]即何处出现聚众滋扰闹事,主管该处的督抚、文武职官均应承担职务连带责任,但充其量也不过革职。而在天津教案中,天津知府和知县却被处以仅次于死刑的发配充军。以上无理和过分的片面要求,是法国侵略者通过清政府强行达到的。在外交和军事巨大压力下,清政府根本无法按照清朝律例审判,完全按照法国侵略者的要求草草结案。清政府和其司法机关再一次充当了列强的工具。可想而知,清政府连国家主权都已丧失贻尽了,司法主权更无从谈起。
    领事裁判权和观审、会审制是帝国主义统治和奴役中国人民、侵犯中国司法主权的制度。在中国一直存在了一百年之久,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数不尽的苦难和耻辱。在共产党领导下,建立了新中国之后,才永远废除了这种反动制度。总之,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是生产力落后的结果,是清政府腐朽没落、屈膝投降的结果。现在我们研究和学习这段历史,就一定要以史为鉴,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把我们的国家建设的更加富强,牢记只有国家的强大和独立,才有司法的独立。

    参考书目
    [1]《中国司法制度新论》 熊先觉 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4-5页
    [2] 《辞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第235页
    [3] 《辞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第483页
    [4] 《中国近代法制史》 范明辛 雷晟生 陕西人民出版社
    [5] 《大清律集解附例》
    [6] 《中国近代法制史》 范明辛 雷晟生 陕西人民出版社
    [7] 《中国法制史教学参考书 》 郑定 赵晓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68页
    [8] 《中国审判制度是史》 程维荣 上海教育出版社
    [9] 《中国审判制度是史》 程维荣 上海教育出版社
    [10]《清史稿•刑法志》
    [11]《辞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3850页
    [12]《清朝法制史》 张晋藩 638页
    [13]《清代法律制度研究》 郑秦 235 页
    [14]《皇朝政典类纂》、《兵律•激变良民》附嘉庆十五年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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