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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 马东晓 ]——(2007-8-1) / 已阅23791次

    另外,经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同意,可以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被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5)侵权豁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农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重要一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假冒专利、假冒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数额较大、侵犯商业秘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行为予以追诉,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规定刑事责任。
    (二)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双轨制”,即采取司法和行政的双轨保护体制。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除了可以采取司法诉讼外,还可以请求相关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对侵权人实施处罚。行政保护的特点是,在有些情况下“程序简便、迅速快捷”,但是不能达到裁决赔偿损失的结果。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譬如商标执法以及商业秘密执法归属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利执法归属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著作权执法归属于地方各级新闻出版部门等。现以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保护和农业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作一介绍。
    1、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两类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案件,一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一是植物新品种假冒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
    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也即前文所述三种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品种权人既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该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并可以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对于下列植物新品种假冒案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1)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
    (2)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
    (3)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
    (4)生产或者销售前3项所标记的品种和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
    (5)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
    (6)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
    2、农业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
    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又叫海关保护,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其保护的对象目前仅限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不包括植物新品种权。
    取得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第一步是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即权利人附送自己已经取得知识产权的证明,同时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是起3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包括扣押侵权嫌疑货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申请扣押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海关可以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侵权的货物予以扣留。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四、小结
    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农业企业应当谙熟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而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参与竞争,维护权益的坚矛利盾。因此,农业企业要想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竞争,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领导人应当具有超强的知识产权意识,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不但是企业资产项下的财富,还是企业参与竞争的利器。
    其次,企业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创新、使用、管理和保护,培养知识产权明白人,建立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再次,应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挥它们在知识产权的申请(取得)、评估、保护和诉讼等方面的专长,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还不长,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在我国才刚刚得到重视,但一些创新型农业企业已经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相信越来越多的企业会主动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

    (作者系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合伙律师,全国律协知产委专利分会主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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