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冲 ]——(2007-10-8) / 已阅14304次
a、政治上:中央集权的加强,使政府在王权范围内统一法律并且加强统治效果成为了可能。李世民说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表现了统治阶级关注大众人权的程度在增强--------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巅峰时期的一个人权缩影。尽管人治社会中的一人兴则国家兴的模式不足以保障人权的发展维持一个基本水平,但至少证明在进步!古人云:500年必有王者兴,反映的是社会发展规律,同时也是人权水平发展规律的体现!
b、法律思想上:这时期大概经历了2000多年,大一统的思想深入人心,有了巨大发展并逐步成熟的文化思想促进了法律思想的成熟,从出礼入刑、德主刑辅到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期间出现了大规模的以儒家思想注入法律实践之中的潮流,源心论罪、春秋决狱等,使得法律思想更趋于家族化,义务本位化,道义、孝义化。最终成为了中华法系的思想精髓,影响深远。
c、刑罚制度和司法制度上的重大改变:废除肉刑,出现八议、保辜、大赦等刑罚制度,司法机关、监督机关等一系列机构建制保障的刑罚制度、量刑制度及行刑制度的确立,刑法的合理预期的明确性在一步步的加强。
在这里有必要认识一下中国古代大一统思想的形成对法律思想的影响与西方的民主分权制约思想的形成背景的不同。
中国形成大一统思想不是偶然,恰恰是必然的结局。有以下几个因素:
①地理因素:中国地处欧亚大陆的东北部,习惯上称之为东北亚,正东及东南是世界上最大的海洋----太平洋,正南是大片的热带雨林,西南是世界上的最高山峰------珠穆朗玛峰,正西及西北方的近一半是浩瀚的大沙漠,西北的另一半和正北方是辽阔的大草原,中华民族就是在这个四周相对于密闭的环境中创造了自己的文明史。古人们认为天下之大莫过于中华,视四方为蛮夷之邦,中华为泱泱大邦上国,这是大一统思想的大环境。
②历史因素:文明最先源自大陆的大河流域,因为这里的条件适宜于最早期的农耕作业,非常有利于人类从畜牧业向农业的生产方式的转变。畜牧业过渡到农业不仅仅解决了吃饭问题,更大的意义在于人们安定下来从而为以后的大聚居打下了基础.文明是从不同的人的不同的思想的冲突、碰撞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个人的文明不叫文明,最多能称之为文化现象。按照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全球通史》的说法,世界文明最先起源于亚欧大陆的两河流域,因为这里最先使用了先进的生产工具致使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开始使用青铜铸造的生产工具代替了石器,大约在公元前3500年左右。而法律随着文明的产生也最早产生于这一地区的美索布达米亚地区的苏美尔人、亚述人、赫蒂人和依兰人当中,古巴比伦王国的文化多样性及他的汉摩拉比法典就是最好的例证。按照流行病传播的理论,文明是像疾病一样向四周水平传播的,离文明中心越近,受到影响的周期越短,中间的障碍越大,文明的传播速度越慢。按照古代文明的传播方式,有些障碍几乎是不可逾越的!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和美洲及大洋洲的文明是独立发展起来的,因为他们离最早最发达的文明中心-----亚欧大陆的腹地,是无法逾越以至于那么的遥远,在那个年代!或者是大漠,或者是大洋!但是散哈拉以北的非洲也就是埃及地区却较早的收到了文明的信号,他们以及地中海周边地区的文明起源比较早,埃及的文明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印度比埃及稍晚,其后就是中国。
中国传统认为,华夏文明起源于约公元前2100年左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夏王朝。可是迄今为止并没有考古上的任何发掘来佐证这一观点,而考古所能证明的华夏文明的起源约在公元前1700年左右,也就是我国历史上的商王朝。这一结论与按照流行病传染法则推断出来的结论基本一致------文明艰难的穿越了大草原和大戈壁到达中国,历时近1800年左右-----从公元前3500年左右到公元前1700年左右。
③文化的因素:中国在经历了动荡的春秋战国,秦始皇建立了具有统一中央集权的封建制王朝,实行郡县制使大一统的思想有了制度的模式,而且这种模式一直延续了2000多年;秦王朝统一了度量衡,也是大一统思想的基础之一;最为关键的也是中华民族得以空前凝聚、中华文明延续不断,成为世界四大文明中唯一传承至今未曾中断的最重要的因素-----汉字。中国不同地域的人操持着不同的口音,发音不同但是意思相同,都在表达着相同的汉字意思,古代的东亚,朝鲜、日本等国家中的知识分子和中国人不一定能言语交流,但是可以书面交流,因为他们认识相同的文字,那就是汉字。
④制度的因素:中国的文官考核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科举考试,是文明得以传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它不但使文明得以传承,也是民众学习知识、学习法律的最大动力,因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包括法律、政治及其他很多的知识;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保证政权的稳定性,同时保障了文明的连续性。
大一统思想强调王权至上,所以我们的观念中很难接受分权,制衡,总得要一个操盘手,否则不适应,以至于民国初年时有人还感慨:没有皇帝的日子怎么过呀!而西方尤其是西欧出现统一大帝国的时间太短,从城邦国家(其实就是一个城市或者几个城市组成一个联合体)到遍地王国、公国,大家的独立意识比较强,统一的观念相对比较薄弱。所有的小国家都强调平等,因为没有共同的统治者;但是在中央高度集权的古代中国,谁跟皇帝讲平等就是十恶不赦。我们一味的服从,因为我们的观念中大统一是应该的,服从皇帝就成为了天经地义,再加上各家学术中的以愚黔首,使得义务本位根深蒂固。相反的是,西欧的权利本位思想是相当的强,这也揭示了近代以来法学发展的黄金期为什么会出现在西方而非东方,“种子好、土壤好!”
