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晶 ]——(2007-12-28) / 已阅22717次
[6] 《三一重工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第六部分。载《上海证券报》,2005 年 5 月 10 日。
[7] 周代春、李敏、张韶华,“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法律分析”,载《上海证券报》,2005 年 6 月 8 日
[8] 见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页 234-235。
[9] 王宗奇,“浅议上市公司的股东分类表决机制”,载《法学杂志》,2005 年第 4 期。
[10] See 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7.25-7.27, §10.04.
[11]欧盟公司法第 5 号指令》第 40 条第 1 项。
[12]《法国商法典》第 156 条。
[13]《韩国商法》第 435、436 条。69
[14]2001 年 11 月 12 日修订的《台湾公司法》第 159 条规定:“公司已发行特别股者,其章程之变更如有损害特别股东之权利时,除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之股东会。”
[15] 见刘俊海:<<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16] 见杜景林,卢谌译:《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17]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
[18]Siegel,BacktotheFuture:AppraisalRightsintheTwenty-firstCentury,(1995)32HarvardJournalonLegislation,p.87
[19] 张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20]BarryM.Wertheimer,TheShareholders.AppraisalRemedyandHowCourtsDetermineFairValue,47DukeL.J.613(1998)
注释:
①我对中国股权分置改革阶段划分是:2005年6月之前是股权分置时代,其中从2001年5月-2005年6月主要是股改前争论准备时期,即用什么思路完成股改;从2005年6月17日到2008年6月16日是股改中时期,在这一时期,深沪股市的上市公司都在股改的进程中,尚未有一家公司实现了全可流通;从2009年6月17日之后中国股市的上市公司就陆续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如果2006年底所有上市公司全都进入了股改程序,那么中国股市的全可流通时代的起点就是2010年1月1日,这一天之后才可真正称为中国股市的后股权分置时代。
②买卖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三一重工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的股改方案将流通权价值确定为买卖标的,据此得出的结论是流通权价值是流通权股东享有的权利或者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并且该权利或者财产可以转让。
③该案因公司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否决了小股东要求公司对董事的不适当行为所致的公司损害提起诉讼的建议,而导致两名小股东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董事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法庭驳回了该两股东的诉讼,认为法庭不应对公司大股东对董事行为适当与否的决定予以干预.这样,法庭将何种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的决定权交给了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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