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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作者

    [ 梁治平 ]——(2002-2-24) / 已阅28766次

      [案例三]:

      河北省某村玉泉老汉年76岁,有二女三子,二女已出嫁,三子都在本村成家。7年前,老汉开始在三个儿子家"吃轮饭"(即定期轮流到各家吃饭)。1995年某日,玉泉到长子家吃饭,因琐事与长媳及孙女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致腰部受伤。后经三子陪送疗治,腰伤渐愈,但长子不再遵守轮值协议接待老人。老人无奈,只好向村委会、镇司法所告诉长子长媳不孝不养之过。镇司法所为其代写诉状,帮助老人诉于镇法庭。镇法庭认为,赡养老人是三子的共同义务,遂追加二、三子为共同被告。经法庭审理并征求原告意见,法庭判决:玉泉由二、三子负责照顾,长子则每月出赡养费60元。此后,长子除按时交付(经第三人)赡养费以外,与老人完全断绝了往来。二子和三子因不满于长子只出钱而不尽照顾之责,也要求照此办理。老人同意,遂搬回老屋独自生活,并接受两个小儿子和一个出嫁女儿不定期的看顾。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尽。镇司法所和法庭都认为,它们已经使老有所养,从而圆满地解决了这一赡养纠纷,但是玉泉本人及其二、三子并不这样认为。他们担心老病和身后的事情。两个儿子还认为,法庭的判决并没有真正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实际是把长子解脱了,而他们都没有能力单独赡养和照顾老人。对此,玉泉本人说只能凑合着,过一天算一天。(郭于华,未刊稿)

      同一调查材料表明,在玉泉老汉居住的这个有348户,1650人的村子里,有类似遭遇的老人并非个别。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与已经成家的儿子分开过活,少部分像玉泉老汉那样在几个儿子家轮流吃住,还有少部分老人是与儿子媳妇同住。但是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除非碰巧儿子媳妇特别孝顺,或者老人在村里享有较高威信或仍握有经济资源,难免要看子女的脸色。因此,"谈及晚年生活,许多老人唉声叹气,深感晚景的凄凉与无奈"。(郭于华,未刊稿)应该说,此种情况在其他许多地方亦非鲜见,这一点,从全国各地有关赡养问题的大量报道和不断增加的赡养诉讼中可以轻易地得到证明。[15] 而实际上,提交法院解决的赡养纠纷总是同类纠纷中极小的一部分,因为,正如上引调查材料所指出的那样,出于对保持亲子关系的考虑,大多数老人不到食宿无着,实在走投无路的时候绝不会求助于正式的司法机构。在最近一起非同寻常的赡养案中,江西省宜春市下属的三阳法庭未经告诉便审理了一件赡养案件,最后迫使当事人达成赡养协议。[16] (《人民法院报》1996,11,19,第四版)我们当然不能说法庭的介入无助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尤其是在他(她)们失去了起码的物质保障的情况下,但是很显然,在赡养问题上,法律运作的逻辑与社区生活的逻辑并不相同,法律上的"赡养"与它所要吸纳和维护的"传统美德"--"养"--更是貌合而神离,以至法律上的圆满解决,只能是把"赡养"问题合法地简化为钱财供应,而当事人则可能无可挽回地失去亲人看顾、情感慰藉,以及,总之一句话,传统所谓"孝"和"养"所代表的许多东西。[17] 这就是为什么玉泉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法庭的判决感到不满,这也是为什么当事人总是把诉诸法律作为最后的和不得已的选择。

      无论法律具有怎样的局限,把乡村社会中老人赡养问题日益严重的现象归咎于现行法律是不公平的,不过,在更深一层意义上,这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内在关联。研究者指出,传统社会中代际交换关系的存续系于家庭中男性长辈的权力和权威,系于宗族制度和与之配合的道德伦理规范以及作为国家正统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而在今天,乡村社会中代际交换的逻辑(道理)不变,但是可交换资源、交换关系的经济基础和使交换得以维持的制约力量都发生了变化。首先,代际之间的权力关系发生转移:家庭经济权力开始从老辈转移到小辈,家中权力部分由男性转移到女性。其次,传统的对于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社会舆论压力减弱乃至不复存在。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是过去一百年尤其是1950到1970年代国家对于农村传统社会组织、结构、思想以及社会关系有计划的改造,其中包括对农民财产的强制性剥夺,对农村原有各种民间组织和势力的严厉打击,以及,在反"封建"、破"四旧"名义下对各种传统观念和民间知识的全面清理。(郭于华,未刊稿)国家希望通过这一系列运动把旧时的农民改造成新时代的公民,而以正式的法律去取代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既是实现这一想法的重要手段,也是整个改造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目标。然而,当一切旧的组织、制度、仪式、礼俗和规范性知识业已失去合法性并且部分或者全部地解体,当一套建立在权利话语上的知识和规范大举侵入家庭关系,"宏扬民族传统美德"便只能是一句无所依托的空话,意在维护"传统美德"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比如赡养法)也必然包含了深刻的自我矛盾。

