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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中国进程

    [ 王思鲁 ]——(2008-1-20) / 已阅31709次

    佛山中院于199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陈锦洪的起诉。陈不服,于同年7月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7月2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陈锦洪不服广东高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02年6月24日,佛山中院根据省高院的裁定,开庭进行重审。庭审中,陈锦洪当庭明确了巨额诉讼请求,要求佛山市经委赔偿各项损失1.7亿元人民币,一时引起全国轰动。
    2002年11月20日,佛山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经委免除陈锦洪职务及接管兴业公司的行为,但对其行政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到了2003年12月12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佛山经委对陈锦洪的两个免职通知属违法行政,依法予以撤销,但对原告提出的1.7亿元巨额赔偿不予受理。陈锦洪对此不服,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组成13人的律师团,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参见“陈X洪诉X经委行政侵权‘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代理实录”http://www.baiduhopelawyer.com/om.htm)
    以上两案均为笔者亲自办理过的案件。本为正常商业行为,却因操作不慎,导致身陷囹圄,超期羁押、四次补侦,至今仍能等来一纸判决,人身受限,悔恨不已;本为自己一手操办、苦心经营,到头来却只是为“他人为嫁衣”,对簿公堂,虽胜犹负,一生心血付诸东流。法律风险,对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来说,犹如洪水猛兽。仅看上述两个案例,法律风险防范,其意义已经是不言而喻,而“扁鹊三兄弟”的故事更是对此最好的诠释:

