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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来物种入侵及其法律调控

    [ 姜玲艳 ]——(2007-11-26) / 已阅26787次

    上述表明,我国防范外来物种的立法规定亟待进一步改进。
    (二) 我国外来物种风险分析制度的完善
    1 贯彻风险预防原则
    生态系统的复杂和生物物种的庞大,以及外来物种自身传播途径、衍生方式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在现有的科技水平条件下无法准确地认识、预测和推断特定外来物种对生态可能造成的影响。同时,一旦外来物种的危害发生,其对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的损害将是不可逆转的。这决定了以确凿的损害证据为依据而采取防治措施的损害预防原则,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需要。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特性,为弥补损害预防原则的上述缺陷,国际上催生了“风险预防原则”。
    《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中的规定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即如果对某种活动可能导致对自然生态环境有害的后果存在着很大的怀疑,最好在该后果发生之前不太迟的时候采取行动,而不是等到获得不容置疑的因果关系科学证据之后再采取行动。之后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的法律框架内关于国际生物安全法律保护的专门性国际法律文件,在其序言中,缔约国明确表达了在国际法中建立规范处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框架的共同意愿,并提出将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预防法律原则基础之上。风险预防原则与损害预防原则的区别在于避免环境灾难之可能性,它针对的是在科学上尚未获得确凿证据的环境风险,其要义在于,不应当以尚未获得确凿的科学证据为理由而推迟采取预防环境风险发生的措施,因为如果等到获得环境风险的确凿科学证据后再采取行动,那么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重大或者不可逆转的环境灾难。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制定的《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所造成的生物多样性丧失指南》中规定在考虑外来物种引进的问题时除非有足够理由认为此项引种是无害的,否则都应被视为可能有害。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法律思想的创新和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在风险分析的立法中应当借鉴吸收国际公约的先进立法经验,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将指导思想统一到 “风险预防原则”上来。即,在“科学的不确定性”及存在“潜在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应以风险评估为决策依据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建立起一套预防机制。
    2 统一风险分析工作基本原则
    对于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是否应当完全采纳,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国情,同时考虑国际规则可执行性较弱等特点,应当对之作出选择性规定,即应当“执行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同时,在处理风险分析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上,笔者认为,《动物风险分析规定》的规定较为合理。在处理外来物种入侵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上,应当优先保证当地的国家生态安全。因为我国已处于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二十一世纪,环境保护政策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任何以损害生态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增长的做法,都是违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也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因此,在处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上,应以不构成不合理的贸易壁垒为限。比较而言,《动物风险分析规定》有关风险分析的原则较为适宜,即以“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为原则。
    3 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的专业评估机构
    如前所述,现行的风险分析机构设置已不能适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需要。基于环境的复杂性,我们应当在借鉴其他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设立跨部门的风险分析专业机构。这一机构应当由来自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林业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海洋局以及各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只有这样,才能对外来物种的经济影响、环境(生态)影响和社会影响做出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4 使评估指标具体化
    这一点应借鉴澳大利亚的杂草风险评价系统。该评价系统根据待引进物种的有关信息、生物学特征、繁殖和传播方式以及气候参数等情况,设计49个问题,通过问卷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再对每一问题的回答给出得分,将所有问题的得分相加,根据最终的得分与标准值的比较来决定是否引进该物种。一般包括三种结果:一是允许该物种进口;二是不允许该物种进口;三是需要对这一植物进行更多评价。[7]笔者认为,我国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体系应根据其遗传特性、繁殖和扩散能力及其生物学特征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设置不同的问题,根据回答问题的得分来量化其风险程度的大小,从而使风险评估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结语
    面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形势,此方面的立法却十分薄弱,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尤其是极为重要的风险评估制度还有很多漏洞。如立法观念还很落后,还停留在旧的损害预防原则上,现有法律对风险分析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不统一,风险分析专业机构设置不合理,缺少评估具体指标的规定,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应注意转变立法观念,建立风险预防原则,统一风险分析工作的基本原则,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的专业评估机构,使评估指标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在可持续发展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更应该保护我国的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我国造成更大的损失。只有建立更为完善的风险评估制度,才能更好应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形势。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尤其是我国的外来物种入侵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任重而道远”,我们更应该重视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调控.




    参考文献
    [1]解焱. 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及我国的对策研究.2003.4.15 http://www.chinabiodiversity.com/ shwdyx/ruq/ruq7.htm

    [2]张博.美国外来物种入侵相关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报.2005,(4).第25页

    [3]陈赛.外来物种入侵及其环境法律调控准则[J].新疆环境保护.2002,(4).第30页

    [4]黄锡生.论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 (J)兰州大学学报.2005,(4).第20页

    [5] 陈赛.外来物种入侵及其环境法律调控准则[J].新疆环境保护.2002,(4).第33页

    [6] 黄锡生.论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 (J)兰州大学学报.2005,(4).第21页

    [7]左菁.外来物种入侵及其法律防治对策.李昌麒经济法网.200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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