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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蔡武 ]——(2007-10-6) / 已阅44580次

    1、法律上的推论推定。法律上的推论推定,是指法律规定应当从一已知事实的存在作出与之相关的另一未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推定,存在着已知事实甲和未知事实乙,已知事实是作出推论所依据的事实,所以被称为“基础事实”或“前提事实”,未知事实是从已知事实中推断出的事实,所以被称作“推定事实”。
    法律上的推论举证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上的困难。主张推定事实存在的当事人只需证明那些相对说来较为容易证明的基础事实,基础事实一旦得到证明,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推定事实的假定。这实际上是通过变更证明主题,使当事人较容易地完成对推定事实的证明。第二,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当推定事实因基础事实得到证明被假定存在后,否认推定事实,就需要对不存在推定事实负举证责任,对不存在推定事实,该当事人负有提供本证的责任,即该当事人必须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如果仅仅提出一些证据,使推定一事实存在与否陷于真伪不明状态,仍然会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2、法律上直接推定。法律上直接推定,是指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便直接假定某一法律要件事实存在。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过错推定,是这种推定在民事法律中的典型代表。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推定。
    直接推定是一种暂定的真实,它与推论推定共同之处是因推定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推翻这一推定,并且该方当事人对不存在推定事实负举证责任。直接推定与推论的区别在于首先是否依赖基础事实不同。作出直接推定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而作出推论推定则是以基础事实的存在被确认为前提;其次,对举证责任的影响不同。直接推定的作用在于确定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而推论推定的作用是缓解证明困难和转换举证责任。
    (二)真实上推定
    事实上推定,是指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推定事实存在的假定。如根据某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瞬息间正驾驶着某辆汽车这一事实,法官可以推断该人在事故发生时正驾驶着这辆汽车。
    事实上推定与法律上推论推定具有共同之处。首先,它们都是从基础事实推断推定事实;其次它们都缓解了推定事实证明上的困难。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事实上推定未被法律规定,而法律上推论推定由法律规定,事实上推定不具有转换举证责任的作用而法律上的推论推定具有转移举证责任的作用。



    参考书目:
    《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安全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6年版
    《证据法学》 何家弘、刘品新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民事诉讼法》 张卫平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诉讼法与律师制度》 陈桂明、宋黄辉主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证据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齐树洁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与特殊规则研究》 肖建国
    《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证分析》 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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