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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公诉人的心理素质

    [ 叶祖怀 ]——(2008-2-29) / 已阅25465次

    3、环境调节一一创造有利于公诉活动的法庭气氛
    在法庭上有法官、公诉人,有被告人、辩护人,还有旁听的群众,各自怀着不同的心态。公诉人要学会驾驭这种环境,并创造有利于公诉活动的法庭氛围。有的辩护人很善于创造有利于其辩护活动的气氛,比如起诉书中认定了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他首先肯定公诉机关在这一点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然后表明根据辩护人的职责,他与公诉人在哪些方面有不同的看法,提出来与公诉人探讨。辩护人的这种态度,一般都会得到法官、公诉人和旁听群众的认可,公诉人在答辩时也会有意识地注意自己的态度。相反,有的辩护人一开始就很富有挑战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下面的辩论很可能就充满了火药味。公诉人也应注意适应这种环境,调动法官和旁听群众的情绪。
    (1)讲究语言艺术,讲究语言的感染力。斩钉截铁、掷地有声的语言,显示公诉人指控犯罪、确认犯罪的职责和信心;历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显示公诉人除恶扬善、申张正义的目的和决心。
    (2)掌握庭上的主动权,在陷入被动时能迅速扭转被动局面。公诉人应立足于指控犯罪,辩护人在细枝末节上纠缠时,要将辩论引入正题,抓住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不被辩护人牵着鼻子走。
    (3)在庭审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个气势的问题。公诉人在气势上不能被辩护人压住,否则肯定会陷入被动,影响出庭效果。我们常说“理直气壮”,如果理直而气不壮,给旁听群众的感觉就是公诉人心虚,并由此怀疑指控的准确性。当然,气势是不能用声音的高低来衡量的,这里所讲的气势,是指公诉人一身堂堂的正气、掷地有声的语言和潇洒大方的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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