    魏文王曾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
    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里的人才知道。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刚刚发作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只在我们的村子里才小有名气。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看见的都是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他们以为我的医术最高明,因此名气响遍全国。”
    文王连连点头称道:“你说得好极了。”
    虽说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是,事后补救,终究是要付出更大的代价。防范于未然,似乎更像是一句口号,真正有此意识的企业管理者在国内可谓“如数家珍”。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发展才是硬道理,企业总是想着如何去获取更多的利润,但是,两点之间最短的距离并非总是直线,有可能是一条障碍最少的曲线。
    是否获取利益就必定意味着承担巨大的风险?其实不然,法律风险可防可控。对法律风险防范认识不足,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轻则企业夭折,重则企业高管自己官司缠身、甚至身陷囹圄。法律风险防范对于律师、企业、企业高管均有非凡意义:
    1、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主席符瑞德在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论述了构建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意义:
    (1)有效的法律部门和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能够给企业带来长期价值;
    (2)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将预防和减少经济损失,提高企业商誉,这不但有利于企业的总体效益,也有意于中国总体法律环境的改善和法治的发展;
    (3)企业法律顾问实行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可以保证企业遵守法律,制定适当的公司治理制度规程、保护企业资产和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方面的支出,从长远来讲,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
    2、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对建立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意义的一些论述:
    (1)任何类型的法律风险都会造成商机的丧失;
    (2)被广泛宣传的法律风险事项会对企业的商誉带来极大的损害。当这种损害发生时,就会存在另一种风险,公司业务可能陷入恶性循环。商誉的损害会使商业伙伴丧失信心,继而引起收入下降,投资者丧失信心,最后导致股票价值下跌。
    3、我们认为,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中国的企业应立足国情,充分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构建符合中国企业运行规则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阶段,其社会混乱程度不亚于春秋战国时期,并且整个社会氛围非常浮躁。在社会运行上,各种明规则和潜规则相互交错,使得社会情势错综复杂和瞬息万变,也使得各行各业都承受着不同的法律性风险和非法律性风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和企业都迫切地需要构建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客观实践上的必要性。也正因如此,只有充分了解中国国情和社会现实运行规则,才可能在中国构建科学、实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其次,必须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客观地讲,中国律师行业才经历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不管从观念意识、理论准备、人才储备、实务经验等方面来说,我们跟国际性大律师事务所、国际强所都存在巨大的差距,只要有效地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才有可能构建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2)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它要求企业系统地评估其法律风险环境,并对每一类法律风险和该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的其他主要风险都制定一套法律风险战略管理并加以执行。把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管理方式,长期执行,从而形成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对公司企业的风险进行系统性的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个系统工程,它是一张严密的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先,从公司“出生”开始到公司“死亡”终止,整个过程都对公司企业进行全程的法律风险防范,做到全程监控、时时监控;其次,构建公司项目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的系统风险防范机制,做到事事监控;再者,对公司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系统地进行识别、规避、控制和化解,做到事事防范;同时,在人员方面,不仅公司高层要对法律风险防范有足够的重视和起到示范作用,还需要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做到人人防范;并且,在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过程中,必然对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也就是说,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本身就是对企业的整个运行进行了一次次“规范整顿”,必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减少企业隐患,特别是减少企业的违法性因素,最终达到更规范的境界。
    总之,系统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目的就是给企业提供“一条龙”的服务,提供全程贴身式的服务,对公司、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的系统防范,以达到公司依法运行、规范运作的境界。
    (4)有效地防范企业、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是构建现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富豪“落马”事件接连不断,纷纷上演。胡润榜被称为“杀猪榜”,众多富豪纷纷“见光死”。也许又是一个中国特色吧,中国富豪遭受“牢狱之灾”的比例非常高,世界罕见。对众多富豪而言,刑事风险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紧迫的现实危险。需要注意,中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严厉的,涉及死刑的罪名有70多个。一旦富豪、企业高管被刑事追究,常常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自由被剥夺、财产被没收,相关的任职资格被彻底剥夺掉,企业还会因此而破产、倒闭。可以说,刑事风险是最恐怖的风险。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富豪、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根本没有意识到律师的作用,即使聘请律师,也是“赶时髦”,聘请一些经济法的律师,聘请一些没有出庭经验的律师,根本起不到防范刑事风险的作用。在这点,中国的富豪们,企业和企业高管,也应当向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学习,聘请一些庭辩经验丰富、以刑事辩护见长的律师,为自己切切实实地防范刑事风险,远离这人世间最恐怖的风险。
    (5)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调前瞻性,强调防患于未然,重视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提高,以切实减轻企业的损失。
    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是为了避免传统法律顾问的种种弊端,适应现代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而对企业法律服务的形式和内容进行重新构造和制度设置的产物,并最终替代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自然具有前瞻性;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调防范于未然,它要求企业对法律风险环境进行系统地评估,要求对各种法律风险制定预防性措施和突发事件管理预案,要求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尽一切努力预防法律风险,减少法律风险,预防诉讼,减少诉讼,以切实减少企业的损失。构建系统性的法律风险机制,实现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目的。
    (6)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和发展性。
    我们主要通过对大案要案诉讼的理性反思,思考企业管理中的现实漏洞;通过对大量案件的系统研究,思考构建现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体系;通过对律师实务经验的理论总结,探讨现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实施;通过同企业的全程互动,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法律风险防范经验的有效借鉴,完善和发展我们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对法律、经济、管理和军事等多学科知识的融合,提高我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深度和效用性。
    (7)从中国企业的整体现状而言,中国企业是“短命多病”,企业平均寿命低,破产率高,利润率低,风险防御能力低,缺乏竞争力。这既说明了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具有过多的弊端,适应不了企业实现需要,更说明了构建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客观的迫切性。
    (8)从国际情势看,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迫切需要一个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中国处于转型阶段,社会急剧变化,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剧;其次,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企业驾御市场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也不多,也使得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大;再者,中国刚刚加入WTO不久,年轻的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就要面临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直接竞争,压力骤加,同时又面临着国家推行的“走出去”大战略,使得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众多大公司的国际化,实质上是失败的,有数据说明,中国海外投资的成功率仅为33%。缺乏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国的企业可能在内外企业的激烈竞争下,纷纷破产、倒闭,最终会损害中国经济的发展;缺乏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将会失败,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也会以失败告终,别让法律风险成为中国企业失败的原因。构建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它将成为中国、中国企业在发展途中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一支专家医疗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和军事等学科知识,经常对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预诊,防止企业“生病”,还经常对企业进行保健教育;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一个警察,经常监督、教育企业,防止企业违法、犯罪,更防止企业因犯罪而被“枪毙”;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战场上的“工兵”,把企业前进途中的“地雷”、“炸弹”事先清理走,让企业安全前行。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也是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和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必将取代传统法律顾问制度,成为中国企业必备的“战略防御武器”,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做大做强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取代传统法律顾问业务的历史进程
    1、2003年10月,在广州市政府组织的市属国企领导培训班上,笔者应邀作了题为《国企职务经济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的专题报告,在中国较早地提出了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观点。
    2、2004年12月18日,笔者应中山大学教授经理研究会邀请,给广东企业界中高层精英作了题为《法律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现实中国经济运作的法律应对》的主题演讲,初步搭建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框架。
    3、2005年3月,路伟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开始关注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4、2005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举办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2006年4月,又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2006年6月6日,国资委发布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标志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机制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5、2006年11月9-10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国际论坛在北京举行,吕良彪律师作了题为“危险中的中国企业们”的总结演讲。
    6、2007年7月,钱卫清律师主编的《企业家法律书柜》丛书正式出版发行,其从企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具体案例对中国企业经营运作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进行了阐述。
    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取代传统法律顾问业务面临的难题
    1、中国企业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将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其中有40%的企业在创业阶段就宣告破产。在中国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平均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两家企业破产。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是我们的10倍;美国企业平均寿命为40年,为中国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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