说了这么多,和合理的预期有没有关系?当然有!政治上的统一意味着法律上的统一,就意味着刑法的统一!有了统一的刑法制度,由统一的司法机构来行使司法权(中国古代是司法行政不分,应该叫做由统一的行政机构来行使),这样会最大限度的体现刑法的合理的预期性!反之,在西欧的大部分时间中都是处于相互的战争和敌对之中的,尤其是中世纪的西欧,一个区域内可能同时存在帝国法律、王国法律、国王诏令、教会法、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习惯法等等,这给合理的预期增加了难度!黑暗的欧洲中世纪,残酷的宗教迫害,把法的不确定性推向了极致!把刑法合理性的预期推向了深渊!
正如我们经常所说得那样: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压迫的越强烈,反抗的越猛烈。西欧正是在这种环境的逼迫下才孕育出了近代刑法的雏形!社会在发展,文化在变迁,人文交流渐渐的觉醒、复苏,乃至宏大如潮,大有汹涌澎湃之势。碰撞产生火花,这是原始,的也是未来的!说他是原始的是因为它的出现,应该更确切的说是被应用,推动人类进入文明,告别蛮荒,就是这种最原始的情怀还停留在历史之中,在发光,在诉说着辉煌;说他是未来的,是因为任何社会的进步,包括文明本身的进步都直接源自于文明的碰撞,交流。碰撞的力量在发展的过程中所起的巨大的作用是任谁也抹杀不了的,万岁!罪刑法定、罪刑责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1764年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首次提出了罪行法定、罪行均衡和刑罚人道等三大原则,从而奠定了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石,为近代刑法的人道主义复兴吹响了号角,合理预期逐渐成为了刑法的理论基础。
(3)我国现行刑法典的刑罚的合理的预期探讨。
①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是有限度的承认溯及力,我们拿79刑法和97刑法作一下简单的比较:
a、 追溯时效、酌定减轻处罚和禁止假释、适用79刑法的规定,因为79刑法处罚较轻。
b、 缓刑、立功、假释的撤销、准自首适用97刑法,97刑法处罚较轻。
c、 累犯、前、后两行为都发生在79刑法生效期间,适用79刑法规定的3年,两行为都发生在97刑法生效后,适用97刑法规定的5年,两行为中的一个行为发生在79刑法生效期间,一行为发生在97刑法生效后,适用97刑法规定的5年。
d、 行为具有连续性或者继续性并且跨越了79刑法与97刑法,新旧两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97刑法,97刑法无论轻重都在所不问。
②慎重适用死刑。有人说死刑是不人道的,尤其是在众多西方学者鼓吹的天赋人权的理论指导下,指责我们施行死刑是践踏人权的极端表现。
不错,死刑是不文明的,是残酷的,但是死刑有其产生、存在、发展、消亡的过程。就像上文说到的一样,奴隶制的残酷刑罚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据与社会根源,死刑也有其存在的社会根源。社会发展到了今天,全球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是大势所趋,但是在我们国家其还有生存的必要!至少在短期内还是必需的!这与我们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文精神方面的建设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息息相关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法律无疑是最有效最广泛的调整手段,要想发挥法律的最大作用与效果,需要其他的社会规范的全面配合,包括:道德、规范、纪律、信仰等等
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目前适用死刑的指导原则,能不杀就不杀,能少杀就少杀,具体体现为:
实体上: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程序上:可能被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由中院管辖;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需要报最高法院复核才能生效,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需要报高院复核后方能生效等等
丧失合理的预期是一种灾难,是文明的灾难!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都要有一个较为清楚地认识,这就需要合理的预期还要做到最后一点,刑法的条文要像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一样,做到让老妪都能看懂,才是真正的功德圆满!怀念拿破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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