      四

      历史学家注意到,在中国,建立民族国家与实现现代化,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不同方面。(杜赞奇,1994:1-4)这意味着,中国近现代国家形态的转变与所谓"现代性"的确立有着密切的关联。在新国家成长并试图确立其合法性的过程中,历史被重新定义,社会被重新界定。乡土社会中的观念、习俗和生活方式,被看成是旧的、传统的和落后的,它们必将为新的、现代的和先进的东西所取代。根据同一逻辑,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只能由国家自上而下地推行和实现,从这里,便衍生出"规划的社会变迁",这一过程一直延续至今。

      1980年代以来,在"建立民主与法制"和"依法治国"一类口号下,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乡村社会。通过"普法"宣教和日常司法活动,自上而下地改造旧文化、旧习俗和旧思想观念的过程仍在继续。然而,正如我们所见,这一努力远未获得成功。这部分是因为,正式法所代表的是一套农民所不熟悉的知识和规则,在很多情况下,它们与乡土社会的生活逻辑并不一致,因此也很难满足当事人的要求。结果,在农村社会的一方面,人们往往规避法律或者干脆按照习俗行事,而不管是否合法;在国家的一方面,执法者在力图贯彻其政策和法律的同时,退让妥协之事也往往有之。这样便形成了乡村社会中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并存的复杂格局。(梁治平,1997:415-49)

      从国家的立场看,这种情形是令人担忧的和难以接受的。在政府官员眼中,农村社会存在的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多半与旧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以及所谓封建思想、迷信观念有关,而这些东西之所以还能在许多地方存在并且影响人们的行为,又主要是由于农村的落后和农民的愚昧。因此,要解决农村的法律问题,除了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同时提高他(她)们的教育水平之外,当务之急要靠"普法"教育,靠加强国家在基层的司法力量。然而,本文的研究表明,这种看法至少是过于简单了。事实上,农村社会中许多逃避乃至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并不简单是农民的愚昧所致,同样,农民们所遵循的规范性知识,也并不都是无益的和不可理喻的。如果摆脱了传统与现代的二元对立模式,如果不再居高临下地看待和评判农民的思想、行为和生活方式,我们就必须承认,正式的法律并不因为它们通常被认为是现代的就必然地合理,反过来,乡民所拥有的规范性知识也并不因为它们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正因为认识不到这一点,以往的社会改造运动才在历史上造成惨烈的破坏,今天正式法在进入乡村社会时才会遇到如此多的问题,并且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造成新的问题。当然,指出这一点绝不意味着民间的知识和秩序具有自足的优越性,更不是主张国家政权应当从乡村社会中彻底退出,而只是要揭示出在强烈的国家的、现代的和理性的取向下被长期遮蔽的一些东西,并在此基础之上重新看待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关注和讨论的,无论国家与社会还是正式法与民间秩序,都不是具有明晰边界并且能够严格区分的内部同质的实体,它们之间也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立和紧张。国家的意志需要通过一系列组织、机构和行为来体现,但它们显然并不一致。法律也是如此,因为从法典到司法政策到法律实践,从都市里的高级法院到基层派出法庭,法律的面目总是在变化。而且,越接近基层,我们越不容易分辨清楚行动者的身份,比如,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有多少是正式制度的一部分,有多少是非正式制度的一部分?基层人民法庭所实施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在多大程度上融入了民间秩序?毫无疑问,国家法律在向下渗透的过程中将发生改变,但是发生改变的不只是国家的法律,也有民间的知识和秩序。更何况,乡村社会并非不需要国家的法律。须知,农民不是一个无差别的概念,乡土社会更不是一片没有变化的净土。今天的乡土社会已经与50年前(更不用说100年前)的大不相同,它先是为国家政权力量深刻地改变,现在又受到乡村工业化和现代生活方式的猛烈冲击,以至人们无法再使用单一的和静止的农民或者农村社会这样的概念。这种情形无疑为现下的社会注入了活力,使之更具有开放性,但在另一方面,它也表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不同质相伴随的,可能是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长期并存的局面,这种局面,消极地说,可以是乡土社会中法律与秩序处处脱节、断裂与不和谐的现状的延续,积极地说,却可能是一种具有建设意义的把冲突减至最低程度的法律与秩序的多元格局,而要达致这一目标,需要的将不仅是高超的法律实践技艺,而且是一种新的更合理的法律观和秩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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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农村)国家银行和信用社的信贷活动也不是建立在单纯经济原则上的。同一调查报告指出,直到1986年,银行和信用社仍主要凭借对借款人个人品格的了解、按社会身份取向、以及对地方行政干预的妥协,来从事信贷活动,其特点是缺乏统一规则、因人制宜和服从于农村社会结构中的非经济关系支配等。由此形成的债务关系,通常都是长期性的和非单纯经济性的,其成败不在于每一次往来的结清和对权利义务的明晰界定,而在于长期的信任与否以及种种特殊人际关系的变动趋势等等。(周其仁等,199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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