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智名 ]——(2007-10-18) / 已阅26904次
3、实现司法解释公开化和民主化。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司法解释作出后应及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上刊登,重要的还要以“公告”的形式在报纸、电台公布,杜绝以“内部文件”下达司法解释的做法。其二,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司法解释的正式或官方的清理、编纂和出版工作,不再使这方面的工作放任于社会。其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若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同样应是体现人民的意志。公布需要解释事项,举行听证,征询法学专家、律师和利益相关群体等民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群策群力,有利于改善目前司法解释的随意和混乱局面。
4、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审查监督。
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能作为法律解释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而大量的司法解释具有弥补立法不足的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的监督就至关重要。一些学者建议,司法解释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与立法解释矛盾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予以撤销[5]。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不适宜的或相对滞后有碍法治进步的司法解释,经审查后及时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
参考资料:
[1] 参见「美」詹姆斯·安修著,黎建飞译:《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5页。
[2] 详见周道鸾《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
[3] 刘淑媛《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博弈与调适》(2006年4月26日发布),载广东商学院网,www.gdcc.edu.cn。
[4] 罗豪才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序》,载于甘文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第1-2页。
[5] 参见《北京立法法国际研讨会发言摘要》(1995年11月)第16—17页。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