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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

    [ 张晓涛 ]——(2007-7-23) / 已阅28659次

    8、袁祖社,《人类“公共利益”正当性的探求与“公共悖论”的有效化解》,载《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第2卷第1期。
    9、[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
    10、李德顺、马俊峰,《价值论原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
    11、张世英,《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 详见《东方早报》,5月20日。
    [2] 关于“居住权”的具体源流,请参阅:刘阅春,《居住权的源流及立法借鉴意义》,载《现代法学》,第26卷第6期,第154页。
    [1] 此处的“整体主义”是指传统功利主义所遵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2]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第413页。
    [1] 关于“功利论”在社会公平上的讨论,详见[德]考夫曼著、刘幸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第255页。
    [2] [德]考夫曼著、刘幸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第258页。
    [3] 关于当前公民居住权的问题的背景评论,详见:《南方周末》,2007年5月24日,方舟评论。
    [1] 杨小明、张涛,《论有差异的公平》,载《学术论坛》,2007年第3期,第25页。
    [2]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57页。
    [1]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261页。
    [2] [美]弗里兹伯格、张东锋,《公平正义与社会契约的当代意义》,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3期,第29页。
    [1]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第424页。
    [2] 关于“法的价值冲突的传统解决模式”的评议,详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第611-630页。
    [1] 袁祖社,《人类“公共利益”正当性的探求与“公共悖论”的有效化解》,载《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第2卷第1期,第104页。
    [2]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第85页。
    [3] 李德顺、马俊峰,《价值论原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第259页。
    [1] 关于哲学上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争议与发展,以及“横向超越”与“纵向超越”,“民胞物与”与“人-世界”的关系,详见:张世英,《哲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3-12页、2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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