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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婚内强迫性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

    [ 武志涛 ]——(2007-12-26) / 已阅28364次

    (2)出于报复、图财等目的,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
    (3)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后强制发生性行为的;
    (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有分居协议或证人证言的。
    四、结语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因子,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然而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封建思想观念成为建立稳定和谐家庭关系的绊脚石。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依靠法律是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在诸多法律中刑法又是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最强有力的武器。新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护婚姻家庭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现有刑法对婚姻家庭尤其是妇女权利的保护却没有与时俱进。弥补我国刑法在保护婚姻家庭方面的不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又十分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婚内强迫性行为不能片面的采纳“否定说”、“否定说”、“折衷说”,而应该作为婚内强奸以强奸罪论处。当然,由于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应作为自诉罪处理,并引入调解制度具体操作。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8月版.
    [2]刑法学/张明楷著—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
    [3]婚内强奸问题研究/冀祥德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
    [4] 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妨害婚姻家庭罪/苏长青、阳建峰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
    [6]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案例评析/李邦友主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3
    [7]刑事案例诉辩审判/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黎宏主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3
    [8]刑法各论/[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
    [9]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李邦友、王德育、邓超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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