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斌杰 ]——(2007-10-20) / 已阅18240次
九、房管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程序违法。
本案第三人房管局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到再审程序中来的,依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但法院合并审理时,应履行一定的程序。可申请人未接到法院合并审理的任何司法文书(裁定书)[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再者第三人请求的是优先取得铺面产权,该请求指针对余某,而不针对原审原告。故第三人的诉请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如果第三人有优先权,则第三人针对原审原被告的是侵害优先权的侵权诉讼,而关于第三人与余某之间的合同纠纷则应另案处理。
(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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