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圣果 ]——(2007-9-23) / 已阅25233次
(7)朱艳菊:(河南省检察院),《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浅析》,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9期。
(8)此处仅举两个相关媒体报道为例:《上海将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
http://www.0531129.com/shownews.asp?newsid=110
《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
http://www.jcrb.com/zywfiles/ca540509.htm
(9)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下)》,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第24页。
(10)吴宗宪主编:《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24页。
(11)2003年7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等6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12)王珏(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述》,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第2页。
(1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本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使用调解结案。
(14)以上数据来自万兴亚 李丽:《刑事和解:逐步被接纳的“私了”》,载于《中国青年报》,2006年7月25日。此文还提及,刑事和解实践模式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川区检察院被称作“检调对接”,自2005年年初以来,有16起案件启动过‘检调对接’和解程序,其中调处成功15件,未达成协议的1件。作出处理后,案件当事人无一人上诉、申诉,也未发生过反悔的情况。其他有特色的调解形式,如平谷检察院公诉处设立的的家庭侵权案件主控组,专门办理平谷区内发生的家庭成员的之间和邻里之间的刑事纠纷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参见黄京平 甄贞 刘凤岭:《“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研讨会学术观点综述》,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04
(15)田泽波 高景贺:《轻罪刑事政策的适用》,载正义网。
(16)以上内容部分借鉴了刘强:《社区矫正:借鉴与创新》,载《刑事法评论》第14卷,陈兴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348-351页。
(17)例如北京市宣武检院监所监察处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严格落实监护、报告、外出请销假制度;对重点矫正服刑人员进行家访,并明确具体责任人,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街道社矫办与矫正服刑人员签订《节日安全保证书》;严格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6年被授予北京市宣武区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18)郭建安 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第一版,第49页。
(19)阮方民:《对改进我国缓刑制度的两点思考》,载《法学》 2000年第10期,第45页。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