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红军 ]——(2007-12-21) / 已阅37026次
[7] 根据通说及《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以表的物交付或者转移登记作为要件,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94.并参阅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60.
[9] 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N].人民法院报.2000- 01- 08.
[10] 德国民法典第185条规:(1)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也为有效。(2)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时,或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为有效。
[11]台湾地区民法第118条规定:(1)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2)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
[12] 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人民法学出版社,2001:39.
[13] 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45.
[14]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86.
[15]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14.
[16] 依据梁慧星教授的解释,适用《合同法》第151条规定的前提是买卖合同有效。参阅梁慧旱.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N].人民法院报.2000- 01- 08.
[17] 适用《合同法》150条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参见参阅梁慧旱.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N].人民法院报.2000- 01- 08.
[18] 日民、意民和法民均无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一般规定,而只是就买卖他人之物作出规定。
[19]《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在买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的情形,出卖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20] 参阅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人民法学出版社,2001:39.
[21]《日本民法典》第560条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
[22]《意大利民法典》第1478条规定:第1479条规定:
[23] 笔者认为,民商合一的体例最大的弊端在于,降低商法的灵活性和易变性来迁就民法的稳定性,将对商行为构成不利影响,产生削足适靴之弊。
[24] 参见罗德羽,陈少华.效力待定合同解析[J].人民司法.2000(5)
本文相关资料参见李红军法律研习网 http://lawremark.go1.icpcn.com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