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冬梅 ]——(2007-9-7) / 已阅22141次
2、谈心交流法----即通过与当事人悉心交流,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消除思想隔阂,进而使当事人接受处理意见的一种方法。
3、换位思考法----即通过引导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的角色换位,让当事人摒弃前嫌、互谅互让,从而达到和平处理纠纷的目的。
4、后果警示法----即运用不履行义务容易引发不利后果来警示和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一种方法。此法主要是通过与被执行人分析利害关系,达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目的。警示主要围绕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拘留和罚款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反面后果上。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方法并非彼此孤立,而是相互渗透、相得益彰的。
(二)执行和解法。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处分的一种结案方式。其意义在于:一、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二、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简便、快捷、经济等特点,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三、有利于法院迅速执结案件,避免陈案、积案的出现,有效缓解“执行难”的压力,提高执行权威。
当事人和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须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全体承认协议才能生效。
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把握时机和方法,强化引导和化解工作,对于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关重要。具体而言,须把握好二点:一是多做牵针引线和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把双方的意愿进行沟通,化解双方的怨气;二是积极为当事人执行和解创造必要的时机和空间,告知双方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全面平衡和把握。
(三)人文执行法。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方式和执行财产必须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人格受损及物质上的极度贫困。人文执行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格的精神。
笔者认为,人文执行应当做到“三不”、“四慎”。“三不”:即不让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在执行现场,不让被执行人的患病父母在场,不让无关的人员在场围观;“四慎”:即慎用执行措施(特别是公共场所,或被执行对象为老、弱、病、残、孕妇、哺乳期的),传统节日和逢红白喜丧事慎执行,对特困企业和困难当事人慎执行,对有激化苗头的慎执行。
(四)风险告知法。该项措施是针对申请人设立的。指执行立案时,执行人员把法院职责和申请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可能导致的执行中止或终结的后果,告知申请人。它树立了申请人的执行风险意识和举证责任意识。
(五)透明执行法。该项措施亦是针对申请人设立的。指法院邀请申请人旁观整个执行过程,以增进申请人对法院的理解。透明执行法使申请人感受与法院的零距离执行,从而减少了申请人上访的概率,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保障。
以上,从五个方面论述了和谐执行的几种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倡导和谐执行要防止步入误区。切忌一提和谐执行就不敢强制执行,不要严刑厉法,和谐执行仍然要有严刑厉法作保障。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离不开严刑厉法来维系。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用严刑厉法作保障,和谐执行才能达到执行中的和谐效果,这才是其应有之义。
另外,和谐执行,仍要坚持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指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并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关系,二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三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四是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五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在此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周洪江著《立足法院职能 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2、卓泽渊著《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3、董华著《加强执行 力促和谐》
4、彭林 陶勇著《攻心为上抢抓机遇 制度配套 探索良性循环的执行工作新机制》
5、宋纯新著《法院执行工作手册》
论文作者: 胡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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