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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承办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 高长玉 ]——(2002-3-10) / 已阅23347次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生产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商品销售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一)非法经营罪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包括范围较广的罪名,就涉及到工商行政执法权限而言,主要是指违法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指出,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
    另外,非法从事传销活动、非法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涉及上述罪名的经济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根据《公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当上述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一方面应主动采取法定行政措施,收集、保存证据,另一方面应及时向本局法制机构报告案情,由法制机构组织两人以上的专案组进行核实,专案组成员根据核实的情况对是否移交写出书面报告,报本局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对构成移交的案件,应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本地县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
    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或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不给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果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责任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就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严肃工作,也是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执法力度,彻底根治经济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们广大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迅速转变观念,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涉嫌犯罪移送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认真学习掌握刑法知识,只要这样,才能切实落实国家制定的惩治经济违法犯罪的一系列规定,从而建立健全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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